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远大: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公告2024-09-23
证券代码:920118 证券简称:太湖远大 公告编号:2024-061
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湖远大”、“发行人”
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
下简称“本次发行”)超额配售选择权已于 2024 年 9 月 20 日行使完毕。招商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担任
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为具体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操作的获授权主承销商(以
下简称“获授权主承销商”)。
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情况具体如下:
一、本次超额配售情况
根据《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公布的
超额配售选择权机制,招商证券已按本次发行价格 17.00 元/股于 2024 年 8 月 13
日(T 日)向网上投资者超额配售 109.50 万股,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 15.00%。
超额配售股票全部通过向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的方式获得。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
太湖远大于 2024 年 8 月 22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自公司在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之日起 30 个自然日内(含第 30 个自然日,即自 2024 年 8 月 22 日至
2024 年 9 月 20 日),获授权主承销商有权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以竞价
交易方式购买发行人股票,且申报买入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购买
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股份数量限额(109.50 万股)。
截至 2024 年 9 月 20 日日终,获授权主承销商已利用本次发行超额配售所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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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的部分资金以竞价交易方式从二级市场买入公司股票 109.50 万股,买入股票
数量与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数量相同,因此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未行使,
未涉及新增发行股票情形。本次购买股票支付总金额为 18,570,612.68 元(不含
经手费、过户费),最高价格为 17.00 元/股,最低价格为 16.73 元/股,加权平
均价格为 16.96 元/股。
三、超额配售股票和资金交付情况
超额配售股票通过向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的方式获得。战略投资
者与发行人及招商证券已共同签署《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战略配售协议》,明确了递
延交付条款。本次战略投资者同意延期交付股份的安排如下:
实际获配数 延期交付数 限售期
序号 投资者名称
(股) 量(股) 安排
长兴虹亮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1 219,000 164,250 18个月
(有限合伙)
北京中科图灵基金管理有限公
2 219,000 164,250 18个月
司
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 (鹿秀驯鹿10号私募证券投资 146,000 109,500 12个月
基金)
山东国泰平安投资管理有限公
4 146,000 109,500 12个月
司
复利汇通(深圳)私募股权投
5 146,000 109,500 12个月
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 山东益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46,000 109,500 12个月
上海贝寅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
7 司(云竺贝寅行稳1号私募证券 146,000 109,500 12个月
投资基金)
上海晨鸣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
8 司(晨鸣4号私募证券投资基 146,000 109,500 12个月
金)
广东力量鼎泰股权投资合伙企
9 146,000 109,500 12个月
业(有限合伙)
合计 1,460,000 1,095,000 —
注:上表中限售期限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发行人应于获授权主承销商从二级市场累计购回股票数量达到超额配售选
择权发行股票数量限额的 3 个交易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
分公司提交股份过户登记申请。上述延期交付的股份中,长兴虹亮股权投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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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中科图灵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18
个月,其余战略投资者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股
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2024 年 8 月 22 日)起开始计算。
四、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股份来源情况:
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前后股份来源情况具体为:
超额配售选择权股份来源(增发及/或以竞价交易方式购回): 以竞价交易方式购回
超额配售选择权专门账户: 0899258677
一、增发股份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增发股份总量(股): 0
二、以竞价交易方式购回股份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拟变更类别的股份总量(股): 1,095,000
五、对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的意见
公司于2023年5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3年6月8日召开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公司于2023年9月1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方案
的议案》。
公司于2024年5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4年6月7日召
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
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公司于2024年8月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方案
的议案》。公司明确本次发行过程中,公司及主承销商将根据具体发行情况择机
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
股票数量的15%,即不超过109.50万股(含本数)。
2024年7月29日,公司与招商证券签署了《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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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作为发行人)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主承销商)关于向不特定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承销协议》;2024年8月8日,公
司与招商证券签署了《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承销协议之补充协议》,明确授予招商证券在本次发行中行使超额配售选择
权的权利。
发行人董事会认为: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合法、合规,实施情况符合
所披露的有关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方案要求。
经获授权主承销商招商证券核查:发行人董事会对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的授
权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符合《发行公告》等文件中
披露的有关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方案要求;公开发行后,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
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 25%,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的有
关规定。
经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关于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批准和授
权,合法有效;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符合《发行公告》中相关超额配售
选择权的实施方案要求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的相关规
定;本次公开发行后,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 25%,符合《北
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的规定。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合规。
特此公告。
发行人: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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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公
告》之盖章页)
发行人: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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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公
告》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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