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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保利联合:关于保利联合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25-03-08  

     广东岭南(佛山)律师事务所

关于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关于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广东岭南(佛山)律师事务所

           关于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致: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岭南(佛山)律师事务所受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
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保利联合化工控股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
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和承诺,即公司所提供的原始材料、
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复
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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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
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
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2025 年 2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决
议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5 年 2 月 20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公告》。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
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等信息。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系于 2025 年 2 月 19 日董事会决议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3 月 7 日上午 10:00 在贵州省贵阳市观山
湖区石林东路 9 号 1 号楼 7 层 1 号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刘文生出席
并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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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
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
大会的合法资格。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的股票账户卡、
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等进
行了验证。

    2、根据公司出席现场及网络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
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47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33,094,2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的 48.1716%。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45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7,786,73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6758% 。

    3、出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
的人员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以现场方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
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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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
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
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束后,公司股东代表、公司监事及本
所律师共同清点了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情况。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果统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
代表人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以非累积投票制的方式补选张新民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至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2,815,486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804%;反对 243,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044%;弃权 3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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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507,93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4325%;反对 243,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684%;弃权 3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90%。

    表决结果:当选

    2、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该议案以非累积投票制的方式补选崔小刚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
会监事,任期至第七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2,816,986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810%;反对 234,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007%;弃权 4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509,43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4410%;反对 234,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01%;弃权 4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89%。

    表决结果:当选

    上述议案均为普通表决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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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均获有效表决通过,表决结
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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