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洛药业: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03-11
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总经理的职权,规范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工作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
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提名,公司董事会聘任。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有较强的
经济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
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验,熟悉公司主业
及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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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富力强,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履行忠诚和勤勉义务。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
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
其他行政职务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七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办法按公司章程和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务合同执行。
第八条 公司应和总经理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总经理的任免应履行法定程序。
第三章 总经理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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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总经理对公司董事会和董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配合公司董事长开展工作;
(二)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司董事会的
相关决议,并向董事会和董事长报告工作;
(三)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四)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负责推进公司重大业务项目,达成经营目标;
(六)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七)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相关管理人员;
(八)负责召集和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议,协调、检查和督促各下
属公司和职能部门的工作;
(九)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会议上无表决权。
第十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
告。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实施情况、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
行情况、资金运用和公司盈亏情况、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等方面,
并保证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第十一条 公司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报告,充分说明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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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产品结构、主要原材料和产品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等内外
部生产经营环境出现重大变化的;
(二)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亏损、扭亏为盈或同比大幅变动,
或者预计公司实际经营业绩与已披露业绩预告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决议属于总经理职责范围内或董事
会授权总经理办理的事项,由总经理根据本细则组织贯彻实施,并将
执行情况向董事会报告。总经理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年度会议上汇报总
经理工作报告。
第十三条 总经理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有权指定一名高级
副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代行职权。
第十四条 公司高级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协助总经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责,
并定期向总经理报告工作。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与义务,应比照
总经理的职权和义务相对适应,由总经理具体分工确定。
第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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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下的总经理会议制,由总经理负责
召集和主持。总经理因特殊原因不能召集和主持会议时,可以委托一
名高级管理人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议时可以随时召开会议。
第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综合办公室负责承办,办公室根据实
际需要做好议题征集、通知发放、资料收集、会议记录、纪要起草及
决定督办等工作。
第十九条 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人员包括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因工作需要,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总
经理办公会议;总经理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要求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或
下属子公司负责人及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事项应充分讨论,力求取得一
致意见,出现意见分歧,由总经理决定最终决议内容。
第五章 总经理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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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五)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六)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未向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
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
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违反上述规定所获得的利益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等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
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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