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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富岭股份: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02-20  

富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富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富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
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富
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
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公司
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章程规定董事人数 2/3 或不足法定最低人数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数额以股东提出书面请求日所持股份数额为准。
     发生前述第(一)、(二)项规定情形,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
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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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议事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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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份的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股东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当立即向证
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
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
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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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
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
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五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
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六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十七条 股东会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通知中应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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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
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公司还应当同时在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披露有助于股东
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
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通知股东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
当便于股东参加。股东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期的至少二个工作日之前
发布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
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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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        会议召集人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会前登记程序,但应当在股东
会召集通知中列明会前登记的时间、地点、联系人及登记办法。拟出席会议的股
东及其代理人,应当按规定进行会前登记,以便于会议召集人作必要的会议准备
和安排。但未进行会前登记,不影响股东及其代理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会议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提供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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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的,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
开会。
     第三十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
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五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三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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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以上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是指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七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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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
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
进行,并根据应选董事、监事人数,按照获得的选举票数由多到少的顺序确定当
选董事、监事。
     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第三十九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
决。
     股东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区间及其确定原则;
     (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括:股息率及其确定原则、股息
发放的条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
     (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格及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
的行使主体等(如有);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八)决议的有效期;
     (九)公司章程关于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的修订
方案;
     (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十一)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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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一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投
票。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三条        公司负责制作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表决票。表决票应至少
包括如下内容:
     (一)股东会届次、召开时间及地点;
     (二)股东名称(包括股东代理人)、股东代码;
     (三)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四)需审议表决的事项;
     (五)投赞成、反对、弃权票的方式指示;
     (六)个人股东、法人股东的代表及其代理人的亲笔签名;
     (七)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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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应形成书面决议,并由全体出席会议董事签名。股东
会决议应当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
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八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
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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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三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开发行优先股,以
及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会就回购
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
议。
       第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组织执行,并按决议的内
容和职责分工交由公司经理层具体承办;股东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直
接由监事会主席组织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内”都含本数,“不足”“少
于”、“低于”、“超过”、“多于”都不含本数。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当及时提出本规则的修订案,提交
股东会审议并以普通决议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拟订,报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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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同。
     第六十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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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 年 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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