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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莱茵体育: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5-01-16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关于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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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五年一月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唐恺、张悦荷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1 号》”)和《莱茵达体育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会议
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
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会议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
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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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
十七次会议,会议决定于 2025 年 1 月 15 日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了本次
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审议议案、出席对
象等内容。

     2、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
月 15 日下午 14:30 在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 399 号天府新谷 10 栋 5 楼
506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1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在本次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会
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相
关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1、现场出席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股东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 0.0006%。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1,04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69,225,821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 38.3116%。(注:根据 2019 年 3 月 11 日成都体育产业投资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与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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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股份转让协议》,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
的上市公司 64,461,198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所对应的表决权,亦不委托
任何其他方行使该等股份的表决权。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前述 64,461,198
股股份仍处于弃权期,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2025 年 1 月 10 日,莱茵达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数量为 109,504,7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8.4938%。本次股东大会
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45,043,50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4938%))。

     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交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人员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
请的律师。

       (三)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了如下全部议案:

     《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5,952,2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007%;反对 3,10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13%;
弃权 178,2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38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5,430,8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5237%;反对 3,10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158%;弃权 178,2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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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05%。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形式及计票、监票的程
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以
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及
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均自本所及其律师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交公司
贰份,本所留存壹份,每份效力等同。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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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字签章页)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刘小进                                   唐   恺




                                                           张悦荷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