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城矿业: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2025-03-05
证券代码:000688 证券简称:国城矿业 公告编号:2025-028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国城矿业”)分别于 2024 年 3
月 13 日、2024 年 3 月 29 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 2024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提供新增总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390,000 万元的担保额度(其中净新增担保额度
不超过人民币 250,000 万元),其中向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含)的下属子公
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不超过 153,000 万元(其中净新增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13,000 万元),向资产负债率 70%以下的下属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不超过
237,000 万元(其中净新增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37,000 万元)。担保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连带责任保证、抵押担保、质押担保、差额补足等。股东大会授权公
司管理层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上述子公司之间相互调剂使用本次担保预计额度。
在不超过总担保额度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的担保额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调
剂使用。调剂发生时,对于资产负债率 70%以上的被担保方,仅能从资产负债率
70%以上的被担保方获得担保额度。上述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最终担保余额将
不超过本次授予的担保额度。本次预计担保额度的授权有效期自 2024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4
日和 2024 年 3 月 30 日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关于 2024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3)和《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
告编号:2024-019)。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国城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城
资源”)拟向厦门象屿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象屿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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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保理融资授信额度,公司为上述保理综合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保理融资本金余额的最高担保额度为人民币 15,000 万元。
上述担保为公司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担保范围内发生的具体担保事项,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
议。本次担保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内蒙古国城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6 年 12 月 14 日
3、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呼和温都尔镇经三路与
纬五路交叉路口东 500 米
4、法定代表人:殷红忠
5、注册资本:90,000万人民币
6、统一信用代码:91150825MA0N1M7C6H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颜料制造;颜料销售;选矿;金属矿石销售;再
生资源销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
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
含危险化学品);货物进出口;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技术服务、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
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
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8、股权结构:公司全资子公司
9、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 2023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 287,890.49 274,794.96
负债总额 212,216.75 202,430.37
净资产 75,673.74 72,364.59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项目
(未经审计) (经审计)
营业收入 26,768.86 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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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总额 -9,809.09 -1,513.89
净利润 -9,809.09 -1,513.89
10、国城资源信用状况良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
保理融资本金、利息(含保理融资期间利息、宽限期利息、罚息、逾期利息等)、
管理费、服务费、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电子签约服务认证费、债权人实现
债权及担保权利的一切费用,以及债务人及/或保证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
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而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而应当支付的迟延履行
金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等。
3、担保期间:自主合同项下的各具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债
权人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某一具体债务提前到期的,则该具体债务的保证期间
为该具体债务提前到期日之日起三年。
四、本次提供担保的影响
本次为国城资源提供担保,有助于国城资源的业务发展和其对运营资金的需
求。国城资源经营状况稳定、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131,591.92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4.74%。本次担保提供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
际对外担保余额将不超过人民币146,591.92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比例为49.85%。除对马尔康金鑫矿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以外,上市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的单位提供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
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特此公告。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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