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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钽业: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5-02-05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5-006 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议案 1、2 为关联交易,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中
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在股东大
会上已回避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1 月 27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2025 年 1 月 2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27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会
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汪凯董事长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1
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计 278 人,代表股份
207,317,5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0556%。
    2、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01,916,80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9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77 人,代表股份
5,400,7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95%。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77 人,代表股份 5,400,77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95%。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秘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律师出席了
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议案的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议案 1.00 关于与有色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
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858,5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89.9598%;反对 491,0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0917%;弃权 51,22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4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858,5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9598%;反对 491,025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917%;弃权 51,224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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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2.00 关于公司 2025 年金融服务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794,5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88.7748%;反对 495,7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1788%;弃权 110,52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4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794,5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7748%;反对 495,725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788%;弃权 110,524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464%。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庆国、刘宁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
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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