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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股份:关于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5-01-10  

关于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临时受托
                      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简称                            债券代码
        20 泰达 01                          149081.SZ




                    债券受托管理人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A 座 15
                            层)




                        2025 年 1 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

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

以作为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正承销保荐”

或“受托管理人”)的承诺或声明。
     一、债券基本情况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根据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387 号”文核准,发行了“天津泰达

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疫情防控)”(债券简称“20 泰达 01”),起息日为 2020 年 3 月

25 日,发行规模 3.56 亿元,期限 5 年期,附第 3 个计息年度末发行

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20 泰达 01”票面利率

为 7.00%。目前债券尚在存续期内,债券余额为 0.4530 亿元。


     二、本次重大事项

    发行人于 2025 年 1 月 8 日披露了《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重大诉讼的公告》,具体内容如下:

    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的二级子公司扬州泰达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扬州泰达发展”)于近日收到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
案件材料,扬州金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金丰置业”)
因委托代建合同纠纷起诉扬州泰达发展(被告一)、扬州市广陵新
城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市广新集团公司”)
(被告二)和扬州市广陵新城管理委员会(被告三)。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该案件尚未开庭。
    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扬州金丰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扬州泰达发展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一)、扬州市广陵新
城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二)、扬州市广陵新城管理委员会
(被告三)
    (二)案件事实
    被告一系被告三委托的广陵新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单位,被告
二系被告三委托的项目付款责任主体,原告系被告一委托的拆迁安
置房代建主体。
    2012 年 5 月 11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署《广福花园拆迁安置小区
建设项目协议书》(以下简称《代建协议》),由被告一将广福花
园项目四期拆迁安置房的建设委托原告实施。《代建协议》约定被
告一应当负责协助以原告名义取得划拨用地、立项、申报建设等各
项手续,原告在办妥施工许可证之日起 24 个月内完成代建工作并交
房,被告一按照竣工验收之日付 50%、交付之日起 12 个月内付 30%、
交付之日起 24 个月内付 20%余款的方式付款。
    原告实际于 2016 年 12 月 9 日竣工,将房屋交付被告安置拆迁
户。经结算,代建总价 594,956,159 元,但被告未能按照协议约定
时间付款。
    2020 年 7 月 1 日,被告二、三向原告出具《承诺函》,加入被
告一的债务。
    目前两被告亦未履行给付未付工程款的义务。《承诺函》主要
内容如下:
    扬州市广新集团公司和扬州市广陵新城管理委员会向扬州金丰
置业承诺:按扬州金丰置业与扬州泰达发展于 2012 年 5 月 11 日签
订的《代建协议》所有条款由扬州市广新集团公司直接与扬州金丰
置业继续履行;扬州泰达发展未支付的工程款由扬州市广新集团公
司代为支付;所有未按《代建协议》约定按时支付的工程款延期利
息都由扬州市广新集团公司认可并支付。
    以上为案件原告诉状、证据材料中载明的相关内容,案件具体
情况以法院查明的事实为准。
    (三)诉讼请求
    判决三被告共同给付项目代建资金 529,215,332 元(其中逾期
利息暂计算至 2024 年 10 月 21 日,此后按照欠付本金 348,397,253.1
元的 4 倍 LPR 继续计算至实际付款日)。

     三、影响分析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

公告》,本次重大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发行人本期利润或

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发行人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

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发行人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

视上述案件进展,积极采取各种措施,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方正承销保荐作为“20 泰达 01”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将及时

跟进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提示发行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提示发行人采取积极应对措施,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公司

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并就发行人上述重大事项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特此公告。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临

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之盖章页)




               债券受托管理人: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2025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