耀皮玻璃:耀皮玻璃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2024-02-01
耀皮玻璃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经十届十九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
关者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海耀皮
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
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
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本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
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
履行职责,在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发
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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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应于会议召开前 5 天发出会议通
知。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天发出会议通知。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可以免除前述通知时限要
求。
会议通知可采用电子邮件、电话、微信、专人送达等方式发出。
第五条 在保证与会独立董事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前提下,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通讯会议、现场与通讯相结合方
式召开。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
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
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
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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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讨论: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
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至第(三)项职权的,应当经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
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
括同意、反对意见及其理由、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
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表决方式:采用书面表决方式,一
人一票制。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审议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独立董事
的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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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和
召集人的姓名;
(2)会议应到独立董事人数、实到人数;
(3)会议的有关程序及会议决议的合法有效性;
(4)经会议审议并经投票表决的议案的内容及表决情况;
(5)其他应当在决议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独
立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出席独立董事的姓名;
(3)所讨论事项的基本情况
(4)独立董事发言要点及独立意见;
(5)每一审议事项的结论性意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公司应当保障在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讨论事项的相关
资料,必要时可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
指定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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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具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亦同。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