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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铜陵有色: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2025-01-16  

证券代码:000630        证券简称:铜陵有色        公告编号:2025-005
债券代码:124024        债券简称:铜陵定 02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 年 1 月 15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 年 1 月 15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1 月 15 日

(星期三)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5 年 1 月 15 日(星期三)9∶15 至 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铜陵市长江西路有色大院西楼公司办公楼三楼大

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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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丁士启。

    6、本次股东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428 人,代表股份

276,432,7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60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66,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 1,426 人,代表股份 276,266,5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59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428 人,代表

股份 276,432,7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60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

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66,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通过网

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426 人,代表股份 276,266,5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595%。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等中

介机构有关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提案表决方式: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二)会议审议未通过《公司关于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联方回避表决情况:与本议案相关的关联股东为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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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截至股权登记日,上述股东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 6,112,133,557 股,

已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 98,668,9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6937%;反对 174,522,7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1339%;弃权 3,24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98,668,9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6937%;反对 174,522,7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1339%;弃权 3,24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25%。

    表决结果:未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议的全过程由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束晓俊律师、方娟律师见证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铜陵有色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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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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