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茵体育: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5-01-16
证券代码:000558 证券简称:莱茵体育 公告编号:2025-002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3、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2025 年 1 月 10 日,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
股数量为 109,504,7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8.4938%。根据 2019 年 3 月 11 日成都体育产
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其
持有的上市公司 64,461,198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所对应的表决权,亦不委托
任何其他方行使该等股份的表决权。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前述 64,461,198
股股份仍处于弃权期。本次股东大会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45,043,50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4938%)。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1 月 15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二)现场会议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 399 号天府新谷 10 栋 5
楼 506 号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 月 15 日 9:15— 15:00 期间任意时间。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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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覃聚微先生
(六)会议出席人员: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
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七)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 1,04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69,233,62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3122%。
(注:根据 2019 年 3 月 11 日成都体育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莱茵达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签署的《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莱茵达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承诺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64,461,198 股股份(占公
司总股本的 5%)所对应的表决权,亦不委托任何其他方行使该等股份的表决权。截至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前述 64,461,198 股股份仍处于弃权期。本次股东大会莱茵达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45,043,50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4938%))
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7,80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04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69,225,82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3116%。
3、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其中,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4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8,712,158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608%。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
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65,952,2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007%;反对 3,10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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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178,2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38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35,430,8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5237%;反对 3,10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158%;弃权 178,2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05%。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通过的提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唐恺、张悦荷
(三)律师见证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以及
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及形成的
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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