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创电子: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03-27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5 年 3 月 26 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
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基本定义及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
为原则,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
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
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
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四条 委托理财资金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
设资金。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三章 内部审批、归口管理部门和职能
第六条 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审批与决策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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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决策程序根据《公司章程》
《总裁工作细则》及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
(四)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
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
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适用
上述权限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
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七条 公司资金管理部是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
职能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
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
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负责投资期间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按照第九条要求进行报告。
(三)负责建立委托理财管理台账,管理相关凭证及单据,跟踪收益及本金到
期情况,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收回;
(四)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报告有关委托理财的发生情况。
第四章 投资决策和报告制度
第八条 委托理财应按照如下程序进行决策:
(一)如委托人为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向公司资金管理部提交委托理财
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
资期间等内容。公司资金管理部对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
分析,由公司法务部门对委托理财协议等进行评审后,按公司规定权限提交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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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委托人为公司本身,直接由公司资金管理部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
析,由公司法务部门对委托理财协议等进行评审后,按公司规定权限提交审批。
(三)如按规定权限须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委托理财事项的,则董事会在审议
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如金额超过董事会权限的或者董事会认为应提交股
东会审议的,则须报公司股东会审批。
第九条 公司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
(一)公司资金管理部每月结束后十日内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报告
本月委托理财情况。每季度结束后十五日内,编制公司委托理财季度报告,并向公
司财务负责人报告委托理财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二)出现本制度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投资风险及其他重大投资风险时,
公司资金管理部立即以电话、邮件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报告有关情
况。
第五章 核算管理
第十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
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保存期限应当
不低于十年。
第十一条 公司资金管理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
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
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十二条 为降低委托理财风险,保障公司资金安全:
(一)公司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
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
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
(二)公司董事会指派资金管理部实时跟踪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
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董事会,以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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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受托人资信状况、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或投资产品出现损失风险
时,公司资金管理部必须立即报告公司财务负责人,同时报告总裁,经讨论后决定
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如受托人资信状况、盈利能力持续恶化,可能亏损总
额超过投资额的百分之二十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时,须提请董事会审议
是否继续进行委托理财,并出具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
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可对理财
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
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十五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审计稽核部进行日常监督,每半年度对公司投资理
财产品的进展、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核实。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
的检查和监督,必要时有权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资金的专项审计。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监管规则以及公
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内部报
告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
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的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委托理
财事项的相关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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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
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
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
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执行。本制度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而发
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
生效,其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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