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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富岭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02-20  

富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富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
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和《富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由股东
会选举产生,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在公司章程和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
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对股东会负责,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
督。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与下设机构

       第三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

       第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
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五条 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下设战略决策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共四个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
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应制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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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兼任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董事会办公室为董事会
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负责办理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宜,股东会、董事会
的筹备、文件准备和记录,董事会的对外联络,有关文件、档案的管理,以及信
息收集等工作。

     第八条 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董
事会办公室的相关工作;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
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
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召集与通知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
次定期会议。

     第十二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
日和三日将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或传真、电子邮件、电话、挂号邮寄或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形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经理、董事会秘书。非专人送达的,
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经公司全体董事同意,
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限。

     第十三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
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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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
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一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一日的,
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传真、视频、电话、网络、电
子邮件表决或其他方式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
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
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
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二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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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
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
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
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
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
出席而免除。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有效期限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名或盖章、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
的情况。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
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会
     议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会
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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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
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四条        董事应当在调查、获取作出决策所需文件和资料的基础上,
充分考虑所审议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包括潜在影响)以及存在的
风险,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履行职责并对所议事项表示明确的个人意见。
对所议事项有疑问的,应当主动调查或者要求董事会提供决策所需的更充足的资
料或者信息。

     第二十五条        董事应当关注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特别关注相关事
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和回避事宜。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在审议定期报告时,董事应当认真阅读定期报告全
文,重点关注定期报告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误或者
遗漏,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是否发生大幅波动及波动原因的解释是否合理,
是否存在异常情况,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是否全面分析了公司报告期财务状况与
经营成果并且充分披露了可能影响公司未来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的重大事项和
不确定性因素等。

     董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
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

     董事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
应当说明具体原因并公告,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所涉及事项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二十七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
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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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八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
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事或者其他董事
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
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九条        除本规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
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半数以上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
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
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富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
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并及时披露。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时间上后形成的决议为准。

     第三十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本公司公司章程、《富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
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关联方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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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
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三十二条        相关董事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并投票
的,其投票结果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三十三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
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
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
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

     第三十五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
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
以在签字时作出有书面说明。

     与会董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视为
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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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
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
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
议记录、决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
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都含本数,“不足”、“少
于”、“低于”、“超过”、“多于”、“过”都不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拟订,报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
亦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富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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