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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5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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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集集团: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2025-03-28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 年 3 月 27 日,经第十届董事会 2025 年度第 7 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
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下称“深交所”)发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A 股股份及其
变动的管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H 股股份及变动的管理应遵守香港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联交所”)《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
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
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
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本公司股份变动相关事项做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
易。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
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
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
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业绩刊发日期之前 60 日内,或有关财政年度结束之日起至业绩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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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
    (二)公司季度、半年度业绩刊发日期之前 30 日内,或有关季度或半年度期间结
束之日起至业绩刊发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
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三)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四)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
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五)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深交所、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
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深交所、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
    (二)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
外;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六)本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
内的;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及任期届满后六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
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总数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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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
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可同
比例增加或减少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
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   若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比
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应遵
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章 信息申报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
五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
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每季度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具体工
作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承担。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
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下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
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
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
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
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其他上市公司融资融券交易的,应
当遵守相关规定,并通过从事融资融券交易业务的证券公司向深交所申报。
    第十七条   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
事、监事、高管及其亲属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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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
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
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
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
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二十
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
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事实发生之
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本公司报告并通过本公司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
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规定,将其所持本公
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
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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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上述所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
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
划。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应符合相关监管部门及
法律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
    在减持计划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
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
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
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
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
知后两个交易日内按照监管要求披露相关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9 号—<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还应当按照前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等规定履
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若通过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
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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