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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富岭股份: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02-20  

富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


                            富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富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服务企业发展战略,健全投资决策程序,提高重大决策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富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依据公司股东会相关决议,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决策
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下的一个专门委员会,经董事会批准后成
立。
     第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
使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的参谋机构,也是公司的战略规划和投资
管理有关重大问题的议事机构。
     第五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应当对公司重大战略调整及投资策略进行合乎程
序、充分而专业化的研讨;应当对公司重大投资方案进行预审,对重大投资决策
进行跟踪。


                       第二章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六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一名。
     第七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设召集人(主任委员)一名,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
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任命。
     第八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九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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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在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
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六条至第八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
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条 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
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对该委员予
以撤换。


                         第三章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一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审议公司未来愿景、使命和价值观方案;
     (二)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审议公司市场定位;
     (四)审议公司战略实施计划和战略调整计划;
     (五)审议公司重大投资融资方案并进行研究,提出建议;
     (六)审议公司重大项目投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等项目并进行研究,提
     出建议;
     (七)审议重大项目投资中与合作方的谈判情况报告;
     (八)审议控股子公司的公司章程和战略规划;
     (九)审议控股子公司增资、减资、合并、分立、清算、上市等重大事项;
     (十)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四章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战略决策委员会
召集人负责召集,临时会议由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战略决策委员会于
会议召开三天前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其他方式将会议召开日期
和地点、会议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全体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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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召集
人指定的其他委员召集;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也未指定人选的,由二分之一以上
的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召集。
     第十六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或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本次会议所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该意见报告由召集
人在委员会会议上代为陈述。
     第十八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战略决策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等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
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
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
员人数不足战略决策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过半数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
审议。
     第二十二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
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足”都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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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修改时亦同,自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修改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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