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洛药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2025-03-11
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
管”)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发展,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管,其中高管包括总经理、高
级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高管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管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公平性原则:确保薪酬水平与市场同类职位及公司内部其他岗
位相协调,体现个人贡献与价值。
2、激励性原则:通过薪酬结构的设计,激发董事、高管的积极性
和创造性,促进公司业绩不断提升。
3、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薪酬方案的合法合
规性。
4、绩效导向原则:薪酬与公司业绩及个人绩效紧密挂钩,实现奖
优罚劣。
第二章 薪酬构成与标准
第四条 除担任非独立董事职务外,未在公司兼任其他职务的非独
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除担任非独立董事职务外,在公司
兼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根据其在公
司担任的具体职务,按照公司相关薪酬标准与绩效考评结果发放,且
在公司兼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再额外领取董事薪酬或津贴;独
立董事实行津贴制,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年发放独立董事津
贴。
年薪制的年度薪酬由基本年薪和个人绩效年薪两部分组成,即年
度薪酬=基本年薪+绩效年薪。
(一)基本年薪是年度基本收入,主要根据职位、责任、能力、
风险等因素确定。基本年薪按实际工作月份发放。
(二)绩效年薪是年度浮动收入,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和个人年
度绩效相挂钩,根据综合考评结果按年度发放。
第三章 薪酬管理与发放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为董事、高管薪酬管理机构,
负责制订公司董事、高管的薪酬标准与方案。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审查董事、高管的履职
情况;负责董事、高管年度绩效的考核与评价;负责监督董事、高管薪
酬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配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具体实
施公司董事、高管薪酬方案。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管的基本年薪由公司按月发放,个人绩效年薪
按年发放。绩效年薪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综合考评结果
计算确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管领取的薪酬、津贴均为税前收入,按照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管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发生职务或岗位变更
的,按实际任职时段发放相应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管的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
随着公司经营规模和经营环境的变化应当适时进行调整,以适应公司
持续发展的需要。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管薪酬调整的依据: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
(二)所在地区薪酬水平;
(三)通胀水平;
(四)公司盈利状况;
(五)岗位或职务变动。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述薪酬不包括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也不
包括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等有关规定,董事、高管应
享有的职工福利费等。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管在任职期内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不
予发放绩效年薪:
(一)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
处罚的;
(三)严重失职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董事、高管参加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等会议的差旅费及
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