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25 年 1 月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FANGDA PARTNERS http://www.fangdalaw.com 中国上海市石门一路 288 号 电子邮件 E-mail: email@fangdalaw.com 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中心二座 24 楼 电 话 Tel.: +86-21-2208 1166 邮政编码:200041 传 真 Fax.: +86-21-5298 5599 24/F, HKRI Centre Two HKRI Taikoo Hui 288 Shi Men Yi Road Shanghai, PRC 200041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 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受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机床” 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沈阳机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或“本次交易”)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分别于 2024 年 7 月 22 日、2024 年 8 月 8 日就沈阳机床本次交易所涉 及的相关法律事宜出具了《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 意见书》”)、《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与《法律意见书》合称“原法律意见书”)。 鉴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已于 2024 年 9 月 12 日出具《关于沈阳机 床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 4-1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24〕130009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本所针对问询函的要求,就有关 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更新和补充,本所在《法律意见书》 中的相关声明和承诺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非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另有说明,《法律意见书》中已作定义的词语在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被使用时具有与《法律意见书》中已定义的相同词语具有相 同的含义。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上市公司申请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定文 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提呈证券监管部门审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上市公司 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 第三方提供,或被任何第三方所依赖,或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其他适用的政 府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等有关中国法律规定,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 下: 4-2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问题 1 申请文件显示: (1)上市公司拟向通用技术集团沈阳机床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用沈 机集团)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沈阳机床中捷友谊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捷厂) 100%股权和沈阳中捷航空航天机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捷航空航天)100%股 权,拟向通用技术集团机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用机床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其 持有的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天锻)78.45%股权; (2)交易对方之一通用沈机集团此前完成破产重整,除控股股东中国通用 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外(以下简称通用技术集团),其余股东持股比 例 39.85%; (3)通用沈机集团作为被申请人存在 2 宗尚未了结的标的金额 1,000 万元 以上的仲裁,案由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涉案金额分别为 12,908.60 万元和 4,904.30 万元; (4)天津天锻除通用机床公司外其余股东为天津百利机械装备集团有限公 司、耀锻瑞泰(天津)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耀锻合伙)和 金锻祥泰(天津)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锻合伙),持股比 例分别为 21.38%、0.15%和 0.02%;天津天锻的股权转让需取得少数股东放弃优 先购买权的同意文件,耀锻合伙和金锻合伙在回复届满期后分别回复称内部无法 形成有效合意、内部未形成任何决议。 请上市公司补充说明: (1)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规定,补充披露通用沈机集团控股股东以外的其余股东或 权益持有人信息; (2)通用沈机集团涉及仲裁案件的具体情况,确认债权金额后按重整计划 清偿的具体进展,相关仲裁案件是否可能对本次交易产生重大影响,如是,请说 明具体情况; 4-3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3)本次交易未收购天津天锻剩余股权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后续股 权收购计划或安排,如是,说明具体情况及与本次交易是否构成一揽子交易; (4)通用机床公司是否专为本次交易设立;如是,请披露穿透到非专为本 次交易设立的主体的锁定期安排,并结合上层持股主体是否为专为本次交易设立 的法人,计算是否符合《证券法》发行对象不超过 200 名的相关规定; (5)天津天锻股东人数是否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等相 关规定; (6)耀锻合伙、金锻合伙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合伙协议关于决策机制和 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规定,无法就本次放弃优先购买权形成有效合意或未形成决议 的具体原因。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规定,补充披露通用沈机集团控股股东以外的其余股东 或权益持有人信息 根据通用沈机集团公司章程及其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网络核查,截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通用沈机集团的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比例 1. 通用技术集团 国有控股 60.1478%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 上市公司分支机构 5.5833% 3. 沈阳机床(集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国有控股 3.9922% 4. 中国进出口银行 国有控股 3.8346% 5. 沈机(上海)智能系统研发设计有限公司 国有控股 2.9111% 6.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上市公司分支机构 2.5562% 7. 沈阳拓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国有控股 2.0018% 国有控股公司分支 8. 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 1.9260% 机构 9.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 上市公司分支机构 1.8922% 10. 沈阳华海锟泰投资有限公司 国有控股 1.8467% 11.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 1.8105% 12. 兴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国有控股 1.7167% 13. 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 1.3889% 14. 沈阳建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备案的私募基金 1.3195% 4-4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比例 15. 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金融机构分支机构 1.1578% 16. 沈阳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国有控股 1.0364% 17.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万泉支行 上市公司分支机构 0.8867% 国有控股公司分支 18. 中国进出口银行云南省分行 0.6705% 机构 19.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上市公司分支机构 0.5326% 20. 沈阳恒信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国有控股 0.4599% 国有控股公司分支 21. 辽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 0.4324% 机构 国有控股公司分支 22.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0.4306% 机构 23. 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金融机构分支机构 0.3817% 2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 上市公司分支机构 0.2276% 25.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 0.2205% 26.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 上市公司分支机构 0.1808% 27.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官渡支行 上市公司分支机构 0.1292% 国有控股公司分支 28.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国贸支行 0.1168% 机构 29. 浙江省国贸集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国有控股 0.0914% 国有控股公司分支 30.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新民支行 0.0854% 机构 31. 沈阳工业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国有控股 0.0322% 根据通用沈机集团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通用沈机集团的除控 股股东通用技术集团以外的其余股东信息如下: (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 根据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4 年 3 月 7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 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 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 912101068179806568 码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注册资本 \ 负责人 韩延生 成立日期 1989 年 8 月 25 日 4-5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经营期限 1989 年 8 月 25 日至无固定期限 营业场所 铁西区兴华南街 10 号 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办理票据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 券;代理发行、兑付、销售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 经营范围 个人黄金买卖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二)沈阳机床(集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根据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 并通过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沈阳机床(集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沈阳机床(集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 912101066625052865 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42,2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吴俊勇 成立日期 2007 年 5 月 30 日 经营期限 2007 年 5 月 30 日至 2037 年 5 月 29 日 注册地址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 17 甲 1 号 机床、机床附件、机械电子设备的设计、开发、制造、销售,经营进 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定的业务除外),本企业自有产品 经营范围 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中国进出口银行 根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2 年 7 月 5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并通过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国进 出口银行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中国进出口银行 4-6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统一社会信用代 91100000100016448C 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注册资本 15,00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吴富林 成立日期 1994 年 6 月 16 日 经营期限 2017 年 3 月 2 日至长期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30 号 经批准办理配合国家对外贸易和“走出去”领域的短期、中期和长期 贷款,含出口信贷、进口信贷、对外承包工程贷款、境外投资贷款、 中国政府援外优惠贷款和优惠出口买方信贷等;办理国务院指定的特 种贷款;办理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转贷款(转赠款)业务中的三 类项目及人民币配套贷款;吸收授信客户项下存款;发行金融债券; 办理国内外结算和结售汇业务;办理保函、信用证、福费廷等其他方 式的贸易融资业务;办理与对外贸易相关的委托贷款业务;办理与对 外贸易相关的担保业务;办理经批准的外汇业务;买卖、代理买卖和 经营范围 承销债券;从事同业拆借、存放业务;办理与金融业务相关的资信调 查、咨询、评估、见证业务;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收付款项及 代理保险业务;买卖、代理买卖金融衍生产品;资产证券化业务;企 业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海外分支机构在进出口银行 授权范围内经营当地法律许可的银行业务;按程序经批准后以子公司 形式开展股权投资及租赁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 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 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四)沈机(上海)智能系统研发设计有限公司 通过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沈机(上海)智能系统研发设计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沈机(上海)智能系统研发设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 91310110MA1G80WB0B 码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66,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施时伦 4-7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成立日期 2015 年 11 月 13 日 经营期限 2015 年 11 月 13 日至 2035 年 11 月 12 日 注册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翔殷路 128 号 11 号楼 A 座 209-07 室 机械设备、电子产品的设计、销售,工业产品设计,软件开发、销售, 经营范围 机械科技、电子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 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五)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通过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 912100007387985575 码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 注册资本 \ 负责人 陆韬 成立日期 2002 年 06 月 25 日 经营期限 2002 年 06 月 25 日至无固定期限 营业场所 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 326 号 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办理票据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 券;代理发行、兑付、销售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 及代理保险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 经营范围 结算;结汇、售汇;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资信调查、咨询、见证 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六)沈阳拓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通过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沈阳拓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沈阳拓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 91210100MA0P4KUJ23 码 4-8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55,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汪惠泳 成立日期 2016 年 4 月 19 日 经营期限 2016 年 4 月 19 日至无固定期限 注册地址 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 9 号 产业投资及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管理,股权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 经营范围 询服务,经济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七)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 根据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6 月 8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并通过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国家开 发银行辽宁省分行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 912100007017969027 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注册资本 \ 负责人 黎鹏 成立日期 1999 年 3 月 24 日 经营期限 1999 年 3 月 24 日至长期 营业场所 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 109 号 办理其总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的业务。**(依 经营范围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八)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 根据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3 年 5 月 6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并通过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交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的基本情况如下: 4-9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公司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 912101001176693306 码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注册资本 \ 负责人 龚青 成立日期 1996 年 5 月 6 日 经营期限 1996 年 5 月 6 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场所 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 258-1 号 经营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 经营范围 准的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九)沈阳华海锟泰投资有限公司 通过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沈阳华海锟泰投资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沈阳华海锟泰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 91210100MA0P4B597J 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7,589.686425 万元 法定代表人 樊禹辰 成立日期 2016 年 1 月 18 日 经营期限 2016 年 1 月 18 日至 2036 年 1 月 17 日 注册地址 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 53-7 号(7 门) 许可项目: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 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信 经营范围 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企业 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土地整治服务;土地调查评估服务;房屋拆迁 服务;养老服务;停车场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4-10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十)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通过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 91110000710924945A 码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注册资本 3,816,453.5147 万元 法定代表人 张卫东 成立日期 1999 年 4 月 19 日 经营期限 1999 年 4 月 19 日至无固定期限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一)收购、受托经营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对不良资产 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二)债权转股权,对股权资产进行管理、 投资和处置;(三)破产管理;(四)对外投资;(五)买卖有价证 券;(六)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和向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商业融资; (七)经批准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金融机构托管和关闭清算业务;(八) 经营范围 财务、投资、法律及风险管理咨询和顾问;(九)资产及项目评估; (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 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 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十一)兴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通过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兴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兴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 91350105MA2Y0K5M8T 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195,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陈强 4-11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成立日期 2017 年 2 月 20 日 经营期限 2017 年 2 月 20 日至无固定期限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快安路 8 号 6A 号(自贸试验区内) 投资与资产管理;参与省内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批量收购、转让和处 置业务;收购、转让和处置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债务重组及企业重 组;债权转股权,对股权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破产管理;资 产证券化业务;企业托管和清算业务;买卖有价证券;同业往来及向 经营范围 金融机构进行商业融资;受托管理各类基金;金融通道业务;财务、 投资、风险管理、资产及项目评估咨询和顾问;省政府授权和批准的 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十二)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通过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 91440300619290064R 码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264,238 万元 法定代表人 马红 成立日期 1984 年 12 月 25 日 经营期限 1984 年 12 月 25 日至无固定期限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 2003 号国银金融中心大厦 2、7、8、 注册地址 14、15、17、21-27、34 层 一般经营项目是:无,许可经营项目是: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转让和 受让融资租赁资产;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 证金;吸收非银行股东 3 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同业拆借;向金 融机构借款;境外借款;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经济咨询;在境内 经营范围 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为控股子公司、项目公司 对外融资提供担保。非银行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或许可证件为准) (十三)沈阳建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12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通过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沈阳建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沈阳建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 91210106MA0UPE1B5H 码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沈阳盛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17 年 11 月 23 日 经营期限 2017 年 11 月 23 日至 2027 年 11 月 22 日 主要经营场所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北一西路 52 号 A 座 910 室 股权投资,对所投资项目的管理(以上均不含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经营范围 证券、期货及其他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十四)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根据沈阳市沈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4 年 2 月 6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 并通过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 91210103687478333D 码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注册资本 \ 负责人 曹慧 成立日期 2009 年 6 月 4 日 经营期限 2009 年 6 月 4 日至无固定期限 营业场所 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 53 号 B 座 许可经营项目:许可该机构经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 经营范围 为准;代理保险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许可范围内的险种。一般经 营项目: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4-13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持有流水号为 00837315 的金融许可证,系股份制银行分支机构。 (十五)沈阳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通过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沈阳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沈阳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 91210100MA0UCBHF0F 码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0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王铁兵 成立日期 2017 年 7 月 27 日 经营期限 2017 年 7 月 27 日至 2047 年 7 月 26 日 注册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北街 34 号 城市燃气供应,燃气管网开发建设,燃气管网维修、维护、管理服务, 燃气气源技术开发,燃气、热力、供水、排水、管道工程及其配套安 装工程施工,热水器、报警器、燃气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维修服务, 燃气工程及设施设计,实业投资,投资信息咨询,工程测量服务,燃 经营范围 气仪表、燃气具及配件、厨房用品、家用电器及配件、热水器销售、 安装,五金工具、金属材料、塑料材料、阀门、机电和电子设备销售, 普通货运,保险代理服务,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房屋、场地租 赁,物业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十六)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万泉支行 根据沈阳市沈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2 年 5 月 12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 并通过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万泉支行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万泉支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 91210103750763808U 4-14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码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注册资本 \ 负责人 王崎 成立日期 1994 年 5 月 30 日 经营期限 1994 年 5 月 30 日至长期 营业场所 沈阳市沈河区长青街 35 号 许可该机构经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行政法律、法规 经营范围 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十七)中国进出口银行云南省分行 通过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中国进出口银行云南省分行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中国进出口银行云南省分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 91530000563154484T 码 企业类型 全民所有制分支机构(非法人) 注册资本 \ 负责人 陈昕 成立日期 2010 年 9 月 26 日 经营期限 2010 年 9 月 26 日至无固定期限 营业场所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塔路延长线 403 号七彩俊园 4 栋 22-25 层 许可该机构经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经营范围 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 (十八)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通过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4-15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统一社会信用代 91210100583892775D 码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 \ 负责人 任元庆 成立日期 2011 年 12 月 23 日 经营期限 2011 年 12 月 23 日至无固定期限 营业场所 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 65 号 许可经营项目:经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一般 经营范围 经营项目: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十九)沈阳恒信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通过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沈阳恒信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沈阳恒信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 91210100734685950J 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1,00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王军 成立日期 2002 年 4 月 10 日 经营期限 2002 年 4 月 10 日至 2052 年 4 月 10 日 注册地址 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 49 号 资产管理;资本运营;招标代理、咨询服务;房屋租赁、产业投资、 设备租赁及闲置设备调剂(不含融资租赁);商务代理服务、输变电 经营范围 设备维修、制冷设备维修、通信设备维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十)辽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 通过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4-16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辽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辽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 912101065893908992 码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 注册资本 \ 负责人 梁丽丽 成立日期 2012 年 1 月 10 日 经营期限 2012 年 1 月 10 日至无固定期限 营业场所 沈阳市铁西区沈辽东路 47-2 号 许可经营项目:许可该机构经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 经营范围 为准。一般经营项目: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十一)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通过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 91530000560099678F 码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国有控股) 注册资本 \ 负责人 李猛 成立日期 2010 年 10 月 9 日 经营期限 2010 年 10 月 9 日至无固定期限 营业场所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西华北路 218 号恒丰大厦 许可该机构经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经营范围 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 (二十二)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4-17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沈阳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3 年 8 月 20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 并通过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 91210102313204055L 码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注册资本 \ 负责人 李峰 成立日期 2014 年 11 月 24 日 经营期限 2014 年 11 月 24 日至无固定期限 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 183 甲-1 号(183 甲-1-11、2、3 层)、183 甲 经营场所 (183 甲-2、-3、-5、-6)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 票据承兑与贴现;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 经营范围 信用证服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持有流水号为 00837274 的金融许可证,系股份制银行。 (二十三)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 根据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2 年 2 月 16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并通过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交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 9153000091654733XB 码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注册资本 \ 负责人 黄韶宇 4-18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成立日期 1988 年 9 月 28 日 经营期限 同隶属公司一致 营业场所 云南省昆明市白塔路 397 号交银大厦 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居民储蓄业务;信托贷款、投资业务; 经营范围 金融租赁业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它金融业 务。 (二十四)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通过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 9136040070552834XQ 码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 284,736.72 万元 法定代表人 周时辛 成立日期 2000 年 11 月 17 日 经营期限 2000 年 11 月 17 日至无固定期限 注册地址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长虹大道 619 号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 承兑与结算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 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及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 经营范围 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服务;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经有权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项目国家有专项规 定的除外,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二十五)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 通过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 91210103671966869Y 码 4-19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国有控股) 注册资本 \ 负责人 张大明 成立日期 2008 年 3 月 10 日 经营期限 2008 年 3 月 10 日至无固定期限 营业场所 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 72 号 许可该机构经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经营范围 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十六)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官渡支行 通过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官渡支行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官渡支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 91530000719408197K 码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注册资本 \ 负责人 刘华宇 成立日期 2000 年 3 月 22 日 经营期限 2000 年 3 月 22 日至无固定期限 营业场所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国贸路 1186 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 经营范围 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 (二十七)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国贸支行 通过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国贸支行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国贸支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 91530000727303918T 码 4-20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国有控股) 注册资本 \ 负责人 王娟 成立日期 2001 年 5 月 16 日 经营期限 2001 年 5 月 16 日至无固定期限 营业场所 云南省关上中路 117 号自更大厦 1-2 层 许可该机构经营中国银行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经营范围 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 (二十八)浙江省国贸集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通过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浙江省国贸集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浙江省国贸集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 91330000142916540Y 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40,0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王文剑 成立日期 1993 年 1 月 19 日 经营期限 1993 年 1 月 19 日至 9999 年 9 月 9 日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 199 号 409 室 省属企事业单位境外核销资产(包括境外应收款项、境外投资等)的 经营范围 管理,投资管理,财务咨询及相关业务的咨询。 (二十九)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新民支行 通过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新民支行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新民支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 91530000216531505N 码 4-21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国有控股) 注册资本 \ 负责人 杨晟 成立日期 1998 年 11 月 24 日 经营期限 2004 年 4 月 19 日至无固定期限 营业场所 云南省昆明市西园路 126 号融城优郡 B5-B 区 1 层和 2 层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 据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 经营范围 同业拆借;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办理地 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 他业务(经营范围中涉及专项审批的按许可证经营) (三十)沈阳工业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根据沈阳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3 年 2 月 15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 并通过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沈阳工业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沈阳工业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 91210100734668587T 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20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崔岩 成立日期 2002 年 3 月 28 日 经营期限 2002 年 3 月 28 日至 2052 年 3 月 28 日 注册地址 沈阳市和平区十一纬路 12 号 资产管理,资本运营,产业投资;招标代理,中介咨询;国内外贸易 经营范围 (国家专营专控专卖除外);房屋租赁,设备租赁;闲置设备调剂(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前述信息已在《重组报告书》(修订稿)“第三章 交易对方基本情况”中 进行补充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通用沈机集团控股股东以外的其余股东或权益持有人均系 4-22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国有控股企业、上市公司、经备案的私募基金、持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或其分 支机构。 二、通用沈机集团涉及仲裁案件的具体情况,确认债权金额后按重整计划 清偿的具体进展,相关仲裁案件是否可能对本次交易产生重大影响,如是,请 说明具体情况 根据通用沈机集团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 2024 年 8 月 30 日,通用沈机集团尚未了结的标的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仲裁 案件共两件,分别为江门市融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盛投资”)起诉通 用沈机集团、创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慧投资”)仲裁案,江门市 智能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智能云投资”)起诉通用沈机集团、 创慧投资仲裁案。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受案委员 标的金额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案由 进展 号 会 (万元) 上海国际 破产债 裁决确认债权 4,155.33 通用沈机集 经济贸易 1 智能云投资 权确认 12,908.60 万元,双方正在推进按 团、创慧投资 仲裁委员 纠纷 重整计划清偿事宜 会 上海国际 破产债 裁决确认债权 4,904.30 通用沈机集 经济贸易 2 融盛投资 权确认 4,904.30 万元,双方正在推进按 团、创慧投资 仲裁委员 纠纷 重整计划清偿事宜 会 (一)仲裁案件具体情况 通用沈机集团、融盛投资、智能云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能云 科技”)、江门市高新技术工业园有限公司、创慧投资、智能云投资等主体签订 一系列协议,就共同合作设立广东智能云制造有限公司及通用沈机集团的回购股 权义务等事宜进行了约定。因通用沈机集团进入破产重整程序,融盛投资、智能 云投资就其因协议解除导致的损失在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上 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确认申请人融盛投资、智能云投资分 别对被申请人通用沈机集团享有债权 49,042,994.36 元、41,553,279.49 元。根据 4-23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 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 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前述仲裁裁决为本案的终局裁决。上述仲裁案件的具体情 况如下: 2016 年 4 月,通用沈机集团、融盛投资、智能云科技、江门市高新技术工 业园有限公司签订《沈阳机床智能云制造项目投资合作框架协议》 以下简称“《合 作框架协议》”)。 依据《合作框架协议》以及通用沈机集团的书面确认,2016 年 4 月 11 日, 创慧投资(作为甲方)、智能云科技(作为乙方)、智能云投资(作为丙方)与 融盛投资(作为丁方)签订了《广东智能云制造有限公司出资协议》(以下简称 “《出资协议》”)约定由创慧投资、智慧云科技、智能云投资、融盛投资拟共 同出资设立智能云制造,其中出资比例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创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000 8 2 智能云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1,000 2 3 江门市智能云投资合伙企业 30,000 60 (有限合伙) 4 江门市融盛投资有限公司 15,000 30 其中,创慧投资系通用沈机集团指定的投资主体、智能云投资系江门市高新 技术工业园有限公司牵头组建的投资平台、融盛投资系省级股权投资资金受托管 理方,智能云科技系由深圳神州普惠信息有限公司、上海聚蕴数控系统设计中心 (有限合伙)、光大金控(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创慧投资投资成立,为项 目运营方。 根据《出资协议》的约定:“1.公司(即广东智能云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为“智能云制造”,下同)自成立之日起 5 年(60 个月)后三个月内,由甲方协 调第三方按丙方实际出资额及不低于实际出资额 3%的年化收益率计算的增值部 分购买丙方所持公司 60%的股份,如果无第三方购买,则由沈阳机床(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及其控股的关联企业按丙方的实际出资额及实际出资额 3%的年化收 4-24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益率计算的增值部分购买该部分股权。2.公司自成立之日起 5 年(60 个月)后一个 月内,丁方可以选择继续持股或按原始投资本金退出,若超过一个月未选择的, 视为丁方继续持股。如丁方选择退出,由甲方协调第三方按丁方原始实际投资本 金购买丁方所持公司 30%的股份。如果无第三方购买,则由沈阳机床(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及其控股的关联企业按照丁方原始实际投资本金购买该部分股权。” 此外,通用沈机集团的书面确认,智能云投资(作为甲方)与通用沈机集团 (作为乙方)于 2016 年另行签订了《广东智能云制造有限公司股权收购协议》 (以下简称为“《股权收购协议》”),就通用沈机集团收购智能云投资持有的智能 云制造股权的事宜进行了进一步明确:“目标公司(即智能云制造,下同)成立 满 5 年(60 个月)后二个月内,创慧公司未能根据《出资协议》约定,完成协调第 三方购买甲方所持目标公司的股份,完成目标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则乙方应当自 目标公司成立满 62 个月之日起,按照本协议约定收购甲方持有的目标股权,并 与甲方进行目标股权交割。” 2019 年 7 月 17 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通用沈机集团提 出的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通用沈机集团清算组为破产重整管理人。融盛投资和 智能云投资于 2019 年 7 月 22 日向通用沈机集团清算组发出催告函,催告清算组 依法对通用沈机集团购买智能云投资、融盛投资持有的智能云制造股权的协议作 出继续履行或解除的决定。但通用沈机集团清算组对融盛投资、智能云投资就《出 资协议》、《股权收购协议》中与通用沈机集团收购股权有关的约定解除造成的损 失向通用沈机集团清算组申报的债权暂未确认。其后,融盛投资、智能云投资分 别就其因《出资协议》、《股权收购协议》解除导致的损失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起仲裁,仲裁申请金额分别为 4,904 万元、 1.29 亿元。 2023 年 6 月 21 日,仲裁委分别作出《裁决书》([2023]沪贸仲裁字第 0954 号)、《裁决书》([2023]沪贸仲裁字第 0955 号),仲裁委认为该等案件系因协议 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而产生的债权债务纠纷,确认申请人融盛投资、智 能云投资分别对被申请人通用沈机集团享有债权 49,042,994.36 元、41,553,279.49 元。 4-25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清偿的具体进展 根据通用沈机集团提供的资料及通用沈机集团的书面确认,通用沈机集团分 别于 2024 年 1 月 22 日、2024 年 3 月 5 日向融盛投资、智能云投资发送函件, 明确告知融盛投资、智能云投资,通用沈机集团将依据 2019 年 11 月 16 日辽宁 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辽 01 破 8-2 号、(2019)辽 01 破 9-2 号、(2019)辽 01 破 10-2 号、(2019)辽 01 破 11-2 号、(2019)辽 01 破 12-2 号、 (2019)辽 01 破 13-2 号、(2019)辽 01 破 14-2 号、(2019)辽 01 破 15-2 号、 (2019)辽 01 破 16-2 号)批准的《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下属八家 公司重整计划》规定的金融普通债权清偿方式清偿。其中,融盛投资享有金融普 通债权 49,042,994.36 元的债权清偿结果为:现金 2,441,719.77 元、上市公司股票 152,690 股、通用沈机集团股权 2,346,569 股;智能云投资享有金融普通债权 41,553,279.49 元的债权清偿结果为:现金 2,142,131.18 元、上市公司股票 129,132 股、通用沈机集团股权 1,984,516 股。 2024 年 9 月 23 日,融盛投资、智能云投资回函说明同意按照上述债权清偿 结果进行受偿。 根据通用沈机集团的确认,清偿方案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股票已预存于沈阳机 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根据通用沈机集团提供的 《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N 名明细数据表》,截至 2024 年 12 月 20 日,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持有沈阳机 床 3,540,478.00 股股份,综上,通用沈机集团以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清偿不存在实 质性障碍。 根据通用沈机集团的确认,基于《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下属八 家公司重整计划》,清偿方案所涉及的通用沈机集团股权将来源于通用技术集团 于通用沈机集团所持的股权,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假设清偿完成, 融盛投资将持有通用沈机集团 0.085%股份,智能云投资将持有通用沈机集团 0.072%股份。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债权清偿仍在进行中。 4-26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三)相关仲裁案件是否可能对本次交易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通用沈机集团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通用沈机集团与融盛 投资、智能云投资之间的上述仲裁案件是基于通用沈机集团与融盛投资、智能云 投资等相关主体就智能云制造股权收购事宜签订的《合作框架协议》、 出资协议》 以及通用沈机集团与智能云投资就智能云制造股权收购事宜签订的《股权收购协 议》被解除而产生债权债务纠纷,仲裁申请人融盛投资、智能云投资主张的是支 付损害赔偿费用,即货币给付,不涉及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权属纠纷。根据通用 沈机集团的确认及通用沈机集团与融盛投资和智能云投资的往来函件,最终按照 重整计划确定的债权清偿方式为:通用沈机集团向融盛投资支付现金 2,441,719.77 元并向其转让上市公司股票 152,69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比的 0.007%) 以及通用沈机集团股权 2,346,569 股(占通用沈机集团总股比的 0.085%);通用 沈机集团向智能云投资支付现金 2,142,131.18 元并向其转让上市公司股票 129,13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比的 0.006%)以及通用沈机集团股权 1,984,516 股 (占通用沈机集团总股比的 0.072%)。根据通用沈机集团的书面确认,上述仲裁 涉及事项不影响通用沈机集团的正常生产经营,2020 年 11 月,通用沈机集团已 就上述仲裁涉及事项计提预计负债 26,957,529.00 元,高于根据仲裁书裁决和经 债权人与沈机集团共同认可的清偿方案需清偿的债权金额之和,因此计提预计负 债充分,根据通用沈机集团的确认,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上 述清偿方式涉及的股票将由通用沈机集团管理人账户划转至债权人的证券账户,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债权清偿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上述债 权清偿方式实施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因此,上述仲裁案件不会对本次交易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对本次交易构 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三、本次交易未收购天津天锻剩余股权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后续股 权收购计划或安排,如是,说明具体情况及与本次交易是否构成一揽子交易 2024 年 5 月 15 日,天津天锻召开股东会审议通用机床公司将天津天锻 78.45% 股权转让给上市公司的相关议案。就该等议案,天津天锻的股东通用机床公司和 百利集团(合计持有天津天锻 99.83%股权)投赞成票,天津天锻的股东耀锻合 4-27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伙和金锻合伙(合计持有天津天锻 0.17%股权)投弃权票,且百利集团、耀锻合 伙和金锻合伙在股东会审议时均未表明其有意向上市公司出售其持有的天津天 锻的股权。 根据上市公司的书面说明,本次交易的主要目的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通用 技术集团整合内部机床板块资产,实现补链强链的战略规划,履行其关于避免同 业竞争的承诺,逐步解决上市公司与通用技术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同业竞争问 题,因此本次交易上市公司仅有意收购通用技术集团的控股子公司通用机床公司 持有的天津天锻的 78.45%股权。 基于上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市公司未与除通用机床公司 外的天津天锻的股东就收购其持有的天津天锻剩余股权达成合意。因此,本次交 易未收购天津天锻剩余的 21.55%股权具有合理性。 根据上市公司的书面确认,就除通用机床公司外其他股东持有的天津天锻 21.55%股权,上市公司未与相关股东达成收购的协议或形成收购计划或安排。 四、通用机床公司是否专为本次交易设立;如是,请披露穿透到非专为本 次交易设立的主体的锁定期安排,并结合上层持股主体是否为专为本次交易设 立的法人,计算是否符合《证券法》发行对象不超过 200 名的相关规定 根据通用机床公司出具的调查表、书面说明、通用技术集团与天津市国资委 签署的《深化战略合作备忘录》,通用机床公司成立于 2021 年 6 月 28 日,系为 了强化通用技术集团对主责主业的统一管理、积极践行制造强国战略,通用技术 集团与天津市国资平台共同出资在天津注册成立的公司,通用技术集团计划将其 持有的机床板块企业股权资产注入通用机床公司,天津市国资委下属投资平台津 智资本按出资比例注入现金或等价资产,通用机床公司全面负责通用技术集团内 部板块机床企业的运营管理工作。通用机床公司以服务国家战略为导向,通过协 同板块内外企业,对标国际一流,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强化内部一体化建设,为 建设制造强国提供坚实保障,非专门投资于天津天锻的公司,亦非为本次交易专 门设立。 根据通用机床公司出具的调查表并经本所经办律师公开检索,截至本补充法 4-28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通用机床公司的股权穿透图如下,符合《证券法》对发行对 象不超过 200 名的相关规定。 通用机床公司已就本次交易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安排出具《关于股份 锁定期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1、本承诺人通过本次交易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 式转让,但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 2、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前述因本次交易所取 得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3、本次交易完成后,本承诺人因本次发行而取得的股份由于上市公司派息、 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亦遵守上述限售期的约定。 4、若本承诺人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股份的上述限售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 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承诺人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 调整。 4-29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5、上述限售期届满后,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执行。 6、如本公司因涉嫌本次交易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 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公司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通用机床公司不属于专为本次交易而设立,但基于审慎性考虑,通用机床公 司股东通用技术集团和津智资本参照专门为本次交易设立主体的股东对其持有 的通用机床公司股权进行锁定,通用技术集团已出具承诺如下: “在通用机床公司承诺的前述锁定期间内,就本公司持有的通用机床公司股 权,本公司承诺不会以任何形式进行转让或退出,亦不会以任何方式转让、让渡 或者约定由其他主体部分或全部享有本公司通过通用机床公司享有的与上市公 司股份有关的权益。若通用机床公司认购股份的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 管政策不相符,本公司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政策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相 应调整并予以执行。” 津智资本已出具承诺如下: “在通用机床公司承诺的前述锁定期间内,就本公司持有的通用机床公司股 权,除向本公司所属全资企业进行股权转让外,本公司承诺不会以任何形式进行 转让或退出。若通用机床公司认购股份的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政策 不相符,本公司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政策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相应调整 并予以执行。” 五、天津天锻股东人数是否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等相 关规定 根据天津天锻的公司章程,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天津天锻的股 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通用机床公司 12,612.88 78.45% 百利集团 3,437.42 21.38% 4-30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耀锻合伙 24.70 0.15% 金锻合伙 2.60 0.02% 合计 16,077.61 100.00% 根据天津天锻的公司章程、天津天锻股东出具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公开检 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天津天锻股东穿透计算的股东人数如下: 股东名称 股东核算人数 停止穿透的原因 公司法人,如前文“四、通用机床公司是否专为本次交易设 立;如是,请披露穿透到非专为本次交易设立的主体的锁定 期安排,并结合上层持股主体是否为专为本次交易设立的法 通用机床 人,计算是否符合《证券法》发行对象不超过 200 名的相关 2 规定”所述,通用机床公司非专门投资于天津天锻,且非为 公司 本次交易专设,但审慎起见通用机床公司两名股东已比照专 为本次交易设立公司的股东出具锁定承诺,因此股东核算人 数穿透计算 公司法人,成立于 2014 年 4 月,除天津天锻外,还投资了中 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百利集团 1 天津中百海河信创与智能装备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等企业,非专门投资于天津天锻,且非为本次交易专设 已穿透至自然人,根据耀锻合伙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和登记 注册信息,耀锻合伙共有 12 名合伙人,合伙人具体情况详见 耀锻合伙 12 后文“六、耀锻合伙、金锻合伙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合伙 协议关于决策机制和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规定,无法就本次放 弃优先购买权形成有效合意或未形成决议的具体原因” 已穿透至自然人,根据金锻合伙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和登记 注册信息,金锻合伙共有 40 名合伙人,合伙人具体情况详见 金锻合伙 40 后文“六、耀锻合伙、金锻合伙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合伙 协议关于决策机制和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规定,无法就本次放 弃优先购买权形成有效合意或未形成决议的具体原因” 合计 55 - 综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天津天锻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 管指引第 4 号》穿透计算的股东人数不足 200 人,不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 指引第 4 号》规定的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情形。 六、耀锻合伙、金锻合伙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合伙协议关于决策机制和 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规定,无法就本次放弃优先购买权形成有效合意或未形成决 议的具体原因 4-31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一)耀锻合伙、金锻合伙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 1、耀锻合伙 根据耀锻合伙提供的调查表、工商登记资料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的查询,耀锻合伙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1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刘林志 普通合伙人 42.40 0.8940% 2 冯永平 有限合伙人 2,004.10 42.2543% 3 吴日 有限合伙人 1,342.54 28.3060% 4 刘玉民 有限合伙人 596.02 12.5664% 5 赵丽华 有限合伙人 366.33 7.7237% 6 徐克志 有限合伙人 107.68 2.2703% 7 李海军 有限合伙人 106.01 2.2351% 8 张敬波 有限合伙人 94.23 1.9867% 9 李森 有限合伙人 47.12 0.9935% 10 潘高峰 有限合伙人 18.85 0.3974% 11 商玉锦 有限合伙人 11.78 0.2484% 12 田志涛 有限合伙人 5.89 0.1242% 合计 4,742.95 100.0000% 根据耀锻合伙与百利集团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十位合伙人出具的《承诺函》, 基于十位合伙人的授权,耀锻合伙于 2023 年 4 月将其持有的天津天锻 13.02%的 股权(即十位合伙人通过耀锻合伙间接持有的天津天锻股权)及该等比例所对应 的全部股权权益转让给百利集团。根据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 津 03 民终 12264 号《民事判决书》:耀锻合伙与百利集团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反公序良俗, 应属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并未明确合伙事务的执行人所作出 的未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的重大处分事项即为无效。若仅以未经全体合伙人一 1 根据天津天锻及耀锻合伙除李海军、田志涛外的十位合伙人刘林志、冯永平、吴日、刘玉民、赵丽华、 徐克志、张敬波、李森、潘高峰、商玉锦(在耀锻合伙的合计出资比例为 97.6407%,以下统称“十位合伙 人”)的书面确认,耀锻合伙为天津天锻的员工持股平台。耀锻合伙设立之前,其合伙人(即天津天锻的员 工)已取得天津天锻的股权并由自然人吴日代持,且该等股权均已实缴。为了解决前述代持问题,规范天 津天锻的员工持股情况,相关员工设立耀锻合伙,并由吴日于 2016 年将其代该等员工持有的天津天锻股权 无偿转让至耀锻合伙,作为耀锻合伙的合伙人对耀锻合伙的出资。根据耀锻合伙的合伙协议,耀锻合伙合 伙人对耀锻合伙的出资已实缴完成。 4-32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同意为由,限制其他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法定权利,与合伙经营方式 所强调的人合性和灵活性相悖。因此,耀锻合伙对外转让其所持的天津天锻部分 股权未取得另外两位合伙人李海军和田志涛同意,不影响股权转让的有效性。基 于上述,前述股权转让未取得耀锻合伙另外两位合伙人李海军和田志涛的授权不 影响股权转让的有效性。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股权转让的价款已支付完毕且已由耀 锻合伙向十位合伙人全部分配完毕、天津天锻的股权变更登记已完成;因为耀锻 合伙向百利集团转让所持天津天锻股权后,于耀锻合伙中尚有资金权益没有分配 完毕,待分配或合伙人另行协商一致后,方可办理退伙。基于前述,耀锻合伙合 伙人会议尚未根据合伙协议作出该十位合伙人的退伙决议,因此该十位合伙人仍 为耀锻合伙登记注册的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和合伙协议仍具有耀锻合伙 合伙人资格。对此,耀锻合伙的合伙人李海军曾向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但该法院判决认定耀锻合伙合伙人并未发生变化,原告李海军申请耀 锻合伙变更合伙人和合伙人财产权益、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请求被驳回。上述 十位合伙人未退伙未违反包括股权转让协议、十位合伙人出具的《承诺函》、各 合伙人之间合伙协议在内的相关协议的约定。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李海军已针对前述案件提起上诉,该案件的二审正在审理过程中。 上述十位合伙人仍为耀锻合伙工商登记的合伙人,耀锻合伙尚未就上述十位 合伙人退伙事项形成合伙人会议决议且未办理合伙人退伙登记,因此仍为耀锻合 伙的合伙人,具有合伙人资格。 2、金锻合伙 根据金锻合伙提供的调查表、工商登记资料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的查询,金锻合伙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2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2 根据金锻合伙除霍青元外三十九位合伙人(在金锻合伙的合计出资比例为 96.6103%,以下统称“三十九 位合伙人”)出具的《确认函》,金锻合伙为天津天锻的员工持股平台。金锻合伙设立之前,其合伙人(即 天津天锻的员工)已取得天津天锻的股权并由自然人吴日代持,且该等股权均已实缴。为了解决前述代持 问题,规范天津天锻的员工持股情况,相关员工设立金锻合伙,并由吴日于 2016 年将其代该等员工持有的 天津天锻股权无偿转让至金锻合伙,作为金锻合伙的合伙人对金锻合伙的出资。根据金锻合伙的合伙协议, 金锻合伙合伙人对金锻合伙的出资已实缴完成。 4-33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孙砚明 普通合伙人 11.78 3.3901% 2 张希成 普通合伙人 4.71 1.3555% 3 史云霞 有限合伙人 65.95 18.9795% 4 徐克斌 有限合伙人 47.11 13.5576% 5 李旭更 有限合伙人 35.33 10.1675% 6 张雷 有限合伙人 32.97 9.4883% 7 暴士隽 有限合伙人 14.13 4.0664% 8 霍青元 有限合伙人 11.78 3.3901% 9 牛金龙 有限合伙人 11.78 3.3901% 10 张明义 有限合伙人 11.78 3.3901% 11 赵同祝 有限合伙人 11.78 3.3901% 12 郭金宝 有限合伙人 11.78 3.3901% 13 于士萍 有限合伙人 5.89 1.6951% 14 秦学信 有限合伙人 5.89 1.6951% 15 王鹏 有限合伙人 5.89 1.6951% 16 路永旺 有限合伙人 3.53 1.0159% 17 吴江 有限合伙人 3.53 1.0159% 18 王玉新 有限合伙人 3.53 1.0159% 19 王琦 有限合伙人 3.53 1.0159% 20 王喜元 有限合伙人 3.53 1.0159% 21 李金海 有限合伙人 3.53 1.0159% 22 孙伟 有限合伙人 3.53 1.0159% 23 李伟 有限合伙人 2.36 0.6792% 24 陈福来 有限合伙人 2.36 0.6792% 25 孙健 有限合伙人 2.36 0.6792% 26 隋军 有限合伙人 2.36 0.6792% 27 吴学军 有限合伙人 2.36 0.6792% 28 丁伟 有限合伙人 2.36 0.6792% 29 冯廷博 有限合伙人 2.36 0.6792% 30 周宝鑫 有限合伙人 2.36 0.6792% 31 李景波 有限合伙人 2.36 0.6792% 32 王涛 有限合伙人 2.36 0.6792% 33 李福利 有限合伙人 2.36 0.6792% 34 辛久华 有限合伙人 1.18 0.3396% 35 左云强 有限合伙人 1.18 0.3396% 36 王胜利 有限合伙人 1.18 0.3396% 4-34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37 田岗 有限合伙人 1.18 0.3396% 38 刘羽 有限合伙人 1.18 0.3396% 39 王立强 有限合伙人 1.18 0.3396% 40 宋洪亮 有限合伙人 1.18 0.3396% 合计 347.48 100.0000% 根据金锻合伙与百利集团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三十九位合伙人出具的《承 诺函》,基于三十九位合伙人的授权,金锻合伙于 2023 年 4 月将持有的天津天锻 0.46%的股权(即三十九位合伙人通过金锻合伙持有的天津天锻股权)及该等比 例所对应的全部股权权益转让给百利集团。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并 未明确合伙事务的执行人所作出的未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的重大处分事项即 为无效。因此,参考上文所述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耀锻合伙向百利集团 转让所持天津天锻股权事项作出的(2023)津 03 民终 12264 号《民事判决书》 的裁判认定,金锻合伙对外转让其所持的天津天锻部分股权未取得霍青元同意, 不影响股权转让的有效性。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股权转让的价款已支付完毕且已由金 锻合伙向三十九位合伙人全部分配完毕、天津天锻的股东变更登记已完成;因为 霍青元在金锻合伙 2023 年对外转让所持有的天津天锻股权时,与天津天锻和金 锻合伙其他三十九位合伙人的意见存在分歧,因此金锻合伙合伙人会议尚未根据 合伙协议作出该三十九位合伙人的退伙决议,因此该三十九位合伙人仍为金锻合 伙登记注册的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和合伙协议仍具有金锻合伙合伙人资 格。 (二)合伙协议关于决策机制和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规定 根据耀锻合伙和金锻合伙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耀锻合伙和金锻合伙均设执 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执行合伙企业日常事务,办理合伙企业经营 过程中相关审批手续;代表合伙企业签订其他合伙协议,负责协议的履行;代表 合伙企业处理、解决合伙企业涉及的各种争议和纠纷。除上述属于执行事务合伙 人权限的事项外,合伙企业的其他事项应当由全体合伙人表决。就全体合伙人表 决事项,除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 4-35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 人员;合伙人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耀锻 合伙和金锻合伙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方法。 基于上述,耀锻合伙和金锻合伙就通用机床公司对外转让天津天锻股权行使 或放弃优先购买权事项不属于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属于需全体合伙人表决事项。 耀锻合伙的十位合伙人和金锻合伙的三十九位合伙人仍为耀锻合伙和金锻合伙 工商登记的合伙人,金锻合伙尚未就上述三十九位合伙人退伙事项形成合伙人会 议决议且未办理合伙人退伙登记,因此仍具有合伙人资格,合伙企业是否行使优 先购买权仍需征求其同意。根据耀锻合伙和金锻合伙合伙协议,至少需要过半数 合伙人表决同意方可形成合伙企业的有效决议;尽管耀锻合伙和金锻合伙的合伙 协议并未明确约定行使或放弃优先购买权事项需取得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还 是过半数同意,但耀锻合伙和金锻合伙就行使或放弃优先购买权事项既未取得全 体登记注册的合伙人一致同意,也未取得全体登记注册的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因 此耀锻合伙和金锻合伙全体登记注册的合伙人就该事项未形成有效合意。 (三)无法就本次放弃优先购买权形成有效合意或未形成决议的具体原因 1、耀锻合伙 根据耀锻合伙的回函以及对耀锻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访谈,耀锻合伙无法 就本次放弃优先购买权形成有效合意的具体原因如下: 本次交易公告预案后,耀锻合伙于 2023 年 10 月 24 日收到通用机床公司出 具的《转让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股权的通知函》(以下简称“《第一次通知 函》”),并在收到《第一次通知函》后将该通知转发给全体登记注册的合伙人征 询意见。但截至耀锻合伙回函之日(《第一次通知函》所载明的回函期限届满后), 除有限合伙人李海军已书面同意《第一次通知函》中载明的股权转让事项并同意 耀锻合伙放弃对标的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外,其他登记注册的合伙人均未就《第一 次通知函》所载征询意见的事项向耀锻合伙做出任何意思表示。 本次交易的相关要素确定过程中,耀锻合伙分别在 2024 年 3 月 12 日和 2024 4-36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年 4 月 9 日再次收到通用机床公司发出的《关于转让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 股权征询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通知函》(以下简称“《第二次通知函》”)和《关 于转让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股权征询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通知函的补 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并在收到《第二次通知函》和《补充通知》 后将该等通知转发全体登记注册的合伙人征询意见。但截至耀锻合伙回函出具之 日(《第二次通知函》及《补充通知》所载明的回函期限届满后),耀锻合伙未收 到任何登记注册的合伙人就行使优先购买权事项的明确书面函件回复。 关于耀锻合伙 12 位合伙人对前述通知事项的知悉情况,除有限合伙人李海 军已书面同意《第一次通知函》中载明的股权转让事项并同意耀锻合伙放弃对标 的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外,根据耀锻合伙合伙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回复或经本所经 办律师对耀锻合伙合伙人的电话访谈,耀锻合伙剩余 11 位合伙人在获知上述相 关通知所载明的事项后均未对相关通知内容表示明确的意见。 综上,根据耀锻合伙合伙协议,就通用机床公司对外转让天津天锻股权行使 或放弃优先购买权事项属于需全体合伙人表决事项,至少需要过半数合伙人表决 同意方可形成合伙企业的有效决议,耀锻合伙就该事项未能取得过半数或者全体 登记在册的合伙人明确意思表示,因此耀锻合伙回复未能在规定期间内就行使优 先购买权事项形成有效合意。 综合上述并根据本所经办律师对耀锻合伙向其各合伙人通知相关事项的记 录、耀锻合伙合伙人对相关通知知悉回复情况的核查以及本所经办律师对耀锻合 伙部分合伙人的电话访谈,耀锻合伙未就通用机床公司对外转让天津天锻股权行 使或放弃优先购买权事项取得过半数登记在册的合伙人明确意思表示,因此,本 所经办律师认为耀锻合伙未在规定期间内根据耀锻合伙合伙协议就行使优先购 买权事项形成有效合意,进而无法在接到通用机床公司相关书面通知函件之日起 三十日内就是否有意向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给予通用机床公司书面答 复,根据《公司法》等中国法律规定已放弃对通用机床公司对外转让天津天锻股 权的优先购买权。 2、金锻合伙 根据金锻合伙的回函以及对金锻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访谈,金锻合伙未就 4-37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次放弃优先购买权形成决议的具体原因如下: 本次交易公告预案后,金锻合伙于 2023 年 10 月 24 日收到通用机床公司出 具的《第一次通知函》,并在收到《第一次通知函》后将该通知转发给全体登记 注册的合伙人征询意见。但截至金锻合伙回函之日(《第一次通知函》所载明的 回函期限届满后),除一位有限合伙人霍青元微信反馈要行使对标的股权的优先 购买权外,其他登记注册的合伙人均未就《第一次通知函》所载征询意见的事项 向金锻合伙做出任何意思表示。但当金锻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于 2023 年 12 月 7 日要求该位有限合伙人书面回函后,金锻合伙仍未收到该名有限合伙人的任何关 于行使或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任何书面回函。 本次交易的相关要素确定过程中,金锻合伙分别在 2024 年 3 月 12 日和 2024 年 4 月 9 日再次收到通用机床公司发出的《第二次通知函》和《补充通知》,并 在收到《第二次通知函》和《补充通知》后将该等通知转发全体登记注册的合伙 人征询意见。但截至金锻合伙回函出具之日(《第二次通知函》及《补充通知》 所载明的回函期限届满后),金锻合伙未收到任何登记注册的合伙人就行使或放 弃优先购买权事项的明确书面函件回复。 关于金锻合伙 40 位合伙人对前述通知事项的知悉情况,除金锻合伙有限合 伙人霍青元微信反馈要行使对标的股权的优先购买权但未发出任何关于行使或 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任何书面回函外,根据金锻合伙合伙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回复 或本所经办律师对金锻合伙合伙人的电话访谈,金锻合伙剩余 39 位合伙人在获 知上述相关通知所载明的事项后均未对相关通知内容表示明确的意见。 综上,根据金锻合伙合伙协议,就通用机床公司对外转让天津天锻股权行使 或放弃优先购买权事项属于需全体合伙人表决事项,至少需要过半数合伙人表决 同意方可形成合伙企业的有效决议,金锻合伙就该事项未能取得过半数或者全体 登记注册的合伙人明确意思表示,因此金锻合伙回复未在规定期间内就行使优先 购买权事项内部形成有效合意。 综合上述并根据本所经办律师对金锻合伙向金锻合伙各合伙人通知相关事 项的记录、金锻合伙合伙人对相关通知知悉回复情况的核查以及本所经办律师对 金锻合伙部分合伙人的电话访谈,金锻合伙未就通用机床公司对外转让天津天锻 4-38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股权行使或放弃优先购买权事项取得过半数登记在册的合伙人明确意思表示,因 此,本所认为金锻合伙未在规定期间内根据金锻合伙合伙协议就行使优先购买权 事项形成有效合意,进而无法在接到通用机床公司相关书面通知函件之日起三十 日内就是否有意向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给予通用机床公司书面答复,根 据《公司法》等中国法律规定已放弃对通用机床公司对外转让天津天锻股权的优 先购买权。 问题 2 申请文件显示: (1)2023 年 7 月,通用沈机集团审议通过《中捷友谊厂业务重组方案》, 出资设立中捷厂;2023 年 8 月,通用沈机集团将下属中捷事业部与其产品加工、 装配及安装调试业务相关的资产、负债无偿划转至中捷厂; (2)沈阳机床华屹工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屹工业)原持有中 捷航空航天 100%股权,2021 年 11 月,通用沈机集团吸收合并华屹工业并继承 华屹工业持有的中捷航空航天全部股权; (3)天津天锻股权历史变动过程中,股东德州向阳起重安装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德州起重)、卢志永、吴日存在股权代持情形; (4)2003 年天津天锻股东的股权转让未履行评估备案程序; (5)2001 年,天津天锻股东天津市振麟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麟工贸)、 天津市瑞丰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瑞丰)曾将对公司的出资 188 万元借出。 请上市公司补充说明: (1)中捷厂进行业务重组的背景,重组方案及其执行情况,履行的主管机 关审批、备案程序,通用沈机集团对被划转部分资产负债的审计情况; (2)通用沈机集团吸收合并华屹工业履行的主管机关审批、备案程序,是 否包含对华屹工业持有的中捷航空航天股权评估,如是,请详细说明与本次交易 评估的比较情况; (3)德州起重、卢志永、吴日代持股权的原因、比例、金额,代持解除情 4-39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况及影响; (4)天津天锻历史上历次股权转让程序的合规性及主管机关审批、备案情 况; (5)振麟工贸、天津瑞丰借出出资款的具体情况,包括借款合同的签订情 况以及履行的审议程序等,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存在被行政处罚的风险。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中捷厂进行业务重组的背景,重组方案及其执行情况,履行的主管机 关审批、备案程序,通用沈机集团对被划转部分资产负债的审计情况 (一)中捷厂进行业务重组的背景 根据通用沈机集团的书面确认,中捷厂进行业务重组的背景为通用沈机集团 为加快建设产品卓越、品牌卓越、创新领先、治理现代的世界一流企业,传承“中 捷友谊厂”老字号,将中捷友谊厂由事业部制向公司制业务重组,成立中捷厂, 提升“中捷”品牌产品竞争力。中捷厂接收中捷友谊厂事业部产品加工、装配及 安装调试业务相关的资产及负债形成的资产包。 (二)重组方案及其执行情况 1、重组方案的主要内容 根据通用沈机集团第十届董事会 2023 年第 5 次董事会决议审议通过并经通 用技术集团批准的《通用技术沈阳机床中捷友谊厂业务重组方案》及中捷厂的书 面确认,重组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通用沈机集团以现金出资 5,000 万元,新成立全资子公司中捷厂,承接中捷 事业部现有加工、装配及安装调试服务;中捷厂注册成立后,通用沈机集团将中 捷事业部与中捷厂主营业务相关的部分资产、负债以 2023 年 6 月 30 日为基准日 进行审计,并按其账面净值无偿划转至中捷厂,同时将中捷事业部现有组织架构 及人员、正在履行的业务合同平移至中捷厂,实现中捷厂独立运营发展。 2、重组方案的执行情况 4-40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通用沈机集团与中捷厂签署的《无偿划转协议》以及中捷厂的书面确认 并经本所经办律师适当网络核查,除一项商标(注册号为 170103)尚未划转完 毕以外,通用沈机集团已将中捷事业部与其产品加工、装配及安装调试业务相关 的资产、负债,主要包括所需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现有产品存货、运营流动资 金、已执行完毕合同的应收账款等资产及相关应付账款等负债无偿划转至中捷厂; 对于部分通用沈机集团签订且尚在履行中的和划转标的业务相关的协议及产生 的债权债务,已签订债权债务转移协议,相关权利义务转移至中捷厂,或有负债 由中捷厂承担。部分协议中通用沈机集团的合同义务已基本履行完毕,出于业务 顺利完成及回款便利的考虑,《无偿划转协议》已于附件列明该部分通用沈机集 团签订且尚在履行中的和划转标的业务相关的协议,相关协议产生的债权债务将 按照现有业务模式由通用沈机集团进行清收,后续待通用沈机集团收回债权后支 付予中捷厂,各方未另行办理合同主体变更手续,或有负债由通用沈机集团承担。 本次无偿划转非因前述协议产生的或有负债由中捷厂承接;对于转入中捷厂的与 划转标的生产经营相关的在岗员工,通用沈机集团和中捷厂已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为相关员工办理劳动合同变更、社会保险转移等手续。业务重组方案不存 在尚待执行的未决事项。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问题 13”之“二、中捷厂商标无偿划转未完成变更 登记的原因及预计进度”所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170103 号商 标的无偿划转尚未完成变更登记。根据通用沈机集团出具的确认函:“在上述商 标办理完毕转让手续前,中捷厂有权继续使用上述商标且无须向本公司支付任何 费用”,通用沈机集团进一步出具承诺函如下:“上述商标办理转让手续预计不存 在实质性障碍,如未能办理转让手续导致中捷厂及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受到损 失的,本公司自愿对中捷厂及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实际遭受的损失承担全部赔 偿责任。” (三)履行的主管机关审批、备案程序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 号) 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在所出资企业内部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批 准并抄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 4-41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鉴于本次无偿划转的划出方通用沈机集团为国有独资公司通用技术集团的 控股子企业,划入方为通用沈机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中捷厂,因此属于所出资企业 内部的无偿划转,应由所出资企业通用技术集团履行批准程序。 2023 年 7 月 28 日,中捷厂取得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 执照》。 2023 年 8 月 22 日,通用技术集团通过了《关于沈机集团向全资子公司无偿 划转相关资产及负债的请示》,同意通用沈机集团以 2023 年 6 月 30 日为基准日, 将通用沈机集团下属原中捷事业部与主营业务相关的部分资产、负债无偿划转至 中捷厂及请示所附的重组方案。 根据通用沈机集团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通用技术集团已于申 请办理中捷厂产权登记时通过国资委产权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将无偿划转事宜抄 报国务院国资委。综上,通用沈机集团已根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 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 号)的规定就通用沈机集团下属原中捷事业部 与主营业务相关的部分资产、负债无偿划转至中捷厂履行国资主管机构的批准程 序并抄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 (四)通用沈机集团对被划转部分资产负债的审计情况 2023 年 8 月 21 日,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通用 技术集团沈阳机床有限责任公司拟划转资产、负债专项审计报告》(众环专字 (2023)0204815 号),对通用沈机集团拟向中捷厂划转的、与中捷友谊厂事业 部主营业务相关的部分资产、负债进行审计并发表了如下审计意见:“沈阳机床 管理层编制的拟划转资产、负债表及其情况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情况说明 二、资产划转方案’、‘情况说明三、资产划转方式’、‘情况说明四、拟划转资产、 负债的编制基础’的要求,公允反映了拟划转基准日通用沈机集团拟划转资产、 负债的情况。” 根据《通用技术集团沈阳机床有限责任公司拟划转资产、负债专项审计报告》 (众环专字(2023)0204815 号)并根据通用沈机集团书面确认,截至划转基准 日 2023 年 6 月 30 日,被划转部分资产负债主要财务数据及其占剥离前通用沈机 4-42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集团相关指标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拟划转部分资产负债 通用沈机集团合并报表 占比 资产总计 66,985.62 678,315.87 9.88% 负债合计 5,593.06 477,054.68 1.17% 拟划转资产负债净值 61,392.56 201,261.19 30.50% 负债和拟划转资产负债净值 6,6985.62 678,315.87 9.88% 总计 综上,通用沈机集团对拟划转部分资产负债已履行审计程序,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拟划转部分资产总计为 66,985.62 万元、负债合计为 5,593.06 万元、 拟划转资产负债净值为 61,392.56 万元,占剥离前通用沈机集团相关指标比例为 9.88%、1.17%和 30.50%。 二、通用沈机集团吸收合并华屹工业履行的主管机关审批、备案程序,是 否包含对华屹工业持有的中捷航空航天股权评估,如是,请详细说明与本次交 易评估的比较情况 (一)通用沈机集团吸收合并华屹工业履行的主管机关审批、备案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履行出资人职 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 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 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 司有本法第三十条3所列事项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 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 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 根据经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的《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及下属八家公司重整计划》及《重整投资协议》的约定,重整计划批准后,通用 沈机集团将对下属八家公司的资产、业务、人员及组织结构进行调整,因此通用 3 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 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 4-43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沈机集团拟吸收合并沈阳中捷镗铣床有限公司、沈阳机床金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沈阳沈机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华屹工业、中捷机床有限公司、沈阳第一机床 厂有限公司以及沈阳沈一重装精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屹工业等 7 家全资子 公司”);前述吸收合并完成后,通用沈机集团继续存续,华屹工业等 7 家全资子 公司解散注销。 2021 年 5 月 15 日,通用沈机集团召开 2021 年第 2 次股东会就如下事项进 行表决:(1)同意通用沈机集团拟吸收合并华屹工业等 7 家全资子公司;(2)同 意承继华屹工业等 7 家全资子公司的全部资产、负债、权益、业务、人员、合同 及其他一切权利义务。 2021 年 5 月 15 日,华屹工业的全资股东沈阳机床金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 出《沈阳机床华屹工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决定》,同意将华屹工业并入通用 沈机集团,并(1)同意华屹工业的全部资产、负债、权益、业务、人员、合同 及其他一切权利义务由通用沈机集团承继;(2)同意华屹工业与通用沈机集团签 订的《吸收合并协议》;(3)同意合并后华屹工业解散注销。 2021 年 6 月 2 日,通用技术集团通过了《关于提请集团公司签署沈机集团 股东会决议等有关文件的请示》,同意沈机集团 2021 年第 2 次股东会审议的吸收 合并下属 7 家子公司事项的相关请示。根据通用沈机集团的书面确认,通用技术 集团委派的股东代表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 股东权利。 2021 年 10 月 29 日,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 知书》(沈 06 市监核注通内字[2021]第 2021012107 号),华屹工业注销登记申请 材料符合法定要求,准予注销登记。 综上,通用沈机集团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其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就吸收合并华屹工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二)是否包含对华屹工业持有的中捷航空航天股权评估,如是,请详细 说明与本次交易评估的比较情况 就上述吸收合并事宜,北京中天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4 日出 4-44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具《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拟吸收合并涉及的沈阳机床华屹工业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天和[2022]评字第 20013 号),以 2021 年 6 月 30 日为评估基准日,对评估对象华屹工业于评估基准日的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了评估。根据通用沈机集团的书面确认,因本次吸收合并 系履行经法院裁定批准的《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下属八家公司重整 计划》,中捷航空航天作为华屹工业全资子公司,不属于《沈阳机床(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及下属八家公司重整计划》约定的吸收合并范围,因此未被纳入本次 吸收合并范围,拟仍作为独立法人主体存续,因此前述评估报告未对华屹工业所 持中捷航空航天的股权进行正式评估,仅将华屹工业单体报表中长期股权投资科 目与中捷航空航天相关的账面金额按财务报表金额乘以持股比例进行计算并确 认,华屹工业对中捷航空航天的股权投资,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账面价值为 10,388.77 万元。 就本次交易,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 日出 具《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沈阳中捷航空航天机床有 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资产评估报告》(沃克森国际评报字(2023)第 2390 号), 确定截至评估基准日 2023 年 8 月 31 日,中捷航空航天纳入评估范围内的所有者 权益账面价值为 11,404.28 万元;本次评估以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 在持续经营前提下,中捷航空航天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21,575.73 万元,增值额 为 10,171.46 万元,增值率为 89.19%。 根据中捷航空航天提供的资料、《沈阳中捷航空航天机床有限公司 2023 年 1-11 月、2022 年度、2021 年度审计报告》(众环审字(2024)0201344 号),中 捷航空航天 2020 年至 2023 年 8 月的净利润及营业收入的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2020 年(未经审计)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1-8 月 营业收入 9,272.95 14,637.31 8.958.58 28,287.37 净利润 42.06 1,638.90 -1,149.16 1,589.39 4-45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中捷航空航天的书面确认,因企业正常经营发展,截至 2023 年 8 月 31 日中捷航空航天的账面价值(即 11,404.28 万元)相较于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 中捷航空航天的账面价值(即 10,388.77 万元)略有上涨。 综上,通用沈机集团吸收合并华屹工业的评估报告并未将华屹工业所持中捷 航空航天的股权作为评估对象进行评估。 三、德州起重、卢志永、吴日代持股权的原因、比例、金额,代持解除情 况及影响 根据相关方的书面确认,天津天锻历史沿革中德州起重、卢志永、吴日代持 股权的原因、比例、金额、代持解除情况具体如下: 4-46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代持 股权 序 形成 代持 股权代持形成基本情况、代持比例、代持金额 代持原因 代持是否已解除及解除情况 号 时间 简述 根据天津天锻的书面确认、德州起 重等相关方的确认,因天津天锻设 立后两年内未分红,有意向以现金 方式退出,故经协商,由天津天锻 当时的大股东锻压机床总厂陆续将 2003 年 12 月,德州起重收购徐水机械持有的天津天锻 2.66% 等同于出资额的款项以现金方式支 的股权(对应 50 万元出资额)、济宁泰丰持有的天津天锻 1.06% 付给德州起重、徐水机械、济宁泰 德州 是,2005 年 1 月,德州起重将其持 的股权(对应 20 万元出资额)、宇光实业持有的天津天锻 2.66% 丰、叶志华、宇光实业,从而实际 起重 有的天津天锻 17.90%的股权(对应 的股权(对应 50 万元出资额)、叶志华持有的天津天锻 1.59% 回购其所持天津天锻的相应股权。 代锻 337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吴日,其中 2003 的股权(对应 30 万元出资额)。 截至 2003 年底,德州起重、徐水机 压机 10.04%的股权(对应 189 万元出资 1. 年 12 械、济宁泰丰、叶志华、宇光实业 床总 根据天津天锻及相关历史股东的说明,上述徐水机械、济宁泰 额)为德州起重代锻压机床总厂持 月 已实际全额收到锻压机床总厂支付 厂持 丰、宇光实业、叶志华所持股权转让的受让方实际为锻压机床 有部分股权,代持主体由德州起重 的相应款项。根据天津天锻的书面 有股 总厂,德州起重也将其持有的 2.07%股权(对应 39 万元出资额) 确认,因锻压机床总厂自身经营状 变更为吴日,德州起重与锻压机床 权 转让给锻压机床总厂,最终由德州起重代锻压机床总厂合计持 况不佳,机电集团对锻压机床总厂 总厂之间的股权代持关系解除。 有上述 10.04%的股权(对应 189 万元出资额)。 和天津天锻的股权安排尚未确定, 经锻压机床总厂与天津天锻供应商 德州起重协商一致,由德州起重代 锻压机床总厂持有上述股权,相关 转让方已就前述代持事宜予以书面 确认。 4-47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代持 股权 序 形成 代持 股权代持形成基本情况、代持比例、代持金额 代持原因 代持是否已解除及解除情况 号 时间 简述 是,2005 年 1 月,卢志永将工商记 载在其名下的天津天锻 21.56%的股 权(对应 406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 吴日,其中(1)11.98%为卢志永持 有,11.98%股权(对应 225.56 万元 出资额)的真实受让方为吴日和冯 2004 年 6 月,邯郸建筑将其持有的天津天锻 21.56%股权(对 永平,吴日、冯永平分别向卢志永 根据天津天锻的书面确认,因为天 卢志 应 406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卢志永。根据天津天锻的书面确认 支付了 40 万元、10 万元的价款并按 津天锻报上级主管部门机电集团请 永代 及吴日、徐克志出具的《确认函》,本次股权转让的受让方实 照上述股权价款支付比例享有相应 示时尚未明确拟受让该部分股权的 2004 吴日、 际为卢志永、吴日、徐克志,卢志永、吴日、徐克志的受让比 的股权(吴日取得 9.58%的股权、冯 员工,因此上级主管部门机电集团 2. 年6 徐克 例为 5:3:1,全部由卢志永代持。本次股权转让后,职工卢志永 永平取得 2.39%的股权),卢志永不 批复的天津天锻经营者群体持股请 月 志持 实际持有天津天锻 11.98%的股权(对应 225.56 万元出资额), 再持有天津天锻股权,冯永平本次 示中,仅将天津天锻时任总经理卢 有股 代职工吴日持有天津天锻 7.19%的股权(对应 135.33 万元出资 受让的股权由吴日代持;(2)7.19% 志永作为显名股东,其他经营者相 权 额),代职工徐克志持有天津天锻 2.39%的股权(对应 45.09 的股权(对应 135.33 万元出资额) 应持股由卢志永代持。 万元出资额)。 为卢志永代吴日持有,本次股权转 让后,卢志永代吴日持有的 7.19%股 权得以还原为吴日持有;(3)2.39% 的股权(对应 45.09 万元出资额)为 卢志永代徐克志持有,本次股权转 让后,改为由吴日代徐克志持有 2.39%的股权。 4-48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代持 股权 序 形成 代持 股权代持形成基本情况、代持比例、代持金额 代持原因 代持是否已解除及解除情况 号 时间 简述 2005 年 1 月,德州起重将其持有的天津天锻 17.90%的股权(对 应 337 万元出资额)、振麟工贸将其持有的天津天锻 2.12%股 权(对应 40 万元出资额)、卢志永将其持有的天津天锻 21.56% 的股权(对应 406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吴日。 是,根据天津天锻的书面确认,2007 年 9 月,吴日根据锻压机床总厂的 吴日 根据天津天锻的书面确认,德州起重本次转让的天津天锻 要求,将其代锻压机床总厂持有的 代锻 17.90%的股权(对应 337 万元出资额)中,10.04%的股权(对 天津天锻 10.04%4(对应 189 万元出 压机 应 189 万元出资额)为德州起重代锻压机床总厂持有,就上述 由于卢志永调离天津天锻,因此改 资额)的股权转让给机电集团,吴 床总 10.04%的股权转让为代持主体的变更,代持主体由德州起重变 2005 为由天津天锻新任领导层吴日代持 日与锻压机床总厂之间的股权代持 厂、冯 更为吴日;7.86%的股权(对应 148 万元出资额)为德州起重 3. 年1 相关股权;为便于对代持股权进行 关系解除。 永平、 持有,并转让予吴日。 月 管理,德州起重代持亦转为吴日代 2016 年 6 月,吴日将其代包括徐克 徐克 根据天津天锻的书面确认、吴日、冯永平出具的《确认函》, 持。 志、冯永平在内的职工股东持有的 志持 卢志永本次转让的天津天锻 21.56%的股权(对应 406 万元出资 有股 股权全部转让给耀锻合伙、荣锻合 额),其中:(1)11.98%的股权为卢志永持有,11.98%股权 权 伙、金锻合伙、银锻合伙,吴日与 (对应 225.56 万元出资额)的真实受让方为吴日和冯永平,吴 徐克志、冯永平之间的股权代持关 日、冯永平分别向卢志永支付了 40 万元、10 万元的价款并按 系解除。 照上述股权价款支付比例享有相应的股权(吴日取得 9.58%的 股权、冯永平取得 2.39%的股权),卢志永不再持有天津天锻 股权,冯永平本次受让的股权由吴日代持;(2)7.19%的股权 (对应 135.33 万元出资额)为卢志永代吴日持有,本次股权转 4 按照出资额 189 万元除以注册资本总额所得比例为 10.04%,与吴日、机电集团、锻压机床总厂签订的《关于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 10.03%股权问题的备忘录》中记载的股 权比例 10.03%存在尾差。 4-49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代持 股权 序 形成 代持 股权代持形成基本情况、代持比例、代持金额 代持原因 代持是否已解除及解除情况 号 时间 简述 让后,卢志永代吴日持有的 7.19%股权得以还原为吴日持有; (3)2.39%的股权(对应 45.09 万元出资额)为卢志永代徐克 志持有,本次股权转让后,改为由吴日代徐克志持有 2.39%的 股权。 此前卢志永持有部分股权系因其作为天津天锻总经理,故其不 再担任该职务后,以成本价将其实际持股转让给剩余的管理层 成员吴日和冯永平。 2011 年 10 月,天津天锻第一次增资,注册资本由 1,883.00 万 是,2016 年 6 月,吴日将其持有的 元增加至 5,077.61 万元,其中吴日以 8,383.28 万元的价格认缴 天津天锻 13.17%的股权(对应 688.44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2,117.96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耀锻合 吴日 根据天津天锻的书面确认及吴日出具的《确认函》,吴日缴纳 伙(其中,6.99%的股权为吴日持有, 代其 的 8,383.28 万元出资款中,4,446.28 万元出资款(对应天津天 6.18%的股权为吴日代其他职工股 2011 他职 锻 365.13 万元出资额)是吴日个人实际缴纳,其余 3,937.00 万 东持有)、将其代其他职工股东持 为便于对代持股权进行管理,由公 有的天津天锻 0.76%的股权(对应 4. 年 10 工股 元出资款(对应天津天锻 323.31 万元出资额)由包括冯永平在 司管理层成员吴日统一代持。 122.21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荣锻合 月 东持 内的 147 名职工实际缴纳,相关天津天锻的股权由吴日代职工 有股 股东持有。 伙、将其代其他职工股东持有的天 权 津天锻 0.48%的股权(对应 76.71 万 2015 年 10 月,天津天锻第二次增资,注册资本由 5,077.61 万 元出资额)转让给金锻合伙、将其 元增加至 16,077.61 万元,其中吴日以 1,653.30 万元的价格认缴 代其他职工股东持有的天津天锻 1,653.3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0.62%的股权(对应 99.59 万元出资 根据天津天锻的书面确认及吴日出具的《确认函》,本次增资 额)转让给银锻合伙。本次股权转 4-50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代持 股权 序 形成 代持 股权代持形成基本情况、代持比例、代持金额 代持原因 代持是否已解除及解除情况 号 时间 简述 吴日缴纳的 1,653.30 万元中,769.11 万元为吴日个人出资,其 让后,吴日不再代职工股东持有天 余 884.19 万元为吴日代其他持股职工出资。根据吴日、冯永平 津天锻的股权,职工股东通过合伙 于 2016 年 2 月出具的《确认函》,吴日“向实际持股人提供借 平台间接持有天津天锻的股权。 款,借款金额为本次增资各实际持股人应按比例增资金额,本 次借款为无息借款,实际持股人拟于天津天锻上市申报前向吴 日偿还相关借款”。 4-51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天津天锻的书面确认,除天津天锻历史股东锻压机床总厂(国有控股企 业)外,天津天锻历史股权代持中的被代持人在持股期间均为天津天锻的员工, 上述被代持人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持有天津天锻股权的主体。截至报告期初,上 述代持关系已全部解除。报告期内,天津天锻的股权不存在代持,上述历史沿革 中的股权代持未对报告期内天津天锻股权权属清晰产生影响。根据天津天锻股东 出具的调查表,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天津天锻股东均真实持有天津 天锻股权,不存在代他人持有天津天锻股权的情形。根据通用机床公司出具的调 查文件、《关于标的资产权属清晰且不存在纠纷的承诺函》等,通用机床公司持 有的天津天锻股权不存在纠纷,也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天 津天锻上述历史股权代持不会影响本次交易标的天津天锻 78.45%股权的清晰完 整,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四、天津天锻历史上历次股权转让程序的合规性及主管机关审批、备案情 况 根据天津天锻提供的资料、书面确认,天津天锻历史上历次股权转让履行的 内部审批程序及主管机关审批、备案及其他相关程序情况如下: 4-52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号 股权转让情况 主管机关审批、备案及其他相关程序履行情况 应履行但未履行的程序情况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 法》(1996 年 1 月 25 日起施行)及其 实施细则,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 2002 年 4 月股权转让:锻压机 动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应办理变动产 2002 年 3 月 13 日,天津天锻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 床总厂将其持有的天津天锻 权登记。本次股权转让为机电集团内部 1 致同意锻压机床总厂向其母公司机电集团转让所持天 58.42%股权以 1 元/1 元注册资 转让,从整个机电集团角度来看,实质 津天锻 58.42%股权(对应 1,100 万元出资额)。 本的价格转让给机电集团 未发生国有资产变动,故锻压机床总厂 本次股权转让未根据前述规定办理企 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天津天锻后 续已统一办理国有产权登记。 2003 年 12 月股权转让:徐水 (1)2003 年 9 月 9 日,机电集团出具《关于同意变更 (1)根据当时适用的《国有资产评估 机 械 将 其 持 有 的 天 津 天 锻 天 锻 压 力 机 有 限 公 司 股 权 结 构 的 通 知 》 ( 津 机 控 资 管理办法》(1991 年 11 月 16 日发布并 2 2.65%的股权、济宁泰丰将其 [2003]55 号),同意锻压机床总厂所属企业天津瑞丰转 施行)及《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 持有的天津天锻 1.06%的股 让所持有的对天津天锻 148 万元出资。 的规定》(200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相 4-53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权、宇光实业将其持有的天津 (2)2003 年 12 月 12 日,天津天锻召开股东会,全体 关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进行产权转 天锻 2.66%的股权、天津瑞丰 股东一致同意德州起重收购徐水机械持有的天津天锻 让行为应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并 将其持有的天津天锻 7.86%的 2.66%的股权(对应 50 万元出资额)、济宁泰丰持有的 备案;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收购非国有资 股权、叶志华将其持有的天津 天津天锻 1.06%的股权(对应 20 万元出资额)、宇光实 产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天 天锻 1.6%的股权以 1 元/1 元 业持有的天津天锻 2.66%的股权(对应 50 万元出资额)、 津天锻股东中的集体企业亦应参照适 注册资本的价格转让给德州 天津瑞丰持有的天津天锻 7.86%的股权(对应 148 万元 用前述规定,但因本次股权转让发生于 起重 出资额)、叶志华持有的天津天锻 1.59%的股权(对应 天津天锻成立后不久,且按照注册资本 30 万元出资额)。 原值的价格转让,因此该次股权转让未 根据前述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备案,但 (3)2022 年 6 月 2 日,北京厚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就 后续已于 2022 年进行追溯评估。 上述转让股权进行追溯评估并出具《天津市锻压机床总 厂收购德州市向阳起重安装有限公司等五家股东持有 (2)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 的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股权所涉及的天津市天 理办法》(1996 年 1 月 25 日起施行) 锻压力机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追溯性评估 及其实施细则,国有资本占企业实收资 咨询报告》(厚同评咨字(2022)第 041 号),载明“2003 本比例发生变化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 年天津市锻压机床总厂收购了德州市向阳起重安装有 应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 限公司、徐水县机械铸造厂、宁波宇光实业公司、叶志 各方均未根据前述规定办理企业国有 华、济宁市泰丰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五家股东持有的天津 资产变动产权登记,天津天锻后续已统 4-54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 10.03%股权,当时未履行评估 一办理国有产权登记。 报备程序,为此需要对评估咨询基准日该经济行为所涉 及的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 行追溯评估,为上述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根据上 述评估报告,以 2002 年 12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天 津天锻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评估价值为 1,927.71 万元, 略高于天津天锻的注册资本 1,883 万元。 (1)2003 年 5 月 9 日,天津市正泰有限责任会计师事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 务所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津正泰评报字[2003]第 法》(1996 年 1 月 25 日起施行)及其 2004 年 5 月股权转让:锻压机 500074 号),载明以 2003 年 2 月 28 日为评估基准日, 实施细则,国有资本占企业实收资本比 床总厂将其持有的天津天锻 委估资产(锻压机床总厂投资在天津天锻的 406 万元股 例发生变化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应办 3 21.55% 股 权 以 拍 卖 方 式 以 权)拍卖清偿参考价值为 219.37 万元。 理变动产权登记 。锻压机床总厂本次 0.3768 元/1 元注册资本的价格 (2)2004 年 5 月 21 日,天津天锻召开股东会,全体 股权转让未根据前述规定办理企业国 转让给邯郸建筑 股东一致同意天津市锻压机床总厂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天津天锻后续已 21.56%股权以拍卖方式转让给邯郸建筑。 统一办理国有产权登记。 (3)2004 年 5 月 12 日,天津产权交易所出具“津产 4-55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权鉴字第 2003380 号”《产权交易鉴证书》,载明“根据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2)一中执字 第 1305 号就邯郸市冀南建筑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 天津市锻压机床总厂欠款纠纷问题做出裁定并根据津 政发[2002]16 号及津财企一[2002]22 号文件规定,天津 市锻压机床总厂将其持有的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 司的 406 万元股权以拍卖的方式转让给邯郸市冀南建 筑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此项股权交易符合交易鉴证 程序,予以鉴证。” (1)2003 年 12 月 31 日,机电集团作出《关于变更天 2004 年 6 月股权转让:邯郸建 锻压力机有限公司股权结构的批复》 津机控资[2003]97 筑 将 其 持 有 的 天 津 天 锻 号),同意“以卢志永为首的经营者群体受让邯郸建筑 4 21.55%股权以 0.2217 元/1 元 以司法拍卖(153 万元)方式获得的天津天锻 21.55%股 不涉及。 注册资本的价格转让给自然 权”。 人卢志永 (2)2004 年 6 月 20 日,天津天锻召开股东会,全体 股东一致同意邯郸建筑将其持有的天津天锻 21.56%股 4-56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权(对应 406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自然人卢志永。 2005 年 1 月股权转让:德州起 重将其持有的天津天锻 17.9% 的股权(其中 10.04%的股权 为代持主体变更;7.86%的股 权以 1 元/1 元注册资本的价 不涉及(德州起重向吴日转让的股权为 格)、振麟工贸将其持有的天 2005 年 1 月 10 日,天津天锻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 代锻压机床总厂持有的,因权益实际持 津天锻 2.13%的股权以 1 元/1 致同意德州起重将其持有的天津天锻 17.90%的股权(对 有人未发生变化,所以未履行评估备 元注册资本的价格、卢志永将 应 337 万元出资额)、振麟工贸将其持有的天津天锻 5 案、进场交易、产权变更登记等国资程 其持有的天津天锻 21.55%的 2.12%股权(对应 40 万元出资额)、卢志永将其持有的 序) 股权转让给吴日,其中:(1) 天津天锻 21.56%的股权(对应 406 万元出资额)转让 卢志永实际持有 11.98%股权 给吴日。 (对应 225.56 万元出资额)的 真实受让方为吴日和冯永平, 吴日、冯永平分别按照 0.2217 元/1 元注册资本的价格向卢 志永支付了股权价款并按照 4-57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股权价款支付比例享有相应 的股权(吴日取得 9.58%的股 权、冯永平取得 2.39%的股 权),卢志永不再持有天津天 锻股权,冯永平本次受让的股 权由吴日代持;(2)7.19%的 股权(对应 135.33 万元出资 额)为卢志永代吴日持有,本 次股权转让后,卢志永代吴日 持有的 7.19%股权得以还原为 吴日持有;(3)2.39%的股权 (对应 45.09 万元出资额)为 卢志永代徐克志持有,本次股 权转让后,改为由吴日代徐克 志持有 2.39%的股权 2007 年 9 月股权转让:吴日将 (1)2007 年 9 月 12 日,机电集团出具《关于规范调 (1)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 6 其持有的天津天锻 20.03%的 整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股权结构的批复》(津机控投 题的规定》(200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4-58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股权以 1 元/1 元注册资本的价 [2007]51 号),同意吴日经营者群体将 41.58%股权中的 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格转让给机电集团 20.03%变更至机电集团名下,其中,吴日代锻压机床总 (200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企业以非 厂持有的天锻公司 10.03%股权,以债权抵偿股权转让 货币资产偿还债务、收购非国有单位的 价款的方式转让给机电集团,股权转让价格为 189 万 资产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备案。本 元;10%未补足出资部分股权由机电集团收购并以 188 次股权转让的部分股权涉及到被代持 万元补足出资。 国有股权的转让及代持的解除,且本次 转让标的公司天津天锻为机电集团下 (2)2007 年 9 月 14 日,天津天锻召开股东会,全体 属子公司,因此本次股权转让,锻压机 股东一致同意吴日将其持有的天津天锻 20.03%的股权 床总厂和机电集团未根据前述规定进 转让给机电集团。 行资产评估并备案。但锻压机床总厂和 机电集团的国资主管机关天津市国资 委已出具确认,对天津天锻股权变更等 相关事项进行认定,认为天津天锻国有 股权形成及变动情况真实、有效,权属 清晰明确,未发现其历史国有股权变动 事项中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 (2)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 4-59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理办法》,国有资本占企业实收资本比 例发生变化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应办 理变动产权登记。本次吴日将其代锻压 机床总厂持有的股权转让给机电集团, 锻压机床总厂转让股权及机电集团受 让吴日所持有的天津天锻股权未根据 前述规定办理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 登记,天津天锻后续已统一办理国有产 权登记。 (1)2012 年 9 月 24 日,天津华夏金信资产评估有限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 公司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华夏金信评报字(2012) 法》,国有资本占企业实收资本比例发 2012 年 9 月股权转让:吴日将 225 号),评估报告表明以 2011 年 12 月 31 日为评估基 生变化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应办理变 其持有的天津天锻 6.52%的股 7 准日,天津天锻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评估值为 80,101.62 动产权登记。百利机电本次收购吴日持 权以 14.0156 元/1 元注册资本 万元。2012 年 9 月 27 日,该资产评估项目在天津市国 有的股权未根据前述规定办理企业国 的价格转让给百利机电 资委备案,备案编号为 12-168。 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天津天锻后续已 统一办理国有产权登记。 (2)2012 年 9 月 28 日,天津天锻召开股东会,全体 4-60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股东一致同意百利机电出资 4,640.00 万元从股东吴日 处受让天津天锻 6.52%的股权(对应 331.06 万元出资 额)。 (3)2012 年 10 月 23 日,天津市国资委出具《市国资 委关于同意百利机电收购吴日所持天锻公司 6.52%股权 的批复》(津国资企改[2012]317 号),同意百利机电出 资 4,640.00 万元收购自然人吴日所持天津天锻 6.52%股 权。本次百利机电受让自然人股权的转让价格未高于评 估值,符合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相关规定。 (1)2012 年 11 月 14 日,天津市国资委出具《市国资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 2012 年 12 月股权转让:百利 委关于同意天津泰康实业有限公司收购天津市天锻压 法》,国有资本占企业实收资本比例发 机 电 将 其 持 有 的 天 津 天 锻 力机有限公司及天津市天发重型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 生变化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应办理变 8 56.62%的股权以 15.8458 元/1 司股权的批复》(津国资企改[2012]344 号),同意泰康 动产权登记。泰康实业本次收购百利机 元注册资本的价格转让给泰 实业以现金出资方式收购百利机电持有的天津天锻 电持有的股权未根据前述规定取得《企 康实业 56.62%股权,天津天锻经国资委备案的净资产评估值为 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天津天 人民币 80,101.62 万元,以上述资产评估结果所确定的 锻后续已统一办理国有产权登记。 4-61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标的股权价值 45,353.54 万元作为参考依据,经泰康实 业与百利机电协商,泰康实业收购上述股权需出资人民 币 45,555.70 万元。 (2)2012 年 12 月 1 日,天津天锻召开股东会,同意 百 利 机 电 将 其 持 有 的 天 津 天 锻 56.62% 股 权 ( 对 应 2,874.94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泰康实业。 2016 年 6 月股权转让:吴日将 2016 年 5 月 27 日,天津天锻召开股东会,同意《关于 其持有的天津天锻 13.17%的 〈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职工持股规范解决方案〉 股权转让给耀锻合伙、将其持 的议案》《关于公司股权转让的议案》,同意根据《天津 有的天津天锻 0.76%的股权转 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职工持股规范解决方案》中规定 让给荣锻合伙、将其持有的天 的原则及方案,对公司职工持股事项予以规范解决,同 9 不涉及。 津天锻 0.48%的股权转让给金 意吴日将其持有的公司 13.17%的股权(对应 2,117.96 锻合伙、将其持有的天津天锻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耀锻合伙、将其持有的公司 0.76% 0.62%的股权转让给银锻合伙 的股权(对应 122.21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荣锻合伙、 (本次股权转让为股权代持 将其持有的公司 0.48%的股权(对应 76.71 万元出资额) 的解除,未实际支付对价) 转让给金锻合伙、将其持有的公司 0.62%的股权(对应 4-62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99.59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银锻合伙,泰康投资、百利 集团放弃关于本次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 (1)2020 年 4 月 29 日,江苏中企华中天资产评估有 限公司出具《拟转让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股权所 涉及该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苏中资 评报字(2020)第 4040 号),载明以 2019 年 9 月 30 日 为评估基准日,天津天锻的股东全部权益的市场价值为 2021 年 9 月股权转让:泰康投 72,155.45 万元。2020 年 5 月 21 日,泰康投资的国资监 资将持有的天津天锻 78.45% 管机构天津津联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该评估项目进行 10 不涉及。 股权以 4.0436 元/1 元注册资 备案,备案编号为“备天津津联 20200005”。 本的价格转让给津智资本 (2)2020 年 6 月 10 日,天津津联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出具《关于同意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挂牌转让的 批复》(津联控[2020]35 号),同意泰康投资将所持天津 天锻 78.45%股权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公开挂牌转让,引 进一家投资者,转让价格以经备案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评估结果 72,155.45 万元为基础确定,且首次正式信息 4-63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 (3)2020 年 6 月 11 日,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发布泰康投 资转让其持有的天津天锻 78.45%股权的信息披露公告, 转让底价为 56,605.96 万元;2020 年 9 月 14 日,泰康 投资向天津产权交易中心申请撤牌并重新挂牌,挂牌价 调整为 51,001.97 万元。2021 年 8 月,津智资本以协议 转让方式摘牌受让泰康投资持有的天津天锻 78.45%股 权,转让价格为 51,001.97 万元。 (4)2021 年 8 月 26 日,天津天锻召开股东会,同意 泰康投资将持有的天津天锻 78.45%股权转让给津智资 本,对应的出资额为 12,612.88 万元,其他股东均放弃 优先购买权。 (5)2022 年 8 月 26 日,天津天锻就本次股权转让后 的股权结构取得天津市国资委出具的编号为 “1200002022082600255”的《企业产权登记表》。 4-64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1)2022 年 4 月 20 日,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 任公司出具《天津津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拟转 让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股权所涉及该公司股东 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22) 第 3347 号),载明以 2021 年 9 月 30 日为评估基准日, 天津天锻的净资产评估值为 76,593.01 万元。2022 年 7 2023 年 1 月股权转让:津智资 月 8 日,天津市国资委对该评估项目进行备案,备案编 本 将 其 持 有 的 天 津 天 锻 号为“备天津 20220001”。 11 78.45%股权以 4.7640 元/1 元 不涉及。 (2)2022 年 8 月 12 日,天津天锻召开股东会,全体 注册资本的价格转让给通用 股东一致同意津智资本向通用机床公司转让其持有的 机床公司 天津天锻 78.45%的股权(对应 12,612.88 万元出资额), 其他股东均放弃优先购买权。 (3)2022 年 9 月 3 日,通用技术集团出具《关于同意 机床公司收购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 78.45%股权 的批复》,同意通用机床公司出资 60,087.22 万元收购津 智资本持有的天津天锻 78.45%股权。 4-65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4)2022 年 9 月 15 日,天津市国资委出具《市国资 委关于津智资本非公开协议转让所持天锻公司 78.45% 股权有关事项的批复》(津国资产权[2022]20 号),同意 津 智 资 本 将 其 持 有 的 天 津 天 锻 78.45% 股 权 ( 对 应 12,612.88 万元出资额)以不低于 2021 年 9 月 30 日为 基准日天津天锻经评估备案的净资产值为依据,作价 6.01 亿元,非公开协议转让至通用机床公司。 (5)2022 年 10 月 9 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具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 (反执二审查决定[2022]623 号),对通用机床收购天津 天锻股权案不实施进一步审查。 (6)2023 年 9 月 27 日,天津天锻就本次股权转让后 的股权结构取得通用技术集团出具的编号为 “7303863472023092700119”的《企业产权登记表》。 2023 年 4 月股权转让:耀锻合 (1)2022 年 10 月 28 日,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 12 不涉及。 伙 将 其 持 有 的 天 津 天 锻 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天津百利机械装备集团有限 4-66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13.02%的股权以 4.7640 元/1 公司拟股权收购涉及的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股 元注册资本的价格、金锻合伙 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北方亚事评报字[2022] 将其持有的天津天锻 0.46%的 第 01-591 号),载明以 2022 年 4 月 30 日为评估基准日, 股权以 4.7640 元/1 元注册资 天津天锻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77,644.57 万元。2023 本的价格、银锻合伙将其持有 年 3 月 14 日,百利集团对该评估项目进行备案,备案 的天津天锻 0.62%的股权以 编号为“备天津百利 20230012”。 4.7640 元/1 元注册资本的价 (2)2023 年 4 月 14 日,天津天锻召开股东会,全体 格、荣锻合伙将其持有的天津 股东一致同意耀锻合伙以 9,972.18 万元的价格向百利 天锻 0.76%的股权以 4.7640 元 集 团 转 让 其 持 有 的 天 津 天 锻 13.02% 的 股 权 ( 对 应 /1 元注册资本的价格转让给 2,093.26 万元出资额)、金锻合伙以 353.04 万元的价格 百利集团 向百利集团转让其持有的天津天锻 0.46%的股权(对应 74.11 万元出资额)、银锻合伙以 474.44 万元的价格向百 利集团转让其持有的天津天锻 0.62%的股权(对应 99.59 万元出资额)、荣锻合伙以 582.21 万元的价格向百利集 团转让其持有的天津天锻 0.76%的股权(对应 122.21 万 元出资额)。 4-67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3)2023 年 12 月 22 日,天津天锻就本次股权转让后 的股权结构取得通用技术集团出具的编号为 “7303863472023122200206”的《企业产权登记表》。 4-68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关于天津天锻历史上历次股权转让程序事宜,天津天锻已取得相关主管部门 及单位的以下确认和承诺: (1)最近三年发生的股权转让均由相关国资监管机构出具企业产权登记表, 对天津天锻相关股权结构情况予以确认; (2)天津市国资委于 2023 年 8 月 31 日出具《关于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 公司国有产权有关情况的函》:“关于贵公司提出的需由我委对天津市天锻压力机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锻公司)历史沿革涉及的公司设立、历次注册资本及股权 变更等相关事项进行认定的问题,经核实,天锻公司已于 2022 年 8 月 26 日在我 委完成了产权变动登记。我们认为,天锻公司国有股权形成及变动情况真实、有 效,权属清晰明确,未发现其历史国有股权变动事项中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 (3)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4 年 9 月 23 日出具说明:“天津市 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系我局辖区内企业,经我局登记系统查询,天津市天锻压力 机有限公司自成立至今,历次变更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依法予以 登记,未发现违反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行为, 不存在被行政处罚的情形;经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未发现天 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存在违反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及其他市场监督管 理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4)通用机床公司出具承诺,承诺“如天津天锻后续因历史沿革中的瑕疵 问题发生任何诉讼、争议或者其他纠纷,本单位承诺负责予以协调处理,确保不 影响天津天锻正常经营活动;对因天津天锻历史沿革中的上述问题而给沈阳机床 股份有限公司或天津天锻成为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后造成任何损失的, 本单位承诺将对实际损失给予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相应赔偿或补偿,避免沈阳 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因此遭受任何经济损失。” 基于上述,天津天锻历史上历次股权转让程序所存在的瑕疵,天津天锻已通 过追溯评估、后续统一办理国有产权登记等方式予以补正,且天津天锻(1)已 获得天津市国资委出具的《关于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国有产权有关情况的 函》,天津市国资委确认“天锻公司国有股权形成及变动情况真实、有效,权属 清晰明确,未发现其历史国有股权变动事项中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2) 4-69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已取得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说明,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确认天津天锻“历次变更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依法予以登记,未 发现违反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行为”,且通用 机床公司已就天津天锻历史沿革瑕疵出具承诺,因此天津天锻上述历史沿革瑕疵 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五、振麟工贸、天津瑞丰借出出资款的具体情况,包括借款合同的签订情 况以及履行的审议程序等,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存在被行政处罚的风 险 1、振麟工贸、天津瑞丰借出出资款的具体情况,包括借款合同的签订情况 以及履行的审议程序等 2001 年 10 月天津天锻设立时,天津瑞丰和振麟工贸分别以现金 148 万元和 40 万元出资,取得天津天锻 7.86%和 2.12%的股权。2001 年 9 月 3 日,天津大 维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津维会字(2001)第 235 号),载明 经其审验,天津天锻已收到天津瑞丰和振麟工贸缴纳的注册资本 188 万元。 根据天津天锻的书面确认、《股权转让及债务清偿协议(10%部分)》及其补 充协议,天津瑞丰和振麟工贸在对天津天锻出资完成后,即向天津天锻借出了与 其出资款等额的款项,用于日常经营。因天津天锻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对股东借 款事项未作具体约定,天津瑞丰和振麟工贸在借出借款时未与天津天锻签署借款 合同,亦并未约定借款利息,天津天锻也未履行内部审议程序,但天津天锻对该 等借款的账务处理进行了确认,且后续机电集团在从吴日处受让原天津瑞丰和振 麟工贸持有的天津天锻股权时,已代天津瑞丰和振麟工贸偿还上述借款,故该等 借出属于相关股东确认的与天津天锻的借贷法律关系。 经多次股权转让,天津瑞丰和振麟工贸所持天津天锻股权已转让至吴日,天 津瑞丰和振麟工贸向天津天锻的借款仍体现在天津天锻相关账目中。2007 年 9 月,机电集团自吴日收购原天津瑞丰和振麟工贸持有的天津天锻的股权。根据吴 日、机电集团、天津天锻共同签署的《股权转让及债务清偿协议(10%部分)》、 机电集团与天津天锻签署的《股权转让及债务清偿协议(10%部分)补充协议》 及天津天锻的书面确认,机电集团自吴日处受让原天津瑞丰和振麟工贸持有的天 4-70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津天锻股权时已确认天津瑞丰和振麟工贸对天津天锻的上述借款;同时,作为受 让该部分股权的对价和条件,机电集团同意清偿原天津瑞丰和振麟工贸对天津天 锻的借款 188 万元,具体通过自机电集团对天津天锻享有的 500 万元债权中予以 等额抵扣扣减的方式清偿。至此,天津瑞丰和振麟工贸从天津天锻借出的款项已 由机电集团全部清偿,天津瑞丰和振麟工贸与天津天锻的借贷法律关系终止。 2、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存在被行政处罚的风险 根据该等借款存续期间有效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股东借款是否属 于抽逃出资行为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第 180 号,已于 2014 年失效)规 定:“公司借款给股东,是公司依法享有其财产所有权的体现,股东与公司之间 的这种关系属于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关系受法律保护,公司对合法借出的 资金依法享有相应的债权,借款的股东依法承担相应的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2020 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 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 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 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天津瑞丰和振麟工贸对天津天锻的上述借款为借贷法 律关系,且该等借款已由机电集团代为清偿完毕。天津瑞丰和振麟工贸不存在通 过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 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的情形,不属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 定的情形,天津瑞丰和振麟工贸对天津天锻的上述借款及偿还行为不属于抽逃出 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 抽逃出资刑事案件的通知》(公经[2014]247 号)的规定,“根据新修改的公司法 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自 2014 年 3 月 1 日起,除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 登记制的公司(参见《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 发〔2014〕7 号))以外,对申请公司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虚报注册资本罪 4-71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追究刑事责任;对公司股东、发起人不得以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暂不实行注册资本 认缴登记制的公司包括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商业银行、外资银行、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 27 类公司,天津天锻不属于《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 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规定的应当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 27 类公司,因 此天津天锻历史股东天津瑞丰和振麟工贸上述借款及偿还的行为不存在被认定 为抽逃出资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 此外,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的规定,即使天津天锻的历史股东天津瑞丰和振麟工贸上述借款行为被有权 机关认定为构成抽逃出资,该等行为也已经超过行政处罚时效及刑事追诉时效, 依法不应产生任何行政处罚及刑事处罚的法律后果,具体分析如下: 序号 法规名称 法规原文 天津天锻的情况 第 36 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天津瑞丰和振麟工贸 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 的上述借款已于 《中华人民共 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 2007 年 9 月全部偿 1 和国行政处罚 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还,距今已超过 17 法》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 年(已超过行政处罚 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 2 年或 5 年的时效), 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不存在行政处罚的可 能性。 第 159 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 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 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 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 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 天津瑞丰和振麟工贸 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 的上述借款已于 《中华人民共 分之十以下罚金。 2007 年 9 月全部偿 2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 还,距今已超过 17 和国刑法》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年(已超过刑事追诉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5 年的时效),不存 第 87 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 在刑事处罚的可能。 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 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 徒刑的,经过十年; 4-72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 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 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 2024 年 9 月 23 日出具了说明: “天津 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系我局辖区内企业,经我局登记系统查询,天津市天锻压 力机有限公司自成立至今,历次变更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依法予 以登记,未发现违反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行为, 不存在被行政处罚的情形;经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未发现天 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存在违反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及其他市场监督管 理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天津天锻的书面确认、天津天锻的《公共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专 用版)》并经公开检索国家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天津市人 民检察院官网(http://www.tj.jcy.gov.cn/),自天津瑞丰和振麟工贸借出上述款项 行为发生之日起,天津天锻未因上述借款行为受到任何行政处罚。 综上,天津天锻历史股东天津瑞丰和振麟工贸存在向天津天锻借款的情况, 形成了天津瑞丰和振麟工贸与天津天锻的借贷法律关系,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天津瑞丰和振麟工贸相关借款已得到清偿。天津瑞丰和振麟工贸不存 在通过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 转出、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的情形,不属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 二条规定的情形,天津瑞丰和振麟工贸对天津天锻的上述借款及偿还行为不属于 抽逃出资。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的规定,即使天津天锻的历史股东天津瑞丰和振麟工贸上述借款行为被有权 机关认定为构成抽逃出资,该等行为也已经超过行政处罚时效及刑事追诉时效, 同时结合天津天锻的书面确认、天津天锻主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文件并经 核查,天津天锻不存在因上述股东借款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 问题 13 申请文件显示: 4-73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1)中捷厂拥有 50 项已授权专利,未拥有注册商标,通用技术集团拟将与 中捷厂相关的 1 项注册商标无偿划转给中捷厂,截至目前,前述商标无偿转让尚 未完成变更登记;(2)中捷航空航天拥有 40 项已授权专利,其中 1 项为与第三 方共有,另有 1 项软件著作权与第三方共有,共有人未对共有专利和软件著作权 的使用和收益进行书面约定;(3)天津天锻拥有 224 项已授权专利,其中 6 项与 第三方共有专利未对共有专利的使用和收益进行书面约定,另有 3 项软件著作权 为与第三方共有;(4)中捷厂、中捷航空航天目前使用通用沈机集团的排污许可 证,本次交易完成后,注入上市公司涉及到排污许可证的使用及办理,如未能按 期办理存在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停产整治、罚款等风险;通用沈机集团的质量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将于 2024 年 11 月到期;(5)天津天锻及下属子公司存在 3 处 未取得权属证书的自有房屋;2024 年 2 月,因建设的智能化成型装备制造车间 存在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天津天锻被罚款 360.14 万元;(6)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天锻航空各股东应在 2015 年 12 月前实缴全部出 资,截至 2024 年 8 月,天锻航空股东尚有 679.38 万元出资未完成实缴。 请上市公司补充说明:(1)各标的资产专利的取得方式,如为继受取得,请 说明出让方、受让金额及其定价公允性,转让过程是否合法合规;(2)中捷厂商 标无偿划转未完成变更登记的原因及预计进度;(3)中捷航空航天和天津天锻的 相关专利和软件著作权共有人未对共有专利的使用和收益进行书面约定的原因 及后续安排,是否会对中捷航空航天和天津天锻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专利 和软件著作权共有人与中捷航空航天、天津天锻是否存在关联关系;(4)中捷厂 和中捷航空航天使用控股股东排污许可证是否合法合规,交易完成后如因未及时 办理排污许可证受到主管部门处罚,对上市公司的潜在影响及责任承担主体;中 捷航空航天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续期情况,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5)天津 天锻被罚款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天津天锻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 产账面值与评估值,相关权证办理进展、预计办毕期限、费用承担方式,是否存 在法律障碍或不能如期办毕的风险,对本次交易作价的影响及应对措施;(6)天 津天锻对天锻航空实缴出资的安排,是否存在被行政处罚的风险。 一、各标的资产专利的取得方式,如为继受取得,请说明出让方、受让金 额及其定价公允性,转让过程是否合法合规 4-74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一)天津天锻 根据天津天锻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天津天锻及其子公司共拥有境内专利权 207 项,未拥有境外专利权。其 中,天津天锻共拥有境内专利权 178 项,均为原始取得;天锻航空共拥有境内专 利权 42 项,其中 29 项为原始取得,13 项为继受取得;天锻海洋未拥有专利权。 前述继受取得专利的具体情况如下: 不含税转 评估值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出让方 让价格 (元) (元) 液压机微速伺服 天津天 1. 天锻航空 精确定位液压控 2013104045312 28,000 28,000 锻 制系统 飞机蒙皮拉伸机 天津天 2. 天锻航空 2016208265024 3,200 3,200 切线跟踪装置 锻 一种充液成形液 天津天 3. 天锻航空 压机的超高压系 201620271882X 18,900 18,900 锻 统 一种充液成形液 天津天 4. 天锻航空 压机超高压装置 2016202718887 14,800 14,800 锻 的多级过滤系统 超高压液压系统 天津天 5. 天锻航空 2015204350589 3,600 3,600 的密封结构 锻 一种充液成形液 天津天锻、 压机内高压钢管 天津天 6. 2016107627291 9,300 4,650 天锻航空 液压打孔的液压 锻 系统 一种充液成形液 天津天锻、 天津天 7. 压机的液压伺服 2016102090919 28,700 14,350 天锻航空 锻 控制系统 一种充液成形液 天津天锻、 天津天 8. 压机专用液压冲 2016102594516 84,000 42,000 天锻航空 锻 击设备 天津天锻、 一种柔性夹钳装 天津天 9. 2018206041189 2,800 1,400 天锻航空 置 锻 天津天锻、 一种充液成形液 天津天 10. 2017206945174 2,400 1,200 天锻航空 压机的集水装置 锻 一种用于充液成 天津天锻、 形自动生产线的 天津天 11. 2017206944307 3,100 1,550 天锻航空 柔性限位检测装 锻 置 4-75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不含税转 评估值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出让方 让价格 (元) (元) 天津天锻、 充液成形液压机 天津天 12. 2016214035195 2,900 1,450 天锻航空 的冷却系统 锻 飞机蒙皮拉伸机 天津天锻、 天津天 13. 托架俯仰摆动装 2016208265039 8,700 4,350 天锻航空 锻 置 上述第 1-5 项专利为天锻航空于 2017 年 3 月自其控股股东天津天锻处继受 取得,转让完成后,上述专利归属于天锻航空单独所有,转让价格系根据沃克森 (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以 2017 年 2 月 28 日为评估基准日的《天 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拟对部分专利权资产进行追溯评估项目涉及的 9 项专 利权资产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沃克森国际评报字(2023)第 1664 号)中载 明的评估值确定,定价具有公允性。该等专利 2017 年转让时,因发生于母子公 司之间,因此未约定价格,后参考 2023 年出具的追溯评估报告中载明的评估值 确定对价,天津天锻及天锻航空已各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对上述专利转让予以确 认,过程合法合规。 上述第 6-13 项专利为天锻航空于 2020 年 4 月、5 月自其控股股东天津天锻 处继受取得,转让完成后,上述专利归属于天津天锻和天锻航空共同所有,转让 价格系根据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以 2020 年 3 月 31 日为 评估基准日的《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拟对部分专利权资产进行追溯评估项 目涉及的 8 项专利权资产市场价值》(沃克森国际评报字(2023)第 1722 号)中 载明的评估值的 50%确定,定价具有公允性。该等专利 2020 年转让时,因发生 于母子公司之间,因此未约定价格,后参考 2023 年出具的追溯评估报告中载明 的评估值确定对价,天津天锻及天锻航空已各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对上述专利转 让予以确认,过程合法合规。 就天锻航空自其控股股东天津天锻处继受取得上述 13 项专利事宜,双方已 签署《专利权转让协议》及《专利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并已完成专利权人 变更登记手续,转让过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中捷厂 4-76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中捷厂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中捷厂共拥有境内专利权 49 项,均系继受取得,未拥有境外专利权。前 述继受取得的专利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 专利权 评估 受让金 专利名称 专利号 出让方 号 人 值 额 有双向活塞夹紧机构的闭式静 通用沈机集 无偿划 1 中捷厂 2008100132537 / 压转台 团 转 数控加工中心横梁丝杠防止下 通用沈机集 无偿划 2 中捷厂 2008100132541 / 垂辅助支撑装置 团 转 立式五轴加工中心 Z 向垂直导 通用沈机集 无偿划 3 中捷厂 2009100135296 / 轨卸荷装置及制造方法 团 转 立式交换工作台翻转驱动装置 通用沈机集 无偿划 4 中捷厂 2009101877024 / 及制造方法 团 转 高速卧式加工中心整机结构及 通用沈机集 无偿划 5 中捷厂 2009101877039 / 制造方法 团 转 用于飞机整机精加工及装配的 通用沈机集 无偿划 6 中捷厂 2010101076955 / 生产线 团 转 机床 Z 坐标轴的双丝杠重心驱 通用沈机集 无偿划 7 中捷厂 2010101077500 / 动及龙门轴控制结构 团 转 一种用于摆头的双导程蜗轮蜗 通用沈机集 无偿划 8 中捷厂 2010105022028 / 杆消隙装置及制造方法 团 转 控制浮起量的开式静压回转工 通用沈机集 无偿划 9 中捷厂 2010105022136 / 作台及其制造方法 团 转 通用沈机集 无偿划 10 中捷厂 具有自锁功能的液压锁紧机构 2010105080288 / 团 转 一种铣头可交换直驱式高速龙 通用沈机集 无偿划 11 中捷厂 2010105419831 / 门五轴加工中心 团 转 由交流永磁同步内转子力矩电 通用沈机集 无偿划 12 中捷厂 201010542003X / 机驱动的双摆铣头 团 转 卧式五轴加工中心机床用具有 通用沈机集 无偿划 13 中捷厂 201010610971X / 大摆角范围的高刚性摆头 团 转 大型数控可倾回转工作台及其 通用沈机集 无偿划 14 中捷厂 2011101483424 / 定位斜铁自动装卸夹紧机构 团 转 15 中捷厂 滚动与滑动复合导轨重型数控 2011101483443 通用沈机集 / 无偿划 4-77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 专利权 评估 受让金 专利名称 专利号 出让方 号 人 值 额 回转工作台及其驱动机构 团 转 用于龙门式数控镗铣床的内置 通用沈机集 无偿划 16 中捷厂 2012104473433 / 式无级分度滑枕 团 转 滑板与滑枕外壳分体可调式结 通用沈机集 无偿划 17 中捷厂 2012104482663 / 构 团 转 带侧向定位的横梁液压锁紧装 通用沈机集 无偿划 18 中捷厂 2012104490246 / 置 团 转 通用沈机集 无偿划 19 中捷厂 可升降车铣复合刀库装置 2012104490532 / 团 转 带 B 轴自动旋转的高刚性万能 通用沈机集 无偿划 20 中捷厂 2012104504959 / 铣头 团 转 数控铣镗床的垂直方向传动系 通用沈机集 无偿划 21 中捷厂 2013106539603 / 统及制造方法 团 转 数控刨台式铣镗加工中心的主 通用沈机集 无偿划 22 中捷厂 2013106626762 / 轴结构及制造方法 团 转 曲轴专用的车削卡具装置及制 通用沈机集 无偿划 23 中捷厂 2013106723902 / 造方法 团 转 基于材质热伸长差异特性测量 通用沈机集 无偿划 24 中捷厂 2013107036480 / 滑枕热伸长的装置 团 转 应用线性导轨的箱框式龙门框 通用沈机集 无偿划 25 中捷厂 2015108343470 / 架结构 团 转 具有高转速大扭矩碳纤维主轴 通用沈机集 无偿划 26 中捷厂 2015108344897 / 的滑枕装置 团 转 用于使直线导轨靠紧基准立面 通用沈机集 无偿划 27 中捷厂 2015209490932 / 的偏心压块装置 团 转 应用线性导轨的箱框式龙门框 通用沈机集 无偿划 28 中捷厂 2015209495688 / 架结构 团 转 保证进给轴高快移速度的高精 通用沈机集 无偿划 29 中捷厂 2015209495936 / 度丝杠支撑装置 团 转 数控铣镗床竖直轴的四丝杠驱 通用沈机集 无偿划 30 中捷厂 2016112063392 / 动系统 团 转 五轴加工中心主轴箱的液位控 通用沈机集 无偿划 31 中捷厂 2016112657507 / 制系统 团 转 4-78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 专利权 评估 受让金 专利名称 专利号 出让方 号 人 值 额 大型数控卧式机床双边大跨距 通用沈机集 无偿划 32 中捷厂 2016112696709 / 滑座的四电机驱动机构 团 转 龙门式数控镗铣床自动推拉式 通用沈机集 无偿划 33 中捷厂 2016214408167 / 头库装置 团 转 五轴加工中心主轴箱的液位控 通用沈机集 无偿划 34 中捷厂 2016214899173 / 制结构 团 转 一种五轴机床的刀具内冷与主 通用沈机集 无偿划 35 中捷厂 2017104346074 / 轴冷却循环切换系统 团 转 机床设备控制系统中的冷却气 通用沈机集 无偿划 36 中捷厂 2017106953368 / 动功能自动切换共享阀块 团 转 一种数控卧式铣镗床的高速主 通用沈机集 无偿划 37 中捷厂 2017109724892 / 轴及装配方法 团 转 龙门式加工中心用的全自动直 通用沈机集 无偿划 38 中捷厂 2017206707833 / 角铣头结构 团 转 通用沈机集 无偿划 39 中捷厂 高精密双驱回转工作台 2017210170510 / 团 转 数控卧式铣镗床的高速主轴结 通用沈机集 无偿划 40 中捷厂 2017213429353 / 构 团 转 铣镗床 Y 向拖动系统和数控铣 通用沈机集 无偿划 41 中捷厂 2018220673154 / 镗床 团 转 龙门机床大跨距一体式横梁结 通用沈机集 无偿划 42 中捷厂 2020213802590 / 构 团 转 机床用竖直向丝杠的垂直传动 通用沈机集 无偿划 43 中捷厂 2020213820300 / 结构 团 转 通用沈机集 无偿划 44 中捷厂 一种机床主轴松刀驱动系统 2022204518132 / 团 转 一种用于回转工作台的夹紧装 通用沈机集 无偿划 45 中捷厂 2022205345376 / 置 团 转 通用沈机集 无偿划 46 中捷厂 一种龙门机床高效高刚性结构 2022211280398 / 团 转 一种铣镗床主轴末端同轴度自 通用沈机集 无偿划 47 中捷厂 2022230018451 / 适机构和铣镗床 团 转 48 中捷厂 一种四面楔铁一体式主轴箱及 2022230051426 通用沈机集 / 无偿划 4-79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 专利权 评估 受让金 专利名称 专利号 出让方 号 人 值 额 其制造工装 团 转 卧式五轴加工装置 通用沈机集 无偿划 49 中捷厂 2022301206897 / (HMC200ru) 团 转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问题 2”之“一/(二)”之“1、重组方案的主要内容” 所述,根据经通用沈机集团第十届董事会 2023 年第 5 次董事会决议审议通过并 经通用技术集团批准的《通用技术沈阳机床中捷友谊厂业务重组方案》的安排, 中捷厂通过无偿划转的方式自其控股股东通用沈机集团处继受取得 50 项专利 (其中原专利证号为 ZL201420526793.6 的实用新型专利已于 2024 年 9 月 10 日 有效期届满失效)。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问题 2”之“一/(三)履行的主管机 关审批、备案程序”所述,前述专利的无偿划转事宜已履行了相关主管机关的审 批、备案程序,符合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相关规定,不涉及定价公允性问题。就 前述专利无偿划转事宜,双方已完成专利权人变更登记、国资批复手续,转让过 程符合《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 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中捷航空航天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捷航空航天共拥有境内专利权 41 项, 均系原始取得,未拥有境外专利权。 二、中捷厂商标无偿划转未完成变更登记的原因及预计进度 (一)尚未完成变更登记的原因 根据中捷厂的书面确认,由于通用沈机集团未将其在同一种/类似商品上注 册的第 170103 号商标相同/近似的商标一并划转予中捷厂,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 补正,故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通用沈机集团尚未完成将第 170103 号商标无偿划转予中捷厂的变更登记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2023 年 8 月 11 日,中捷厂、通用沈机集团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了 第 170103 号商标的商标转让/移转申请。 4-80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24 年 9 月 2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中捷厂、通用沈机集团发出了《商标 转让申请补正通知书》,就中捷厂、通用沈机集团提交的第 170103 号商标转让/ 移转申请提出:“经审查,需要作以下补正(改正):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二 条第二款5、《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6的规定,应当将第 72710085、 75278703 号商标一并转让”。 根据通用沈机集团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第 72710085、 75278703 号商标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注册人 商标 注册号 类别 状态 1 通用沈机集团 72710085 7 驳回复审中 2 通用沈机集团 75278703 7 复审申请已驳回 2024 年 9 月 26 日,通用沈机集团召开了总经理办公会议,同意将第 72710085、 75278703 号商标无偿转让至中捷厂。 根据中捷厂的书面确认,中捷厂、通用沈机集团已于 2024 年 9 月 27 日向国 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沈阳受理窗口提交第 72710085、75278703 号商标的转让 申请。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4 年 10 月 25 日发出的《关于第 75278703 号“中捷 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商评字[2024]第 0000286563 号),申请商标在复审 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根据通用沈机集团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 查,鉴于 75278703 号商标的复审申请已被驳回,仅第 72710085 号商标的转让申 请可以继续办理。 (二)预计进度 5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 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6 转让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未一并转让的,由 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81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中捷厂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电话咨询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 务沈阳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具体办理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对商标转让手 续的办理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前述境内商标的转让手续办理完成时间目前无法准 确预计。根据通用沈机集团出具的确认函:“在上述商标办理完毕转让手续前, 中捷厂有权继续使用上述商标且无须向本公司支付任何费用”,通用沈机集团进 一步出具承诺函如下:“上述商标办理转让手续预计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如未能 办理转让手续导致中捷厂及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受到损失的,本公司自愿对中 捷厂及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实际遭受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中捷航空航天和天津天锻的相关专利和软件著作权共有人未对共有专 利的使用和收益进行书面约定的原因及后续安排,是否会对中捷航空航天和天 津天锻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专利和软件著作权共有人与中捷航空航天、 天津天锻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一)中捷航空航天和天津天锻的相关专利和软件著作权共有人未对共有 专利的使用和收益进行书面约定的原因及后续安排,是否会对中捷航空航天和 天津天锻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1、天津天锻 根据天津天锻提供的资料、天津天锻书面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天津天锻及其子公司与第三方主体共同共有的 6 项专利共有人未对共有专 利的使用、收益进行具体的书面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是否 序 取得 存在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类型 权利期限 号 方式 他项 权利 天津天锻,中冶 一种模压成型 南方邯郸武彭炉 2018211 实用 原始 2018 年 7 月 1. 大型炭块机外 否 衬新材料有限公 468305 新型 取得 19 日起十年 脱模机构 司 中冶南方邯郸武 一种模压成型 彭炉衬新材料有 2018211 实用 原始 2018 年 7 月 2. 炭块双向压制 否 限公司,天津天 468593 新型 取得 19 日起十年 机构 锻 中国航发沈阳黎 一种锥形橡皮 2020106 发明 原始 2020 年 7 月 3. 否 明航空发动机有 筒成形零件的 774675 专利 取得 15 日起二十 4-82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是否 序 取得 存在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类型 权利期限 号 方式 他项 权利 限责任公司,天 方法和装置 年 锻航空 一种航天火箭 天锻航空,天津 贮箱箱底瓜瓣 2018217 实用 原始 2018 年 10 月 4. 航天长征火箭制 否 零件充液成形 895262 新型 取得 31 日起十年 造有限公司 模具结构 弯钩类飞机蒙 天锻航空,沈阳 2017 年 9 月 皮制件成形用 2017108 发明 原始 5. 飞机工业(集团) 18 日起二十 否 工装及成形工 40243X 专利 取得 有限公司 年 艺 中国航发沈阳黎 一种充液成形 明航空发动机有 装备柔性成形 2020229 实用 原始 2020 年 12 月 6. 限责任公司,天 否 介质的回收系 00884X 新型 取得 4 日起十年 锻航空,天津天 统 锻 根据天津天锻的书面确认,上述第 1 项和第 2 项专利系天津天锻与中冶南方 邯郸武彭炉衬新材料有限公司因合作研发 4000 吨粉末制品液压机和 6300 吨粉末 制品液压机而共同申请取得,主要应用于生产大型碳素粉末炭块模压成型液压机。 因上述专利仅为双方合作研发 4000 吨粉末制品液压机和 6300 吨粉末制品液压机 过程中作为生产流程的一部分,并未直接产生收益,且目前双方合作已经终止, 天津天锻已不在生产经营中使用上述专利,故双方未就前述共有专利使用及收益 进行书面约定。根据天津天锻的书面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天 津天锻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除向中冶南方邯郸武彭炉衬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液压 机设备时需要使用上述专利,在向其他客户提供产品时不涉及使用上述共有专利。 根据天锻航空的书面确认,上述第 3 项专利系天锻航空与中国航发沈阳黎明 航空发动机有限责任公司因合作研发项目而共同申请取得,主要应用于异形管零 件成形环节;第 4 项专利系天锻航空与天津航天长征火箭制造有限公司因合作研 发项目而共同申请取得,主要应用于充液胀形工艺;第 5 项专利系天锻航空与沈 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因合作研发项目而共同申请取得,主要应用于蒙拉 类零件。根据天津天锻、天锻航空的书面确认,上述第 6 项专利系天津天锻、天 锻航空与中国航发沈阳黎明航空发动机有限责任公司因合作研发项目而共同申 4-83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请取得,主要应用于充液成形系列产品成形过程乳化液介质回收生产环节。就上 述第 3-6 项专利,天津天锻、天锻航空曾向相关共有人提出签署有关共有专利使 用与收益的书面文件,但共有人认为就共有专利的使用和收益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即可,无需额外签署书面文件。故天津天锻、天锻航空 未就前述共有专利使用及收益与共有方进行书面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四条规定,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 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 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 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 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因此,就上述共有专利,天津天锻及天锻航空可以 单独实施,无需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且无需向其他共有人分配收益或支付费 用,上述专利处于共有状态,并不影响天津天锻及天锻航空合法使用该等专利。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天津天锻及天锻航空尚未收到其他共有人转让 上述共有专利或对专利实施独占许可的申请。 综上,天津天锻、天锻航空未就上述共有专利使用及收益与共有方进行书面 约定具有客观背景原因。天津天锻及天锻航空与专利共有人未对共有专利的使用 和收益进行书面约定不会对天津天锻及天锻航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中捷航空航天 根据中捷航空航天提供的资料、中捷航空航天书面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中捷航空航天与第三方主体共同共有 1 项专利,专利共有人未对 共有专利的使用、收益进行具体的书面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是否 序 取得 存在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类型 权利期限 号 方式 他项 权利 北京星航机电装 2021 年 12 月 20211161 发明 原始 1. 备有限公司、中 一种摆台装置 27 日起二十 否 97185 专利 取得 捷航空航天 年 根据中捷航空航天的书面确认,上述共有专利系中捷航空航天与北京星航机 电装备有限公司因合作研发项目而共同申请取得,主要用于生产五轴机床;就上 4-84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述专利,中捷航空航天曾向相关共有人提出签署有关共有专利使用与收益的书面 文件,但共有人认为就共有专利的使用和收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 相关规定即可,无需额外签署书面文件。故中捷航空航天未就前述共有专利使用 及收益与共有方进行书面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四条规定,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 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 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 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 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因此,就上述共有专利,中捷航空航天可以单独实 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无需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上述专利处 于共有状态,并不影响中捷航空航天合法使用该等专利。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中捷航空航天尚未收到其他共有人转让上述共有专利或对专利实施独 占许可的申请。 根据中捷航空航天提供的资料、中捷航空航天书面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中捷航空航天与第三方主体共同共有 1 项软件著作权,软件著作 权共有人未对共有软件著作权的使用、收益进行具体的书面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是否存 取得方 首次发 登记日 序号 软件名称 登记号 著作权人 权利期限 在他项 式 表日期 期 权利 中捷航空航 天、沈阳航空 2024 年 蒙皮铣边边缘检 2024SR03XX 原始取 1. 航天大学、航 / 2 月 29 50 年 否 测系统 XXX 得 空工业下属单 日 位 B1 根据中捷航空航天的书面确认,上述共有软件著作权系中捷航空航天与沈阳 航空航天大学、航空工业下属单位 B1 因合作研发项目而共同申请取得,主要用 于生产五轴机床;就上述软件著作权,中捷航空航天曾向相关共有人提出签署有 关共有软件著作权使用与收益的书面文件,但共有人认为就共有软件著作权的使 用和收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即可,无需额外签署书面 文件。故中捷航空航天未就前述共有软件著作权使用及收益与共有方进行书面约 定。 4-85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四条的约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 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 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 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 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 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 著作权。”因此,就上述共有软件著作权,中捷航空航天可单独行使除转让、许 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无需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上述软件 著作权处于共有状态,并不影响中捷航空航天合法使用该等软件著作权。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捷航空航天尚未收到其他共有人转让上述共有软件 著作权或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共有软件著作权的申请。 综上,中捷航空航天未就上述共有专利、软件著作权使用及收益与共有方进 行书面约定具有客观背景原因。中捷航空航天与专利、软件著作权共有人未对共 有专利、共有软件著作权的使用和收益进行书面约定不会对中捷航空航天的生产 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专利和软件著作权共有人与中捷航空航天、天津天锻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 根据天津天锻、中捷航空航天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网络核查,上述专 利和软件著作权共有人与天津天锻、中捷航空航天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中捷厂和中捷航空航天使用控股股东排污许可证是否合法合规,交易 完成后如因未及时办理排污许可证受到主管部门处罚,对上市公司的潜在影响 及责任承担主体;中捷航空航天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续期情况,是否存在 实质性障碍 (一)中捷厂和中捷航空航天使用控股股东排污许可证是否合法合规,交 易完成后如因未及时办理排污许可证受到主管部门处罚,对上市公司的潜在影 响及责任承担主体 根据中捷厂、中捷航空航天的书面确认并经访谈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 4-86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环境分局,通用沈机集团园区及向通用沈机集团租赁厂房的企业,统一由通用沈 机集团办理排污许可,鉴于园区内使用一套排污系统,中捷厂作为子公司租用通 用沈机集团厂房以及通用沈机集团从沈阳机床租赁的厂房,由通用沈机集团办理 了排污许可证,中捷厂产生的废水、废气等排放物已纳入通用沈机集团的排污系 统,中 捷 厂 的 排 污 量 已涵 盖 在 通 用 沈 机 集 团 持 有 的 编 号 为 91210106243381258Q001U 的排污许可证以及编号为 91210106243381258Q002U 的排污许可证统一监管;中捷航空航天作为子公司租用的通用沈机集团从沈阳机 床租赁的厂房,由通用沈机集团办理了排污许可证,中捷航空航天产生的各类废 水等排放物已纳入通用沈机集团的排污系统,中捷航空航天的三废排污量已涵盖 在通用沈机集团持有的编号为 91210106243381258Q001U 的排污许可证统一监 管,因此中捷厂、中捷航空航天无需单独申请排污许可证。 就上述中捷厂和中捷航空航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事项,沈阳机床已出具 《关于沈阳机床中捷友谊厂有限公司及沈阳中捷航空航天机床有限公司排污许 可证的说明》,确认“本公司将在本次交易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内依照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启动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或申请换发新的《排污许可证》,以将中 捷厂、中捷航空航天所涉及的污染物排放事宜纳入本公司所持有《排污许可证》 的许可范围。” 就上述中捷厂和中捷航空航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事项,通用沈机集团已出 具《关于沈阳机床中捷友谊厂有限公司及沈阳中捷航空航天机床有限公司排污许 可证的说明》,说明“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单位将配合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的变更,以将中捷厂、中捷航空航天所涉及的污染物排 放事宜纳入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在资质变更完成 前的过渡期间,中捷厂、中捷航空航天在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排放稳定 达标的前提下,可以通过本公司《排污许可证》进行污染物排放,本公司将积极 协调主管部门对过渡期间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予以支持。”同时,通用沈机集团进 一步出具《承诺函》:“若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在 5 个工作 日内启动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或申请换发新的《排污许可证》,则在排污许 可证变更登记完成前,因中捷厂和中捷航空航天未及时取得排污许可证事宜,影 响中捷厂和中捷航空航天正常生产经营或导致中捷厂和中捷航空航天受到任何 4-87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处罚或损失,进而对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造成影响的,本公司将承担因此导致 的任何损失、损害、成本和费用,使中捷厂和中捷航空航天免受损害,从而使沈 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免受实质性影响。” 根据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适当网 络核查,报告期内中捷厂和中捷航空航天不存在因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而受到行政 处罚的情况。 综上,上市公司已承诺将在本次交易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请办理《排 污许可证》的变更,以将中捷厂、中捷航空航天所涉及的污染物排放事宜纳入上 市公司《排污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如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排污许可证》 的变更登记完成之前中捷厂和中捷航空航天因未及时办理排污许可证受到主管 部门处罚,通用沈机集团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其将作为责任承担主体承担因此导 致的任何损失、损害、成本和费用,使中捷厂和中捷航空航天免受损害,消除对 上市公司的潜在影响。 (二)中捷航空航天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续期情况,是否存在实质性 障碍 根据中捷航空航天的书面确认及提供的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中捷航空航天持有的有效期至 2024 年 11 月 30 日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 书》已完成续期,并获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证书编号: 0424Q10395R2M), 有效期至 2027 年 11 月 30 日止。 五、天津天锻被罚款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天津天锻未取 得权属证书的房产账面值与评估值,相关权证办理进展、预计办毕期限、费用 承担方式,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或不能如期办毕的风险,对本次交易作价的影响 及应对措施 (一)天津天锻被罚款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 根据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北辰分局于 2024 年 2 月 20 日作出的《行政处 罚决定书》,天津天锻建设的智能化成型装备制造车间存在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 年修 4-88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订)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根据《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 年修订)第七十三 条、《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津规 资监发(2020)216 号)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天津天锻处以 3,601,442.80 元 的罚款。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 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 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相关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且中介机构出具明确核查结论 的,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1.违法行为轻微、罚款金额较小;2.相关处 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3.有权机关证明该行为不属于重大 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等的除 外。 鉴于:(1)上述行政处罚的处罚依据《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规 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 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 响的,限期改正,并可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 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并可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该处罚依据法规并 未明确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机关亦未认定 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2)上述行政处罚的处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 源局北辰分局已出具《证明》,确认“该案件不属于重大的行政处罚,未造成严 重法律后果,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3)根据天津天锻的书面确 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网络核查,上述违法行为不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 员伤亡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情形;(4)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天津天 锻已足额缴纳罚款并整改完毕,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涉及的智能化成型装备制造车 间,天津天锻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津(2024)北辰区不动产权第 0312512 号)。 因此,本所认为天津天锻上述被罚款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具有法律依据。 (二)天津天锻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账面值与评估值,相关权证办理进 展、预计办毕期限、费用承担方式,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或不能如期办毕的风险, 4-89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对本次交易作价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根据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以 2023 年 8 月 31 日为评 估基准日的《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天津市天锻压力 机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资产评估报告》(沃克森国际评报字(2023)第 2393 号)及天津天锻的书面确认,天津天锻共有 3 处房产尚未取得权属证书,具体情 况如下: 序 建筑面积 名称 坐落 对应土地证号 账面值(元) 评估值(元) 号 (㎡) 北辰区津 津(2024)北辰 空压 1 围公路 区不动产权第 93.46 44,075.73 42,360.00 机房 202 号 0312512 号 北辰区津 津(2024)北辰 涂装 2 围公路 区不动产权第 194.30 77,091.83 112,221.00 车间 202 号 0312512 号 配件 北辰区津 津(2024)北辰 3 库旁 围公路 区不动产权第 140.37 49,463.07 75,850.00 平房 202 号 0312512 号 根据天津天锻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上述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自有房产系 天津天锻在其自有土地上施工建设,该自有土地已获得《不动产权证书》 津(2024) 北辰区不动产权第 0312512 号)。该等房产均因历史遗留原因而未办理产权证书, 具体为上述 3 处房产由历史股东 2011 年出资形成,房产相关建设文件因时间较 久遗失不可查,故无法办理产权证书。 根据天津天锻的书面确认,就上述第 1 项房产,因该房产目前无实际用途, 且位于后续计划建设项目的区域内,为后续项目建设需要,天津天锻已将该房产 拆除,该房产无需再办理房屋所有权权属证书;就上述第 2-3 项房产,因该等房 产目前正用于生产物资中转,天津天锻无拆除计划;该等房产位于天津天锻自有 土地上,天津天锻对该等房产的使用具有稳定性和持续性,且并非天津天锻主要 生产厂区或厂房,具有较高的可替代性,若未来无法继续使用该等房产,天津天 锻能够在较快时间内找到替代性场所,不会对天津天锻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 根据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以 2023 年 8 月 31 日为评 4-90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估基准日的《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天津市天锻压力 机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资产评估报告》(沃克森国际评报字(2023)第 2393 号),该等瑕疵房产已被纳入评估范畴,其评估值合计为 230,431.00 元,占天津 天锻纳入评估范围的自有房产的总评估值的比例约为 0.14%,占比较小。并且, 根据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以 2024 年 4 月 30 日为评估基 准日的《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 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资产评估报告》(沃克森评报字(2024)第 1875 号),标的 资产天津天锻 78.45%股权的评估值较以 2023 年 8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的评估 结果未发生评估减值。 就天津天锻上述房产未取得权属证书事宜,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通用机床公 司出具《有关天津天锻无证房产事项的说明》:“如天津天锻后续因上述 3 处房产 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而给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或天津天锻成为沈阳机床股份 有限公司子公司后造成任何损失的,本单位承诺将给予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或 成为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后的天津天锻相关赔偿或补偿,避免沈阳机床 股份有限公司因此遭受任何经济损失。” 基于上述,天津天锻未取得上述房产的权属证书不会对本次交易作价产生重 大不利影响。 六、天津天锻对天锻航空实缴出资的安排,是否存在被行政处罚的风险 根据天津天锻提供的转款凭证,天津天锻已于 2024 年 9 月 30 日完成对天锻 航空的全部实缴出资。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天锻航空的股权结构及 注册资本实缴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天津天锻 849.66 849.66 51.00% 2 郎利辉 816.34 163.268 49.00% 根据现行有效的《公司法》,“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 4-91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 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虚假出资或者未出资金额 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如公司股东未按期出资,存在被公司登 记机关责令改正和处以罚款的法律风险。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天津天锻已完成对天锻航空的全部实缴出 资,且根据天津天锻的《公共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专用版)》并经公开检 索,天津天锻未因上述未对天锻航空按期实缴出资事项受到任何行政处罚。 根据天津天锻主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4 年 9 月 23 日出具的说明:“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系我局辖区内企业,经我 局登记系统查询,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自成立至今,历次变更登记材料齐 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依法予以登记,未发现违反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 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行为,不存在被行政处罚的情形;经天津市市场主体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未发现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存在违反公司法、注 册资本登记管理及其他市场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问题 14 申请文件显示:(1)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通用技术集团控制的通用沈机集团、 通用技术集团机床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通用技术齐齐哈尔二机床有限责任公司、 通用技术集团大连机床有限责任公司、通用技术集团天津第一机床有限公司、通 用技术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的产品、业务与上市公司存在同业竞争; (2)本次交易中业绩承诺资产为中捷厂采取收益法评估的专利权、中捷航空航 天净资产、天津天锻母公司收益法评估的技术资产包及子公司天锻航空采取收益 法评估的整体资产组;(3)中捷航空航天在 2024 至 2026 年应实现的承诺净利润 数与其 2022 年、2023 年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4)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资产 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子公司,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因交易尚未完成, 协同效应难以量化,交易定价未考虑协同因素对估值的影响。 请上市公司补充说明:(1)结合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控制主体的主营业务、经 营范围及生产销售的具体产品情况,说明除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外,前述主体与 4-92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具体情况,前述主体与上市公司同业产品的营业收入及占比 情况;(2)本次交易完成后,同业竞争的具体情况,后续的具体解决计划及措施, 是否对标的资产及交易完成后的上市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是否存在违反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做出的关于同业竞争的承诺,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办法》 第四十三条的规定;……(6)结合上市公司与标的资产在主营业务的异同,说 明上市公司与标的资产协同效应的具体体现及可实现性,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对 标的资产的整合管控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在人员、财务、业务、资产、机构等方 面的具体整合措施及有效性。 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核查(5)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律师核查(1)、(2)、(6)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结合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控制主体的主营业务、经营范围及生产销售的 具体产品情况,说明除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外,前述主体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 的具体情况,前述主体与上市公司同业产品的营业收入及占比情况 (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控制主体的主营业务、经营范围及生产销售的具 体产品情况及其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的书面确认及其公告,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为机床产品研发、机 床制造、销售服务、行业解决方案、机床零部件配套等,已形成卧式车床、立式 车床、卧式加工中心、立式加工中心及行业专机、自动线等为主的机床整机产品, 并生产销售少量功能部件(主轴)、铸件(床身、立柱、工作台、主轴箱等)。 根据通用技术集团提供的资料,通用技术集团主要业务分为先进制造与技术 服务、医药医疗健康业务、贸易与工程服务业务等三大板块,其中先进制造与技 术服务进一步分为新材料领域和装备制造领域,装备制造领域目前主要为机床制 造。 根据通用技术集团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通用技术集团控制的主要二级子公司的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生产销售的主要产品及其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情况如下: 4-93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与上市公司同 序 公司名称 业务版块 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 主要产品 业竞争具体情 号 况 否。刀具量仪为 功能部件,是机 通用技术集 量具、刃具、刀 先进制造与技 量具、刃具、量仪、数控机床及刀具的机械制造及销售,热 床主机上游企 团哈尔滨量 具刀柄、量仪、 1. 术服务(装备 处理加工;房屋租赁;自营或代理货物进出口(但国家限定 刀具量仪 业,和上市公司 具刃具有限 检具的生产与销 制造) 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除外) 机床产品、主轴 责任公司 售 产品无相同或 相似情况 一般项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分支机构 否。母公司无实 经营);金属切削机床制造(分支机构经营);机床功能部件 际业务,其子公 及附件制造(分支机构经营);金属成形机床销售;数控机 司天津天锻产 床销售;机床功能部件及附件销售;数控机床制造(分支机 品在生产技术、 构经营);金属切削机床销售;金属成形机床制造(分支机 通用技术集团机 产品功能及产 构经营);五金产品制造(分支机构经营);电机制造(分支 床板块管理平 品应用等方面 机构经营);机械电气设备制造(分支机构经营);机械电气 台,母公司未实 先进制造与技 ①各类液压机; 和上市公司主 通用机床公 设备销售(分支机构经营);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 际经营业务,下 2. 术服务(装备 ②面向航空领域 要产品无相同 司 智能控制系统集成;机械设备租赁;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 属子公司仅标的 制造) 的钣金零部件 或相似情况。 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工业设计服务; 天津天锻,从事 此外,本次交易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 金属成形机床研 将 天 津 天 锻 术推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企业管理;非居住房 发、制造、销售 78.45% 股 权 注 地产租赁;计量服务;档案整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含 入上市公司,消 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物业管理;通用零部件制 除潜在的业务 造(分支机构经营);装卸搬运;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 重合可能性。 企业总部管理;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 4-94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与上市公司同 序 公司名称 业务版块 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 主要产品 业竞争具体情 号 况 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广告制作。(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检验 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件为准) 许可项目:进出口代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房地产 开发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服务,检验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是,从行业大类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 上看,其金属切 准)一般项目:金属切削机床制造,数控机床制造,工业控 削机床产品与 制计算机及系统制造,金属加工机械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 上市公司主要 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① 金 属 切 削 机 机床产品属于 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金属切削机床销售,金属成形机床 床,包括车削、 相似产品。 先进制造与技 主要从事金属切 通用沈机集 销售,数控机床销售,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通用设 钻削、铣削和镗 此外,通用沈机 3. 术服务(装备 削机床研发、制 团 备修理,国内贸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 削加工机床等; 集 团 作 为 本 次 制造) 造、销售 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智能控制系 ②机床功能部件 交易对方,将中 统集成,机械设备租赁,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 (刀库、齿盘等) 捷厂、中捷航空 (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工业设计服务,技术服务、 航天出售给上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 市公司,以解决 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计量服务,档案整理服务,人 同业竞争部分 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物业管 问题。 理,通用零部件制造,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制造,锻件及粉 末冶金制品销售,黑色金属铸造,有色金属铸造,模具制造, 4-95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与上市公司同 序 公司名称 业务版块 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 主要产品 业竞争具体情 号 况 模具销售,再生资源加工,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装卸搬运, 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喷涂加工,淬火加工,机床功能部 件及附件制造,机床功能部件及附件销售,销售代理(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是,从行业大类 上看,其金属切 削机床产品与 上市公司主要 机床产品属于 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机械工程研究服务;制造金属 ①精密数控机 相似产品。且其 切割机床、制造金属成形机床、制造机床功能部件及附件(限 床; 与上市公司均 通用技术集 外埠开展经营活动);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 高端数控机床的 ②精密机床功能 先进制造与技 生产主轴类功 团机床工程 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服务;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 研发、制造、销 部件(精密/高速 4. 术服务(装备 能部件。 研究院有限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市场主体依法自 售,以及技术服 电主轴、精密转 制造) 通用技术集团 公司 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务 台、精密微型丝 机床工程研究 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 杠副、电液伺服 院有限公司定 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元部件等) 位为机床相关 基础及先进技 术研究,与上市 公司不存在直 接竞争。 通用齐二机 先进制造与技 一般项目:金属切削机床制造;金属成形机床制造;增材制 主要为重型机床 各类重型数控机 是,从行业大类 5. 床 术服务(装备 造装备制造;海洋工程装备制造;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 的生产、销售 床 上看,其金属切 4-96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与上市公司同 序 公司名称 业务版块 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 主要产品 业竞争具体情 号 况 制造) 试验机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 削机床产品与 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机床功能部件及附件 上市公司主要 制造;通用零部件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模具制造; 机床产品属于 金属结构制造;木制容器制造;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相似产品。 喷涂加工;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电子、机械设备 通用齐二机床 维护(不含特种设备);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软件开发; 产品以重型为 机械设备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主,与上市公司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住房租赁; 机床产品面对 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金属切削机床销售;金 的具体应用场 属成形机床销售;增材制造装备销售;海洋工程装备销售; 景有一定差异。 智能基础制造装备销售;试验机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机械 电气设备销售;机床功能部件及附件销售;机械零件、零部 件销售;模具销售;金属结构销售;木制容器销售。许可项 目:供暖服务。 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是,从行业大类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 上看,其金属切 ①车床; 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数控机床销售,数控机床制造,机床 削机床产品与 通用技术集 ②数控机床; 先进制造与技 功能部件及附件销售,机床功能部件及附件制造,金属切削 上市公司主要 团大连机床 机床研发、制造 ③功能部件(刀 6. 术服务(装备 机床制造,金属切削机床销售,通用设备修理,机械设备研 机床产品属于 有限责任公 与销售 架类、主轴类、 制造) 发,机械设备销售,智能控制系统集成,金属切削加工服务, 相似产品。 司 卡盘类、刀库类、 金属工具制造,机动车修理和维护,工业机器人制造,特殊 通用技术集团 传动部件) 作业机器人制造,工业机器人安装、维修,工业机器人销售, 大连机床有限 智能机器人的研发,智能机器人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 责任公司对于 4-97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与上市公司同 序 公司名称 业务版块 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 主要产品 业竞争具体情 号 况 特种设备制造),工业设计服务,贸易经纪,住房租赁,机 机床功能部件 械设备租赁,运输设备租赁服务,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 的业务布局力 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标准 度更大。 化服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金属加工机械制造,软件销售,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国内货物运输代理, 国内贸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是,从行业大类 上看,其金属切 削机床产品与 上市公司主要 切削机床及专用设备制造、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机床产品属于 齿轮加工机床、 销售;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加工;起重设备制造、安装、维 相似产品。 通用技术集 专用磨床及精密 先进制造与技 修、销售;金属表面处理;质检技术服务;货物或技术进出 通用技术集团 团天津第一 传动装置制造、 7. 术服务(装备 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 齿轮机床、磨床 天津第一机床 机床有限公 销售,为客户提 制造) 海上国际货运代理业务;航空国际货运代理业务;陆路国际 有限公司的主 司 供专业齿轮加工 货运代理业务;自有房屋、机械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 要产品为齿轮 综合解决方案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机床、磨床,在 生产工艺及下 游具体应用场 景有差异,不存 在直接竞争。 8. 通用技术集 先进制造与技 开发、设计、生产和销售机床系列产品及配件,计算机信息 卧式铣镗床、刨 铣镗床、镗铣床、 是,从行业大类 4-98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与上市公司同 序 公司名称 业务版块 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 主要产品 业竞争具体情 号 况 团昆明机床 术服务(装备 产品、高效节能产品、光机电一体化产品,开发高新科技产 台卧式铣镗床、 加工中心 上看,其金属切 股份有限公 制造) 品,进行自有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及技术咨询等业务、国内 落地铣镗床、龙 削机床产品与 司 外大型机床搬迁、维修、再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门镗铣床、坐标 上市公司主要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镗床、卧式加工 机床产品属于 中心、机床功能 相似产品。 部件等产品的制 通用技术集团 造及销售 昆明机床股份 有限公司的主 要产品在下游 具体应用场景 有差异。 许可项目:期刊出版。(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 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针纺织品销售;技术服务、 功能纤维材料技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合 纤维材料相关技 术研发、生物质 成纤维制造;合成纤维销售;生物基材料制造;生物基材料 否。纤维材料相 中国纺织科 先进制造与技 术开发、技术服 材料研发、高新 销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货物进 关业务与上市 9. 学研究院有 术服务(新材 务、技术咨询、 能纤维与纺织复 出口;技术进出口;会议及展览服务;科技中介服务;翻译 公司不存在业 限公司 料) 技术交流、技术 合材料研发;基 服务;劳动保护用品销售;广告发布;平面设计;图文设计 务重合情况。 转让、技术推广 础研究;科技成 制作;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 果转化 机械设备租赁;物业管理;停车场服务;产业用纺织制成品 制造;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 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 4-99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与上市公司同 序 公司名称 业务版块 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 主要产品 业竞争具体情 号 况 工业工程设计服务;机械设备销售;汽车销售。(除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 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动。) 一般项目:生物基材料制造;新材料技术研发;工程和技术 研究和试验发展;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合成纤维制 莱赛尔纤维;化 造;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面料纺织加工;纺织专用设备 纤成套设备;热 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 人造纤维(纤维 辊;卫生用、交 生物基材料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合成纤维销 素纤维)制造; 通用无纺布;防 售;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第一类 纺织专用设备制 水剂、绿纤化学 通用 技 术 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 造;非织造布制 品、染料;新材 否。材料类相关 先进制造与技 高 新 材料 置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 造;化学试剂和 料检测、计量、 业务与上市公 10. 术服务(新材 集团有限公 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 助剂、染料制造; 认证认可、耗材 司不存在业务 料) 司 活动;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广告设计、 检测服务;其他 销售;导电产品、 重合情况。 代理;广告制作;会议及展览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合成纤维制造; 聚 乙 烯 凉 感 产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二 其他产业用纺织 品、低熔点产品、 类医疗器械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制成品制造 锦涤复合产品、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 丙纶产品;纤维 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 基复合材料 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通用技术健 一般项目:大数据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数据处理服务; 医疗相关大数据 否。医疗健康相 11. 康医疗大数 医药医疗健康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数据处理服务;互联网数 互 联 网 数 据 服 服务,远程健康 关业务与上市 据科技(北 据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 务;数据存储支 管理,信息系统 公司不存在业 4-100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与上市公司同 序 公司名称 业务版块 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 主要产品 业竞争具体情 号 况 京)集团有 疗服务);远程健康管理服务;体育健康服务;养生保健服 持服务;健康咨 集成服务,软件 务重合情况。 限公司 务(非医疗);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询服务(不含诊 开发和销售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物联网应用服务;工 疗服务);远程健 业互联网数据服务;医院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会议及展览 康管理服务;体 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软件开 育健康服务;养 发;软件销售;软件外包服务;区块链技术相关软件和服务; 生保健服务(非 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人 医疗);医学研究 工智能硬件销售;可穿戴智能设备制造;可穿戴智能设备销 和试验发展;信 售;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公共数据平 息系统集成服 台;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咨询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 务;信息技术咨 智能机器人的研发;服务消费机器人制造;服务消费机器人 询服务;软件开 销售;互联网设备销售;云计算设备销售;办公服务;平面 发;软件销售; 设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软件外包服务 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互联网信息服务;在线数据处理与 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 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 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药品批发;Ⅱ、Ⅲ类射线装置销售;第三类医疗 西药、中药制造 中国 医 药 否。医药相关业 器械经营;药品生产;药品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及药品商贸,医 西药、中药,药 健康产业 务与上市公司 12. 医药医疗健康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 疗器械批发、零 品商贸,医疗器 股份有限公 不存在业务重 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第一类医疗器械 售、制造、维修 械等 司 合情况。 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等 4-101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与上市公司同 序 公司名称 业务版块 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 主要产品 业竞争具体情 号 况 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 方食品销售;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技术进出口;食品 进出口;招投标代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汽车销售;中草药种植; 谷物销售;畜牧渔业饲料销售;饲料原料销售;饲料添加剂 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普通货物仓 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机械设备 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 项目的经营活动。) 医药、医疗产业投资;企业资产经营、资产管理;健康咨询 通用 技 术 (须经审批的诊疗活动除外);企业管理;技术开发、技术 否。医药相关经 集 团 医药 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技术转让。(市场主体依法自 营范围与上市 13. 医药医疗健康 目前无实际经营 目前无实际经营 控股有限公 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公司不存在业 司 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 务重合情况。 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化学药制剂,生 否。医药相关业 通用天方药 医药研究、科技开发、技术引进、医药化工、医药中间体、 医药销售,主营 化药品,抗生素, 务与上市公司 14. 业集团有限 医药医疗健康 医药机械加工制作、对外投资。销售咨询服务,有形动产租 业务相关对外投 中药饮片,中成 不存在业务重 公司 赁、技术咨询。 资 药 合情况。 项目投资;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 医 院 管 理 和 运 门急诊服务、住 否。医疗健康相 国中康健集 15. 医药医疗健康 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医院管理;健康管理(须经审批的诊疗 营,健康管理、 院服务、健康体 关业务与上市 团有限公司 活动除外);酒店管理;餐饮管理;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 养老服务、疗休 检服务、健康管 公司不存在业 4-102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与上市公司同 序 公司名称 业务版块 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 主要产品 业竞争具体情 号 况 业用房;物业管理;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 养服务、供应链 理服务、互联网 务重合情况。 推广;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卡中心、 管理与运营、大 医院服务、疗休 PUE 值在 1.5 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销售第二类医疗 健康产品的研发 养服务、居家养 器械;经济贸易咨询;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会议服务;旅游 与销售、互联网 老、社区养老、 项目策划;疗养服务管理;旅客票务代理;汽车租赁(不含 信息服务、资产 旅居养老、集中 九座以上客车);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医疗 管理、投资管理 养老服务;数智 设备经营租赁;健身服务;销售电子产品、机械设备;应用 等 健康产品、健康 软件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居家养老服务;互 管理软件等 联网信息服务;保险代理业务;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集中 养老服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 动;互联网信息服务、集中养老服务、保险代理业务、销售 第三类医疗器械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 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医学研究与试验发展;医院管理;健康咨询(须经审批的诊 疗活动除外);项目投资;资产管理;软件开发;数据处理 (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 值在 1.5 以上的云计算数 否。医疗健康相 航天医疗健 据中心除外);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物业管理;技术开发、 医院诊疗、医学 医院诊疗,医学 关业务与上市 16. 康科技集团 医药医疗健康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 科技和医院保障 科技和保障服务 公司不存在业 有限公司 口;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销售第一类、第二类医 服务 务重合情况。 疗器械、化妆品、通讯设备、办公用品、家具、首饰、工艺 品、花卉、服装、鞋帽、非金属矿石、计算机、软件及辅助 设备、五金交电、电子产品、电气机械、纺织品、卫生用品、 4-103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与上市公司同 序 公司名称 业务版块 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 主要产品 业竞争具体情 号 况 日用百货、婴儿用品、眼镜、体育用品、家用电器;设计、 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销售食品、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 药品;集中养老服务;医疗服务;餐饮服务;住宿;工程设 计;化工产品;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电信业务;广播电视 节目制作;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 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医疗服务、 销售食品、餐饮服务、销售化工产品、经营电信业务、互联 网信息服务、住宿、广播电视节目制作、集中养老服务、零 售药品、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工程设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 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动。) 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 至 2026 年 05 月 07 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 否。医药贸易类 美康中成药 出口;销售木材。(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 主要包括甘草及 相关业务与上 17. 保健品进出 医药医疗健康 经营活动;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以及依法须 进口贸易 其制品,原料药, 市公司不存在 口有限公司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 一般商品等 业务重合情况。 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 活动。) 医院管理及咨询服务;养老机构管理及咨询服务;健康管理 医院运营管理, 否。医疗健康相 通用技术集 及咨询服务;医疗健康产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 包含旗舰医院、 医疗服务、健康 关业务与上市 18. 团医疗健康 医药医疗健康 业管理及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销售药品、 专科医院、小通 管理、医养业务 公司不存在业 有限公司 食品、Ι 类医疗器械、消杀用品;医疗器械、医疗设备租赁; 诊所、互联网医 务重合情况。 4-104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与上市公司同 序 公司名称 业务版块 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 主要产品 业竞争具体情 号 况 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用房;物业管理。(市场主体依法 院;健康管理业 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销售食品、销售药品以 务,包含医养业 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 务、康复治疗、 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 健康管理;综合 目的经营活动。) 服务业务,包含 供应链管理、社 会化服务等 一般项目:养老服务;职工疗休养策划服务;第一类医疗器 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软件开发;数据处理服务; 计算机系统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健康咨询服务(不含 诊疗服务);广告设计、代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 通用技术集 机构养老、旅居 否。养老服务相 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专业保洁、清洗、 团健康养老 养老、社区居家 关业务与上市 19. 医药医疗健康 消毒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酒店管理。(除依法须 各类养老服务 产业有限公 养老、养老产业 公司不存在业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 司 链业务 务重合情况。 项目:医疗服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 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 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医院管理;健康咨询 提供预防、治疗、 综合医疗服务、 宝石花医疗 否。医疗健康相 服务(不含诊疗服务);远程健康管理服务;医学研究和试 康复、养老于一 国际医疗服务、 健康投资控 关业务与上市 20. 医药医疗健康 验发展;养老服务;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企业总 体的全生命周期 口腔专科服务、 股集团有限 公司不存在业 部管理;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 医疗健康产品和 精准医疗服务、 公司 务重合情况。 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服务 临床试验服务、 4-105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与上市公司同 序 公司名称 业务版块 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 主要产品 业竞争具体情 号 况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会议及展览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 医院管理服务等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 健康咨询服务 术转让、技术推广;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诊所 (不含诊疗服 服务;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 务);诊所服务; 疗);护理机构服务(不含医疗服务);体育健康服务;紧急 养生保健服务 救援服务;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第一类医 (非医疗);中医 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批发; 养生保健服务 医护人员防护用品零售;医用口罩批发;医用口罩零售;母 (非医疗);护理 婴用品销售;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 机构服务(不含 健康咨询、诊疗、 品批发(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 医疗服务);体育 通用技术集 养生保健、护理、 否。医疗健康相 牙及其制品除外);礼品花卉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制造; 健康服务;紧急 团健康管理 健康体检等健康 关业务与上市 21. 医药医疗健康 电子产品销售;办公用品销售;家居用品销售;家用电器销 救援服务;卫生 科技有限公 产业综合服务; 公司不存在业 售;日用百货销售;日用品销售;日用杂品销售;针纺织品 用品和一次性使 司 医护医疗用品销 务重合情况。 销售;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鞋帽批发;鞋帽零售; 用医疗用品销 售 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汽车销售;五金产品零售;专用设备 售;第一类医疗 修理;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软件开发;信息技术 器械销售;第二 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互联网销 类医疗器械销 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 售;医护人员防 广告发布;会议及展览服务;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 护用品批发;医 务);物业管理;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 护人员防护用品 (预包装)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零售;医用口罩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 批发;医用口罩 4-106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与上市公司同 序 公司名称 业务版块 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 主要产品 业竞争具体情 号 况 批的教育培训活动);医院管理;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 零售 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农副 产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医疗服务;医疗美容服务;药 品批发;药品零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餐饮服务;住宿 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 电信业务;保险代理业务;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药品 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 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 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Ⅱ、Ⅲ、Ⅳ、Ⅴ类放射源销 ①高端仪器与信 售;Ⅱ、Ⅲ类射线装置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息产品主要包括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 检测分析仪器、 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 航空发动机、电 否。仪器、医疗 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食品销售 力设备等 中国仪器进 高端仪器与信息 等相关业务与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 ②医疗用品及器 22. 出口集团有 医药医疗健康 产品、医疗用品 上市公司不存 食品销售;商用密码产品销售;广播影视设备销售;电子产 材批发:主要包 限公司 及器材批发 在业务重合情 品销售;通讯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网 括医用 X 射线 况。 络设备销售;软件销售;安防设备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销 机、CT、监护仪、 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发电 呼吸机、除颤仪、 机及发电机组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太阳能热利用 彩色超声诊断系 装备销售;仪器仪表销售;进出口代理;日用百货销售;信 统、PCR 仪等 4-107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与上市公司同 序 公司名称 业务版块 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 主要产品 业竞争具体情 号 况 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 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仪器仪表修理;专用设备修理;招投标代理服务;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会议及展览服务;租赁服务(不含许可 类租赁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 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工程管理服务;新能 源汽车整车销售;汽车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 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否。已停业,且 销售食品;批发药品;销售饲料;技术服务、技术开发;企 通用顺天堂 医药相关经营 业管理;技术检测;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23. (北京)医 医药医疗健康 停业,已注销 停业,已注销 范围与上市公 (销售食品、批发药品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药有限公司 司不存在业务 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重合情况。 一般项目: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人工智能理 论与算法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数据处理服务; 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数 通用技术集 大数据服务;互 否。信息、软件 据处理服务;大数据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软件销售;信 数据处理,软件 团健康数字 联网数据服务; 相关业务与上 24. 医药医疗健康 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云计算设备销售;计算 开发,信息系统 科技(北京) 软件开发;软件 市公司不存在 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 集成 有限公司 销售;信息系统 业务重合情况。 商品);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 集成服务 息咨询服务);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健康咨询服务(不含 诊疗服务);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 4-108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与上市公司同 序 公司名称 业务版块 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 主要产品 业竞争具体情 号 况 查);企业管理咨询;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人工智能行业应 用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公共数据平台;人工智能公共服 务平台技术咨询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技术服务; 物联网应用服务;软件外包服务;区块链技术相关软件和服 务;物联网设备销售;通讯设备销售;互联网设备销售;第 一类医疗器械销售;人工智能硬件销售;可穿戴智能设备销 售;远程健康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互联网信息服务; 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一类增 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检验检测服务;第三类 医疗器械经营;药品零售;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 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 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基础电信业务;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 通信设备及相关 手机、电脑、手 建筑劳务分包;食品销售;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住宅室内 设备批发业务、 表手环等融合产 装饰装修;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 新能源汽车及相 品、新能源汽车、 否。通信相关业 中国邮电器 务);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关配件批发业 会展服务、智慧 贸易与工程服 务与上市公司 25. 材集团有限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 务、展览广告会 空间产品服务、 务 不存在业务重 公司 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通信设备制造(分支机构经营); 展业务、智慧系 运输服务、宾馆 合情况。 通信设备销售;移动通信设备制造(分支机构经营);移动 统设备集成安装 服务、通信设备 通信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工程管理服务;对外承包工 服务业务、全屋 安装服务、软件 程;智能车载设备制造(分支机构经营);智能车载设备销 智能相关设备批 系统开发服务 4-109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与上市公司同 序 公司名称 业务版块 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 主要产品 业竞争具体情 号 况 售;电动自行车销售;摩托车及零配件零售;汽车零配件零 发业务、物流运 售;充电桩销售;集中式快速充电站;汽车销售;数据处理 输业务、宾馆服 和存储支持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 务业务、通信管 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智能控制系统集成;软件开发; 道及设备安装业 软件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 务、软件系统开 统运行维护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会议及展 发业务等 览服务;广告制作;广告发布;广告设计、代理;组织文化 艺术交流活动;销售代理;有色金属合金销售;办公用品销 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建筑材料销售;日用品销售;日 用百货销售;钟表销售;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玩具 销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 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家用电器销售;润滑油销售;林业产 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 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国内贸易代理;招 投标代理服务;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普 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 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 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物业管理;进出口代理;通讯设备修 理;5G 通信技术服务;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分支机构 经营);家具安装和维修服务;家用电器安装服务;建筑装 饰材料销售;建筑用金属配件销售;家具销售;家具零配件 销售;日用玻璃制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 杂品零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新能源汽车整车销 4-110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与上市公司同 序 公司名称 业务版块 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 主要产品 业竞争具体情 号 况 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汽 车装饰用品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新兴能源技术研 发;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安防设备销售; 农副产品销售;供应链管理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食品 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二手车经纪;机械零件、 零部件销售;电池零配件销售;轮胎销售;机动车修理和维 护;洗车服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充电控制设备租 赁;停车场服务;汽车拖车、求援、清障服务;代驾服务。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 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信息咨 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咨询策划服务;社会 经济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油脂、油料、粮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广告制作;广告发布;数字广告制作; 豆、饲料、水产 否。轻工、日用 粮油饲料批发业 数字广告发布;会议及展览服务;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 类、化工品、纸 等产品的贸易 中国轻工业 务,特色化工产 贸易与工程服 食品);日用百货销售;五金产品批发;家用电器销售;非 浆、板材、咖啡 类相关业务与 26. 品进出口集 品批发业务,可 务 居住房地产租赁;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新能源原动设备销 豆、可可豆类、 上市公司不存 团有限公司 可批发业务,纸 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新 冻肉类、黑巧、 在业务重合情 浆批发业务等 能源汽车生产测试设备销售;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 咖啡熟豆、小家 况。 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太阳能热利用装备销 电商品 售;太阳能热发电装备销售;太阳能热利用产品销售;太阳 能热发电产品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 4-111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与上市公司同 序 公司名称 业务版块 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 主要产品 业竞争具体情 号 况 器件销售;电池制造;电池销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 营活动。) 对外派遣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所需 劳务人员;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 目;承包境外工程及境内国际招标工程;进出口业务;机械 电子设备、纺织品、服装鞋帽的研制、生产、销售;钢材、 否。工程、电商 生铁、炉料、木材、水泥、化工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的 中国新兴集 工程服务;贸易 建设工程、进出 等相关业务与 贸易与工程服 销售;经济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举办国内展览; 27. 团有限责任 与电商;物业服 口贸易、电商运 上市公司不存 务 工程和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企业管理服务;出租办公用房; 公司 务 营、物业服务 在业务重合情 出租商业用房;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 况。 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以及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 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 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对外劳务合作;食品销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 对外工程承包; 对外承包工程; 供(配)电业务;供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运营服务;合同 货物进出口,进 否。工程、能源 中国技术进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 能源管理;技术 出口代理,国内 等相关业务与 贸易与工程服 28. 出口集团有 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进出口代理;技术进 服务;贸易代理; 贸易代理;技术 上市公司不存 务 限公司 出口;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对外承包工程;招投标代 光伏设备及元器 进出口;招投标 在业务重合情 理服务;货物进出口;融资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会议 件制造;光伏设 代理服务;合同 况。 及展览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备及元器件销售 能源管理;技术 4-112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与上市公司同 序 公司名称 业务版块 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 主要产品 业竞争具体情 号 况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通用设备修理;广告设计、代理;广 服务;化工产品; 告制作;金属矿石销售;化肥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 太阳能发电技术 可类化工产品);建筑材料销售;国内贸易代理;石油制品 服务;光伏设备 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有色金属合金销售;太阳能发电 及元器件制造; 技术服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 光伏设备及元器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件销售等 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 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农药批发;农药零售;食品销售;对外劳务合作; 拍卖业务;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建设工程施工。(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 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会议及展览服 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否。援外、物流 援外业务、招标 援外业务、招标 中国海外经 技术推广;家用电器销售;通讯设备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 等相关业务与 贸易与工程服 代理业务、货运 代理业务、货运 29. 济合作有限 零售;软件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汽车销售; 上市公司不存 务 代理业务、物流 代理业务、物流 公司 五金产品零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日用百货 在业务重合情 业务 业务 销售;建筑材料销售;煤炭销售(不在北京地区开展实物煤 况。 的交易、储运活动);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饲 料添加剂销售;饲料原料销售;畜牧渔业饲料销售;办公用 品销售;金属矿石销售;工程管理服务;货物进出口;高性 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润滑油销 售;肥料销售;谷物销售;户外用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 4-113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与上市公司同 序 公司名称 业务版块 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 主要产品 业竞争具体情 号 况 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 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否。财务服务相 通用财务公 贸易与工程服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 企业集团财务公 关业务与上市 30. 财务公司服务 司 务 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 司服务 公司不存在业 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务重合情况。 一般项目: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 投资活动;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 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 资产管理;资产 资产清理处置; 否。资产管理相 通用技术集 贸易与工程服 设计、监理除外);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清理处置;不动 房地产租赁经 关业务与上市 31. 团资产管理 务 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 产运营;企业管 营;企业管理与 公司不存在业 有限公司 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理与优化整合 盘活 务重合情况。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 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项目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财务咨询(不 得开展审计、验资、查账、评估、会计咨询、代理记账等需 专项审批的业务,不得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查 项目投资;投资 否。投资相关业 通用技术集 投资管理与咨 贸易与工程服 账报告、评估报告等文字材料)。(“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 管理;资产管理; 务与上市公司 32. 团资本有限 询;财务咨询; 务 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 投资咨询;财务 不存在业务重 公司 资产管理 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 咨询 合情况。 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 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 4-114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与上市公司同 序 公司名称 业务版块 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 主要产品 业竞争具体情 号 况 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 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 管理服务;法律咨询(不含依法须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业 务);环保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对外承包工程;工程 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企业管理; 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工程管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 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 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招投标代理服务;国内贸 易代理;贸易经纪;会议及展览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信 工程咨询;代理 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建筑材料销售;化工 否。咨询类相关 招标、工程设计、 贸易与工程服 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机械设备销售;五金产 咨询、代理招标 业务与上市公 33. 通用咨询 咨询、监理,管 务 品零售;五金产品批发;电子产品销售;家用电器销售;机 等 司不存在业务 理咨询,供应链 械设备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科技中介服务;机械零件、 重合情况。 咨询 零部件销售;金属成形机床销售;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高 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涂料销售(不 含危险化学品);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石油 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润滑油销售;通用设备修理; 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 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金属制品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 橡胶制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供应链管理服务;机床功能 部件及附件销售;数控机床销售;金属切削机床销售;模具 4-115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与上市公司同 序 公司名称 业务版块 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 主要产品 业竞争具体情 号 况 销售;园区管理服务;物业管理;规划设计管理;工程造价 咨询业务;创业空间服务;咨询策划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 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教育咨 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商务秘书服务; 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停车场服务;汽车销售;融资咨询服 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 务;食品销售;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 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 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 营活动。)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对外承包工程;工程管理服务; 对外承包工程;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招投标代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 工程管理服务; (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技术服务、 机械设备销售; 对外承包工程;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咨 货物进出口;技 否。工程类、汽 工程管理服务; 通用技术集 询策划服务;环保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电子、机 术进出口;招投 车等前述相关 贸易与工程服 技术服务;合同 34. 团国际控股 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汽车零 标代理服务;电 业务与上市公 务 能源管理;汽车 有限公司 配件批发;汽车新车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子、机械设备维 司不存在业务 生产与销售;贸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 护;汽车零配件 重合情况。 易代理 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零售;汽车销售;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 节能管理服务; 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 合同能源管理; 4-116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与上市公司同 序 公司名称 业务版块 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 主要产品 业竞争具体情 号 况 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碳减排、碳转化、 碳捕捉、碳封存 技术研发等 通用技术集 否。财务服务相 团香港国际 贸易与工程服 受托管理企业境外资金,为集团公司境外机构提供短期借款,证券投资,境外金融机构的股权投 关业务与上市 35. 资本有限公 务 资及管理,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其他投资咨询业务等 公司不存在业 司 务重合情况。 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软件开发;产品设计;信 息系统集成;数据处理;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机 通用技术集 否。信息、软件 械设备、电子产品;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 软件开发、项目 团数字智能 软件、系统平台、 相 关 业 务 与 上 36. 其他 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以及依法须 建设、运营服务、 科技有限公 集成服务 市公司不存在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 系统集成 司 业务重合情况。 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 活动。) 许可项目:对外劳务合作;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废物经营; 国际工程承包、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餐厨垃圾处理;建设工程设计。 工业固(危)废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处理、复合材料、 否。对外经济援 中国成套设 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 建筑垃圾资源化 助项目和一般物 贸易与工程服 37. 备进出口集 般项目:对外承包工程;工程管理服务;技术进出口;进出 利用、原位水生 质援助等业务与 务 团有限公司 口代理;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物业管理;大气 态治理等,其中, 上市公司不存在 污染治理;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服务;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 复合材料业务主 业务重合情况。 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固体废物治理;再生资源回收(除 要提供高性能耐 生产性废旧金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非金属废料 腐蚀复合材料管 4-117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与上市公司同 序 公司名称 业务版块 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 主要产品 业竞争具体情 号 况 和碎屑加工处理;再生资源销售;再生资源加工;机械设备 道、储罐、工艺 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设备及钢衬设备 让、技术推广;节能管理服务;园区管理服务;水污染治理。 等产品设计,生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产制作和安装调 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 试一站式服务 经营活动。) 根据上表分析,通用技术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中,除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外,与上市公司因业务重合存在同业竞争情况的公司主 要为通用沈机集团、通用技术集团机床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通用齐二机床、通用技术集团大连机床有限责任公司、通用技术集团天 津第一机床有限公司、通用技术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等(以下统称“同业竞争公司”)。 4-118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前述主体与上市公司同业产品的营业收入及占比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的书面确认,同业竞争公司与上市公司同业产品主要为机床整 机以及机床功能部件(包括主轴、铸件等)(以下统称“同业产品”)。2023 年度, 每个与上市公司具有同业竞争情况的公司(机床整机及功能部件)收入占重组后 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均未超过 30%,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同业产品收入 占重组前上市公司 占重组后上市公司营 公司名称 (注 1) 营业收入比例 业收入比例(注 2) 通用技术集团机床工程 6,023 4.01% 1.85% 研究院有限公司 通用沈机集团(注 3) 22,661 15.09% 6.95% 通用技术集团大连机床 87,264 58.12% 26.75% 有限责任公司 通用齐二机床 52,522 34.98% 16.10% 通用技术集团天津第一 11,295 7.52% 3.46% 机床有限公司 通用技术集团昆明机床 50,310 33.51% 15.42% 股份有限公司 注:①包括整机收入及功能部件(主轴、铸件等)收入,均为未审数据;②重组后上市公司 营业收入取自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备考审阅报告》;③通用沈 机集团数据已剔除本次交易标的中捷厂、中捷航空航天影响。 二、本次交易完成后,同业竞争的具体情况,后续的具体解决计划及措施, 是否对标的资产及交易完成后的上市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是否存在违反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做出的关于同业竞争的承诺,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办法》 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一)本次交易完成后,同业竞争的具体情况,后续的具体解决计划及措施 2019 年,上市公司实施司法重整,引入通用技术集团作为战略投资人。由于 通用技术集团所控制企业的业务与上市公司机床业务存在部分重合情况,故其曾 于 2019 年 12 月 16 日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 承诺“自本次权益变动完成之日起 5 年内,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以及所处行业特点 与发展状况,以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妥善解决部分业务 重合的情况”。 4-119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通过本次交易,通用技术集团将其所控制的天津天锻、中捷厂、中捷航空航 天股权转让予上市公司,实现机床板块部分资产向上市公司注入,解决部分业务 重合的问题。本次交易完成后,与上市公司具有业务重合情况的主体为通用技术 集团机床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通用沈机集团、通用技术集团大连机床有限责任 公司、通用齐二机床、通用技术集团天津第一机床有限公司、通用技术集团昆明 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问题 14/一/(一)上市 公司控股股东控制主体的主营业务、经营范围及生产销售的具体产品情况及其与 上市公司同业竞争情况”中表格。 根据上市公司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延期履行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4-66),虽然通用技术集团持续积极探索业务整合和资产重整等方式 以解决同业竞争问题,但通用技术集团所控制机床企业业务种类较多、涉及人员 较多、存在一些尚待解决规范的历史遗留问题等,暂不符合注入上市公司条件, 业务梳理、规范、完成审批程序等需要较长时间。根据上市公司说明,相关公司 原承诺到期前未能解决同业竞争的具体原因如下: 公司名称 原承诺到期前未能解决同业竞争的原因 通用技术集团机床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自身日常生产经营盈利能力较 通用技术集团机床工 弱,利润主要来自联营企业北京发那科机电有限公司、北京发那科数 程研究院有限公司 控工程有限公司等 通用沈机集团作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手方,将中捷厂、中捷航 通用技术集团沈阳机 空航天出售给上市公司,以解决同业竞争部分问题;剩余资产 2023 年 床有限责任公司 扣非归母净利润约为-2.54 亿元,盈利能力较弱 通用技术集团大连机 日常生产经营盈利能力弱,且部分资产权属不完整 床有限责任公司 通用技术齐齐哈尔二 日常生产经营盈利能力较弱,且部分资产权属不完整 机床有限责任公司 通用技术集团天津第 日常生产经营盈利能力较弱 一机床有限公司 昆明机床于 2023 年 5 月终结司法重整程序,企业各方面仍处于重整后 通用技术集团昆明机 的内部理顺、恢复阶段,正在整改规范过程中;2023 年扣费归母净利 床股份有限公司 润为-0.25 亿元,日常生产经营盈利能力较弱 故基于目前的实际情况,同业竞争问题于期限届满前无法彻底解决,上市公 司于 2024 年 11 月 29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控股 股东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延期履行的议案》(以下简称“延期议案”),拟就前次同 业竞争承诺事项延期至 2029 年 12 月 20 日并补充部分承诺内容,并已于 12 月 18 4-120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日召开 2024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延期议案。补充部分承诺内容 如下: “1、针对通用技术集团所控制企业与上市公司存在的部分业务重合情况, 本公司承诺自原承诺到期之日起延长 5 年,即至 2029 年 12 月 20 日。结合企业 实际情况以及所处行业特点与发展状况,本公司将在本承诺函有效期内,并力争 用更短的时间,以并购重组、业务调整、委托管理等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妥善解决部分业务重合的情况。 前述解决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并购重组:采取现金对价或者发行股份对价等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方 式购买资产、资产置换、资产转让或其他可行的并购重组方式,逐步对通用技术 集团与上市公司存在业务重合部分的资产进行梳理和重组,消除部分业务重合的 情形,如涉及资产注入上市公司的,注入资产应符合的条件包括:①资产、股权 权属清晰;②最近 36 个月内,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 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③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以及④不存在其他不利于上市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本公司对并购重组资产的作价将以向相关机构经备案的资产评估 结果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机构要求的作价方式为基准。 (2)业务调整:厘清通用技术集团与上市公司的业务边界,尽最大努力使 通用技术集团与上市公司之间就业务重合部分资产实现差异化的经营,例如通过 资产交易、业务划分等不同方式实现业务区分,包括但不限于在业务构成、产品 档次、应用领域与客户群体等方面进行区分。 (3)委托管理:通过签署委托协议的方式,由通用技术集团将业务存在重 合的部分相关资产经营涉及的决策权和管理权全权委托上市公司进行统一管理。 处理重合业务的过程中,本公司将充分尊重和保障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 并在获得上市公司股东会及所有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同意后,履 行相关决策程序,积极推动实施。 2、本公司如对外转让本公司所控制的与上市公司存在部分业务重合企业的 4-121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股权或者主要经营性资产(以下称“拟出售业务”),在同等条件下,上市公司 享有对该等拟出售业务的优先受让权和收购选择权。在适用法律法规允许和符合 注入条件的前提下,上市公司有权随时一次性或多次向本公司收购重合业务。 3、若本公司未来获得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 股权并购投资机会,在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符合上市公司利益的前提 下,将促使该机会优先提供给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表示放弃或在合理期限内未明 确接受的,本公司可按不优于提供给上市公司的条款和条件从事该等机会。 4、本公司将依法采取必要及可行的措施,避免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相关 企业与上市公司发生恶性及不正当的同业竞争,保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 管规定及上市公司章程,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平等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充分尊重上市公司独立自主经营,不会利用自身控股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不会限 制上市公司发展或正常的商业机会,并公平对待上市公司及各相关企业,按照其 各自形成的核心竞争优势,依照市场商业原则参与公平竞争,不损害上市公司和 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5、以上承诺在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期间持续 有效。本公司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各项承诺,如因违反该承诺并因此给上市 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本次交易对标的资产及交易完成后的上市公司不会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不存在违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做出的关于同业竞争的承诺,本次交易符合《重 组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的书面确认,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中捷厂、中捷航空航天及天 津天锻主要产品分别为铣镗床系列、五轴加工中心系列、数控重型液压机。通过 本次交易,通用技术集团将其所控制的中捷厂、中捷航空航天及天津天锻股权转 让予上市公司。标的公司层面,本次交易后,标的公司成为上市公司子公司,将 通过上市公司获得通用技术集团更多的资源倾斜,也将通过与上市公司间的业务 协同获得更多业务机会。上市公司层面,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高端数控机 床产品将得以有效补充和加强,同时增加高端数控重型液压成形机床,产品矩阵 将进一步优化和丰富,每股收益将得到提升。同时,通用技术集团通过本次交易 4-122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履行其曾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及补充部分承诺(详见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之“问题 14/一/(二)/1、本次交易完成后,同业竞争的具体情况,后 续的具体解决计划及措施”),有利于解决上市公司与通用技术集团及其控制的企 业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增强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使得上市公司市场竞争力和盈 利能力进一步提升,有效维护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会对标的资 产及交易完成后的上市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因此,本次交易属于落实《关于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及补充部分承诺的举措,且《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函》已于期限届满前履行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程序审议通过了承诺延期并补充部分 承诺,本次交易不存在违背同业竞争承诺的情况,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一)项的规定。 三、结合上市公司与标的资产在主营业务的异同,说明上市公司与标的资产 协同效应的具体体现及可实现性,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对标的资产的整合管控计 划,包括但不限于在人员、财务、业务、资产、机构等方面的具体整合措施及有 效性 (一)结合上市公司与标的资产在主营业务的异同,说明上市公司与标的资 产协同效应的具体体现及可实现性 1、上市公司与标的资产在主营业务的异同 根据上市公司的书面确认,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为机床产品研发、机床制造、 销售服务、行业解决方案、机床零部件配套等,可面向机械制造核心领域提供流 量型通用机床,包括卧式车床、立式车床、卧式加工中心、立式加工中心及行业 专机、自动线等;面向行业客户提供个性化的解决方案,面向行业内企业提供铸 件和主轴等关键功能部件。 根据中捷厂的书面确认,标的公司中捷厂主营业务为中高端数控切削机床的 研发与生产制造,主要产品包括数控刨台铣镗床系列、龙门加工中心系列和数控 落地铣镗床系列。中捷厂产品成型多年,采用模块化设计,可按市场需求进行产 品定制化制造,满足客户的多样需求。 根据中捷航空航天的书面确认,标的公司中捷航空航天主营业务为航空航天 领域高端数控机床和生产线的研发与生产制造,主要产品包括桥式五轴加工中心、 4-123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龙门五轴加工中心、立式五轴加工中心、卧式五轴加工中心、柔性自动化加工生 产线、数字化装配生产线等,可满足铝合金、钛合金及复合材料等航空航天领域 关键零部件高速、高效、高可靠性加工。 根据天津天锻的书面确认,标的公司天津天锻主营业务为各类液压机及其成 套生产线装备的设计、研发、生产和销售,并提供配套技术服务。天津天锻的液 压机产品应用领域广泛,主要产品为重点面向航空航天领域的等温锻液压机、模 锻液压机、充液成形液压机、蒙皮拉伸机、碳纤维成形液压机等,重点面向汽车 制造与车辆工程领域的轮毂锻造液压机、板材冲压液压机、重型自由锻液压机、 玻璃钢成形液压机、快速锻造液压机等,以及重点面向风电新能源领域的环锻液 压机等。 整体上,上市公司与三个标的公司均从事机床整机相关业务,但从主要产品 的具体品类上看,存在一定差异:上市公司机床产品以通用机床为主,属于规格 中小型的流量机床,中捷厂以铣镗床、镗铣床及龙门加工中心等重型机床为主, 中捷航空航天以面向航空航天领域的高端重型五轴机床为主,天津天锻以重型液 压成型机床为主。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形成更加完善的产品矩阵,突出 高端数控机床制造能力,并增强智能制造、加工生产线及装配生产线整体解决方 案提供能力。 2、上市公司与标的资产协同效应的具体体现及可实现性 根据上市公司的书面确认,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均从事机床整机业务,均为 通用技术集团控股企业,在采购、市场、技术、产品等各方面协同效应明显,具 有可实现性,具体如下: (1)采购协同效应 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在机床整机制造、生产过程中,在部分机床功能部件、 通用原材料等方面有相似采购需求,如数控系统。通过需求整合、集中采购,将 进一步带来采购成本的下降并提高采购效率。 (2)市场协同效应 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可以在销售渠道、客户资源等方面形成协同效应,加强 4-124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客户开拓能力,提升销售资源运作效率。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均有直销和经销模 式,且应用领域均涵盖新能源、汽车、航空航天、通用机械制造等行业,经销、 直销客户均具有一定重叠性。在上市公司的统一协调下,可实现销售渠道协同, 降低销售渠道开发费用、销售宣传费用,实现政府公共关系、社会资源等协同等。 (3)技术协同效应 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在数控机床制造技术上可以形成优势互补,提升整体技 术水平,提升产品核心竞争力,具体如下: ①在机床的加工、装配技术方面,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均有各自独特技术经 验积累,整合后能促进整机产品加工、装配效率提升,相应成本降低。 ②标的公司中捷航空航天具备丰富的高端机床(即五轴产品)技术经验,本 次交易完成后将快速向上市公司渗透,促进上市公司五轴产品技术水平提升,为 上市公司的产品高端化提供跨越式发展的坚实保障。 ③提升机床核心功能部件技术能力。上市公司在铸件铸造、主轴制造上技术 长期沉淀,标的公司在转台、角度头技术等核心功能部件技术上经验丰富,促进 功能部件技术能力的整体提升。 (4)产品协同效应 上市公司主营产品与标的公司存在差异,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问题 14/ 三/(一)/1、上市公司与标的资产在主营业务的异同”,标的公司产品与上市公 司产品具有互补性,有利于提升对客户的全方位服务水平,增强客户黏性。 (二)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对标的资产的整合管控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在人 员、财务、业务、资产、机构等方面的具体整合措施及有效性 根据上市公司的书面确认,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通过如下方式对标的 资产进行整合: (1)人员整合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作为独立法人的法人主体资格不会发生变化,仍 继续履行与其员工的劳动合同,标的公司将与上市公司进一步实现管理体系与组 4-125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织架构的有机整合。上市公司将充分尊重标的公司现有管理层的专业能力和业务 管理经验,维持标的公司现有核心管理团队、组织架构、业务模式的稳定,上市 公司将根据本次交易后业务结构和未来发展策略进一步优化治理结构,全面支持 标的公司的发展经营,不断完善人才激励与培养机制,进一步提高团队凝聚力和 稳定性。上市公司将完善标的公司薪酬及激励机制,强化一线业务人员和核心人 员激励,提升工作积极性,推动业务增长,同时将标的公司纳入以上市公司为中 心的人才甄选、培养和发展体系,加强核心人员培养,通过有效的激励机制、绩 效管理体系、任职资格体系、不同层级的绩效月度跟踪、内部培养晋升机制等方 式保证标的公司人才竞争优势,保持核心人员稳定。 (2)财务整合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纳入上市公司的财务管理体系,上市公司将对 于财务风险实施统一管控、管理和监督,并通过加强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等措施, 确保其有效执行符合上市公司要求的各项财务会计和内控管理制度。上市公司将 强化整体营运资金统筹安排,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同时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功能等 各种资源优势,为标的公司的进一步发展提供资金支持,降低整体融资成本,有 效提升财务融资和管理效率。此外,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也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和 深交所的监管规定,严格执行对于上市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内审制度、资金管理 制度等相关要求。 (3)资产和业务整合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的业务发展将进一步纳入到上市公司整体发展体 系中。上市公司将利用标的公司对于行业客户应用需求精准的把握及相关前沿技 术应用的丰富经验,提升上市公司的提供整体解决方案的能力。上市公司将结合 标的公司的业务特点,整合双方在机床领域的现有资源,发挥各自的优势,在供 应链管理、客户资源、渠道开拓、业务信息等方面充分共享,实现整体及各方平 衡、有序、健康的发展。采购方面,上市公司将优化原材料采购渠道,共享集采 平台,对供应商进行综合评价、统一管理和考核,保障材料供应,降低综合采购 成本,充分发挥在采购方面的协同效应。销售方面,上市公司将通过共享销售渠 道、客户资源及加强销售人员业务培训等方式,更具前瞻性地发掘和把握客户需 4-126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求,加强对于前沿领域客户的新业务开拓,实现上市公司的整体战略发展目标。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标的公司的资产纳入上市公司体系进行整体考 虑,在保证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资产完整、保持标的公司独立性与规范治理的同 时,统筹协调资源,合理安排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之间的资源分配与共享,优化 资源配置。上市公司将通过结合地域特征、资源分布和产品制造特点,因地制宜, 优化产业布局的方式,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的配置和使用效率,增强 上市公司的综合竞争力。 (4)机构整合方面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继续保持原 有内部组织机构的稳定运行。上市公司计划在不影响标的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 根据标的公司的业务开展、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和管理要求的需要,进一步优化标 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 综合上述,上市公司已在人员、财务、资产和业务、机构等方面制定了具体 的整合管控计划,相关整合措施具有有效性。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 4-127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此页无正文,仅为《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签署页)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经办律师: 负责人:季诺 刘璐 刘洋 年 月 日 4-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