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太湖远大: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2024-09-3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
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湖远大”或“公司”)向不特定合
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北京证券交
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对太湖远大调
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4 年 7 月 26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4 年 7 月 18 日
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062 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
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73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
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7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124,100,000.00 元,扣除不
含 税 发 行 费 用 人 民 币 20,108,620.37 元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103,991,379.63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4 年 8 月 15 日全部到位,已经公证天
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24 年 8 月 15 日出具苏
W[2024]B063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防范资金使用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
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
用账户存放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并与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吴兴支行、广发银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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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长兴支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并对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
况进行监控,确保募集资金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
二、本次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调整情况
根据《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浙江太湖远大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
行结果公告》《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
额低于原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故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进行调整。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
原拟投入募集资 调整后拟投入募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金 集资金
特种线缆用环保型高分子材料
1 300,151,000.00 84,100,000.00 63,991,379.63
产业化扩建项目
2 补充流动资金 40,000,000.00 40,000,000.00 40,000,000.00
合计 340,151,000.00 124,100,000.00 103,991,379.63
三、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影响
本次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系公司基于募集资金净额低
于募投项目投资总额的实际情况,以及为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做出的决策,
本次调整不会对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
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金额调整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4 年 9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
额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实际情况,对本次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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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
独立意见。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已经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该议案在
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
理》等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
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
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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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闫 坤 彭 勇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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