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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公告]中裕科技: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裕软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5-09  

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裕软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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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中裕软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裕软管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裕软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进
行审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
有关议案的内容及议案中所涉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事宜发表法
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文件,并依法对出具
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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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1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4 年 5 月 8 日召开 2023 年
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17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www.bse.cn)发布《中裕软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公告》和《中裕软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
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方式、召开时
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8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起止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7 日 15:
00 至 2024 年 5 月 8 日 15:00。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与会议通
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黄裕中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
议议程,符合《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4 月 30 日,截至该股权登记日,公司在册股东共 4547 名,总股本为 102,298,000
股。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7 人,代表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 75,754,35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0526%。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 人,代表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00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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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 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00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除上述公司股东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
席了本次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前述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召集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等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
定的时段,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股数 75,754,359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4%;反
对股数 2,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弃权股数 0 股,
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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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股数 75,754,359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4%;反
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弃权股数 0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审议通过《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股数 75,754,359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4%;反
对股数 2,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弃权股数 0 股,
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审议通过《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股数 75,754,359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4%;反
对股数 2,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弃权股数 0 股,
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审议通过《<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股数 75,754,359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4%;反
对股数 2,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弃权股数 0 股,
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的议案》

    同意股数 75,754,359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4%%;
反对股数 2,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弃权股数 0 股,
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反对股数 2,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
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数 75,754,359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4%;反
对股数 2,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弃权股数 0 股,
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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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股数 75,754,359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4%;反
对股数 2,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弃权股数 0 股,
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股数 75,754,359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4%;反
对股数 2,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弃权股数 0 股,
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决议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文件一并呈报北京证券交
易所公告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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