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景峰: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2025-01-22
证券代码:000908 证券简称:*ST景峰 公告编号:2025-005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被法院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人民币合计 31,365,453.60 元(包括剩余工程款 27,892,800
元,暂计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利息 3,388,975.20 元及暂计至 2024 年 1 月 4
日的滞纳金 83,678.40 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
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做出预判。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近日,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景峰医药”)及
子公司上海景峰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景峰”)收到上海市宝山区人民
法院(以下简称“宝山区法院”)送达的《传票》【案号:(2025)沪 0113 民初
960 号】,宝山区法院已受理上海靖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靖丰建设”)
与上海景峰、景峰医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如下: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靖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一:上海景峰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二: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上海宝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件基本情况
2020 年 6 月 8 日,原告靖丰建设与上海景峰签订《产业化中心项目二期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产业化中心建设及高端
制剂生产线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案涉项目”),案涉项目位于上海市宝山区罗
新路 50 号,施工合同总价为 40,480,000.00 元。
2022 年 2 月 18 日,靖丰建设、上海景峰、上海宝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宝济药业”)签署《三方协议书》,主要约定如下:
1、截止 2021 年 10 月 13 日,上海景峰已将地面资产及其附着的土地使用
权转让给宝济药业并已办理完过户手续(其中未包含在建工程)。
2、根据靖丰建设与上海景峰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结算协
议》约定,上海景峰应当向靖丰建设支付的工程款最终结算金额为人民币 5,160
万元,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日,尚未支付的工程款为人民币 2,789.28 万元。
3、如上海景峰于 2023 年 10 月 23 日(含当日)前未回购其与宝济药业于
2021 年 9 月 6 日签署的《资产转让合同》项下的标的资产的,上海景峰与宝济
药业需在 2023 年 11 月 30 日前将该工程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价。无论该评估
价大于或小于 5,160 万元,上海景峰同意宝济药业按评估价优先替上海景峰代
偿支付靖丰建设剩余的 2,789.28 万元工程款及其利息(利息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算至工程款全部支付为止,年利率 6%)。如评估价不足以支付该笔工程款
和利息时,则差额部分由上海景峰补足。
4、三方约定,在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如上海景峰或宝济药业未按时或
未全部支付完靖丰建设剩余工程款的,应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按应付金额的千
分之一/日支付。
案涉项目于 2020 年 8 月 6 日开工,并于 2021 年 12 月 10 日完工。案涉项
目分项、分部质量已经验收合格。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对案涉项目组织竣工验收,
但被告 1 及被告 3 既未回复,也未组织竣工验收。案涉项目最终结算金额为
5,160 万元,被告尚未支付的工程款为 2,789.28 万元。
原告认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由于被告 2 为被告 1
的一人股东,故被告 2 应当对被告 1 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2、被告 3 应当对被告 1 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1)按照三方协议书约定,由于被告 1 没有按约回购目标资产,故被告 3 有
购买案涉项目且代偿支付剩余工程款 2,789.28 万元及利息的义务,
2)由于三方协议书未约定保证方式、保证期间等保证合同的必要条款以及
保证人追偿权等体现保证合同特征的相关条款,且被告 3 与被告 1 无从属关系,
故,被告 3 的代偿支付行为应为债务加入而非保证担保。
故,被告 3 应当对被告 1 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3、原告系案涉项目的承包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将案涉项目依法拍卖,并
就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案件由
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故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上海市宝
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三)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 1 支付剩余工程款 2,789.28 万元;
2、判令被告 1 支付利息 3,388,975.20 元(以 2,789.28 万元为基数、以年
利率 6%为标准,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暂计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主张至实
际付清之日);
3、判令被告 1 支付滞纳金 83,678.40 元(以 2,789.28 万元为基数,以千
分之一/日为计算标准,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暂计至 2024 年 1 月 4 日,主张
至实际付清之日);
上述 1+2+3 合计:31,365,453.60 元。
4、判令被告 2 对被告 1 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5、判令被告 3 对被告 1 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6、判令原告对案涉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诉讼仲裁事项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的小
额诉讼、仲裁事项主要系小额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等,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披露标准。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做出预
判。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传票》【案号:(2025)沪 0113 民初 960 号】;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