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鑫能科: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5-03-11
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协鑫能科 公告编号:2025-017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3月10日(周一)14:00起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3月10日
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3月1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3月10日9:15至2025年3月10日
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新庆路28号会议室(协鑫能源中
心)。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
4、会议召集人: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钰峰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3月5日,公司总股本为1,623,324,614股,其中公司回
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数量为41,874,066股,该等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本次
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581,450,548股。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2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823,199,437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7107%,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053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779,617,442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297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2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3,581,995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558%。
2、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2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3,581,995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6847%,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55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2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3,581,995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558%。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
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及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16,192,1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488%;
反对 6,72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70%;弃权
28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3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574,6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9216%;反对 6,72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5.4321%;弃权 28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64%。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16,189,3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484%;
反对 6,71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60%;弃权
29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571,8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9151%;反对 6,71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5.4126%;弃权 29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4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23%。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杨君珺律师、赵茹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
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