炜冈科技:关于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25-02-15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 051 号
致: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
议于 2025 年 2 月 14 日 14:55 在浙江省平阳县万全轻工业生产基地机械工业区公司
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
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
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
次会议决议公告》《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
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www.tylaw.com.cn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
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
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于 2025 年 1 月 24 日召开第二十四次会议做出决议决定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25 年 1 月 25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和审议
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于 2025 年 2 月 14 日下午 14:55 在浙江省平阳县万全轻工业生产基地机械工业
区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周炳松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25 年 2 月 14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2 月 14 日上午 9:15 至下
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2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89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06,812,45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的
75.2929%,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5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01,669,6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
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的 71.6677%。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 84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142,7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
购的股份数量)的 3.625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85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9,142,7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的
6.4448%。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
及本所律师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
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事项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提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
进行监票、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00 关于部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实施新增募投项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6,794,5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832%;反对1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27%;弃
权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4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9,124,8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
4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042%;反对1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0.1488%;弃权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0.047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5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本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邮编: 100033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