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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太湖远大: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10-18  

    证券代码:920118      证券简称:太湖远大      公告编号:2024-072



                  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0 月 17 日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和平镇城南工业区浙江太湖远大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俞丽琴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会议的召集、召开、议案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44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36,972,5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6433%。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35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15,186,5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8384%。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9 人;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公司高管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1.议案内容: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062 号)
同意注册,并经北京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730.00 万股,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验资报
告》(苏公 W[2024]B063 号),公司注册资本由 4359.6 万元变更为 5089.6 万元,
公司总股本由 4359.6 万股变更为 5089.6 万股。公司股票已于 2024 年 8 月 22 日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正式上市,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
或控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最终以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将《浙江太
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名称变更为《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并对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
露的《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
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4)。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36,972,54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回避表决情况
     无


   (二)审议通过《关于增加 2024 年度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公司已经获得的敞口授信规模,以及公司日常经营需要,同时结合各
银行不同产品的优劣势与取得成本,拟向包括且不限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增加融
资授信申请总额不超过 16,000 万元人民币的流动资金等综合授信敞口额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
露的《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2024 年度银行授信额度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4-068)。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36,972,54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无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刘云、刘妍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
    (二)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