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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交地产: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5-01-22  

债券代码:149610                                        债券简称:21 中交债

债券代码:148208                                        债券简称:23 中交 01

债券代码:149235                                        债券简称:23 中交 02

债券代码:149385                                        债券简称:23 中交 04

债券代码:148551                                        债券简称:23 中交 06

债券代码:134164                                        债券简称:25 中交 01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重大诉讼(仲裁)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新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
 信息均来源于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地产”或“发行人”)
 对外披露的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以及发
 行人向国新证券出具的说明文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
 相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国新证券所
 作的承诺或声明。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中交地产发行的“21 中交债”、“23 中交 01”、
“23 中交 02”、“23 中交 04”、“23 中交 06”和“25 中交 01”债券受托管理
人(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代表本期债券全体持有人,持续密切关注各期
债券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
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规定及本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的约定,现就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一)提起诉讼的时间
    2025 年 1 月 17 日,中交地产董事会披露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四川省第十


                                     1
一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省十一建”)分别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昆
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起诉中交地产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昆明中交东盛房地
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东盛”)及相关当事人,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案件。
    (二)诉讼或仲裁受理机构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三)各方当事人及其法律地位
    原告:四川省第十一建筑有限公司
    被告:中交地产、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昆明中交东盛房地产有限公司及相
关当事人
    (四)案件的基本情况
    1、案件一
    基本情况:四川省十一建与昆明东盛先后签订了项目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及
相关补充协议,工程竣工后,双方因工程款问题产生争议,四川省十一建提起诉
讼,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近期受理本案。
    诉讼请求:1、昆明东盛向四川省十一建支付工程款 15,609.35 万元及工程款
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四川省十一建对涉案项目总承包工程项目折价、变卖、
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判决昆明东盛及其他当事人在昆明东盛不能清偿四川
省十一建工程款和利息时,承担相关补充赔偿责任;4、本案的诉讼相关费用由
昆明东盛承担。
    2、案件二
    基本情况:四川省十一建与昆明东盛先后签订了项目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及
相关补充协议,工程竣工后,双方因工程款问题产生争议,四川省十一建提起诉
讼,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已于近期受理本案。
    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昆明东盛向四川省十一建支付工程款 6,703.62 万元
及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判决其他当事人承担连带支付工程款的义务;3、
判决四川省十一建对涉案建设项目折价、变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4、判决
昆明东盛及相关合作方在昆明东盛不能清偿原告工程款和利息时,承担相关补充
赔偿责任;5、本案的诉讼相关费用由昆明东盛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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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判决或裁决进展情况
    上述案件一已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尚未开庭;案件二已经昆明市盘
龙区人民法院受理,尚未开庭。
    三、影响分析和应对措施
    鉴于上述案件诉讼案件尚未审理完毕,对中交地产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
响存在不确定性,中交地产将依据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
计处理。发行人将密切关注诉讼事项进展,依法依规维护自身及全体股东的合法
权益,并按照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中交地产各期债券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债券
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要求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并就发行人上述事
项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特此公告。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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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涉及
重大诉讼(仲裁)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盖章页)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