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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炼石航空: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5-01-22  

   证券代码:000697          证券简称:炼石航空       公告编号:2025-006


                     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召开方式:现场会议。
    3、现场会议地点: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大道 2999 号公司会议室。
    4、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1 月 21 日 14:30。
    6、主持人:董事长熊辉然先生。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表决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57 人,代表股份 453,530,721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1.9448%。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310,632,3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5.5781%。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48 人,代表股份 142,898,3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6.3668%。
    4、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53 人,代表股份 19,083,720 股,占公司有

                                      1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85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521,4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4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46 人,代表股份 17,562,3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0115%。
    5、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表决,通过以下
议案:
    1.00 关于拟向法院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7,665,3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067%;
反对 4,409,2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722%;弃权
1,45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32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218,3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2648%;反对 4,409,2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3.1046%;弃权 1,45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306%。
    该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0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公司重整及
预重整相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7,647,9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029%;
反对 4,438,3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786%;弃权
1,44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31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200,9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1736%;反对 4,438,3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3.2571%;弃权 1,44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693%。
    该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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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聘请的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沈晨叶律师和钟珏麟律师为
本次会议出具了见证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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