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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工国际:金融衍生业务管理办法2025-01-11  

            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业务管理办法


                   第 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金融衍生业务的管理与运作,完善金融衍生业务的内
部控制体系,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依法合规开展金融衍
生业务,利用金融衍生业务的套期保值、规避风险功能,科
学保障业务稳健发展,根据《公司法》、中国人民银行《结
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
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企业。本办法所称下
属企业是指按照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2号令《企业国有
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认定的公司直接或间接全资、控股
和实际控制的全级次企业。除特别说明外,本办法所称下属
企业级次均指管理层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管理的金融衍生业务包括公司在境内
外从事的以商品为标的资产的商品期货业务(以下简称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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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衍生业务)和以货币、利率、汇率为标的资产的远期合约、
掉期业务(以下简称货币类衍生业务)。除此之外,公司及
各下属企业不得开展期权等其他金融衍生业务。

    第四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业务须遵循以下四个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应当遵守国家
有关金融、期货、外汇、行业监管、公司制度等方面的管理
规定,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二)稳健审慎原则: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应坚持稳健审
慎原则,坚持以客观需求和必要性作为业务开展的前提,树
立“风险中性”理念,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交易规
模及期限,禁止盲目冒进,减少商品或货币波动对经营利润
的影响,保持公司健康平稳发展。
    (三)套期保值原则:开展金融衍生业务要严守套期保
值原则,以降低实货风险敞口为目的,与实货的品种、规模、
方向、期限相匹配,与企业资金实力、交易处理能力相适应,
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
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者所需
的原材料。
    (四)集中管理原则:公司总部按照国资监管要求,根
据自身业务特点和管理需求,制定金融衍生业务管理办法,
负责公司金融衍生业务的统一管理、资质申报、预算编制、
组织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公司及下属开展金融衍生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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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企业(以下简称操作主体)应制定专门的业务操作手册或
合规手册。
             第 二章   组 织机构 与职责

    第五条 公司总部是公司全系统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责
任主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主要
负责人,公司财务部是公司金融衍生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全系统金融衍生业务制度体系建设、健全内部控制和日
常工作开展。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公司金融衍生业务管理制度,推动各下属企
业建立健全金融衍生业务制度体系。
    (二)负责汇总审核公司及其有业务需求的下属企业开
展金融衍生业务的资质和专项预算及调整事项,负责在审
议批准的范围内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不得再向下授权。
    (三)应根据业务模式、管控架构和开展的金融衍生业
务特点,严守不相容岗位分离的原则,严格执行已建立的管
理制度。应负责识别、评估公司及下属企业在从事金融衍生
业务时面临的各类风险,并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建立风险
应对方案。

    第六条 申请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公司各下属企业主要
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本企业金融衍生业务操作手册或合规手
册。各下属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的主要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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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提交的金融衍生业务资质申请和专项预算及调整
事项等,需经本企业董事会审批。
    (三)应根据业务模式、管控架构和开展的金融衍生业
务特点,严守不相容岗位分离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制
度执行。应负责识别、评估企业在从事金融衍生业务时面临
的各类风险,并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建立风险应对方案。
                 第 三章   审 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开展金融衍生业
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公司应当就金融衍生业务出具可行性
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后方可
执行。达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
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
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
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
民币。

    第八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
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
对上述事项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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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
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融衍生
金额不应超过预计额度。

                 第 四章 资质 核准

    第九条 公司本部及各下属企业在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前,
需向国资监管机构进行资质核准,并在经核准的范围内开展
业务。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企业原则上须是纳入国资监管机
构三级管控范围的下属企业。

    第十条 资产负债率高于管控线、连续三年经营亏损且
资金紧张的下属企业,不得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各操作主体
开展投机业务或产生重大损失风险、重大法律纠纷、造成严
重影响的, 业务资质应当暂停,风险处置及整改完成后,
需重新进行资质核准。

    第十一条 各操作主体在申请资质时,应开展充分的可
行性论证。在经各企业董事会审批后,将可行性论证材料(
见附件一)与董事会决议一起报送公司。公司财务部组织初
审通过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质核准手续。

    第十二条 资质核准事项应明确操作主体的交易品种、
工具、场所等。交易品种须与主业密切相关;工具须结构简
单、流动性强、风险可认知;境内企业须优先选择境内交易
场所。未经营相关境外实货业务的,不得从事境外金融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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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商品类衍生业务应当仅开展场内业务,确需开展场外
业务的,需单独取得授权。同时开展场外业务时,应当对交
易工具、对手信用、合同文本等进行单独的风险评估,审慎
选择交易对手,慎重开展业务。

    第十三条 公司通过专项预算管理、监督检查等方式,
对各下属企业从事金融衍生业务的资质进行检查回顾,必要
时将调整各下属企业从事金融衍生业务的资质。各操作主体
业务资质核准事项需变更时,须重新进行资质核准。对因并
购、划转等新纳入的操作主体,应当在三个月内履行业务资
质核准程序。

                第 五章 年度 预算 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金融衍生业务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应编
制金融衍生业务专项预算,金融衍生业务专项预算随公司年
度预算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 金融衍生业务专项预算应当与操作主体财务
承受能力、年度经营计划相匹配。专项预算(年度业务计划)
的审批内容应当包括:实货规模、保值规模、套保策略、资
金占用规模、时点最大净持仓规模、止损限额(或亏损预警
线)等内容。商品类衍生业务交易品种须是其主业经营密切
相关的商品,商品类衍生业务年度保值规模不超过年度实货
经营规模的50%,时点净持仓规模不得超过对应实货风险敞
口的50%,申请的保证金额度需控制在与对应商品类衍生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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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规模相匹配的范围内。新开展业务或以前年度因违规操作
等产生重大损失的企业应压缩和控制业务规模。

    第十六条 各操作主体应严格在审批通过后的预算额度
内开展金融衍生业务,不得超预算开展。专项预算不得随意
变更,如遇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国家经济政策调整、企
业经营计划变更等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
程序。

               第 六章   业 务交易 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及下属企业在已履行完审批程序的金融
衍生业务资质和专项预算范围内具体实施金融衍生业务。

    第十八条 经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负责签署公司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相关协议及
文件。

    第十九条 操作主体要强化金融衍生业务风险管理。各
操作主体要严守套期保值原则,严格执行已制定的业务操作
手册或合规手册及相关内控制度,严格合规管理,强化内控
执行,规范开展交易。

    (一)开展商品类衍生业务的操作主体,须设置独立的
风险管理部门、交易部门、财务部门。开展货币类衍生业务
的操作主体,其中开展频次较高、业务规模较大的企业应设
置单独的风险管理部门和交易部门,因开展频次较低、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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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模较小未设置单独的风险管理部门和交易部门的企业,
应严格执行不相容岗位及人员分离原则。
   (二)公司本部交易部门有交易权限的人员名单、交易
品种和额度,经公司党委会研究讨论通过后,公司总经理办
公会负责审批;下属企业交易部门有交易权限的人员名单、
交易品种和额度由本企业董事会负责审批。各操作主体要
严格执行前中后台岗位、人员分离原则,建立定期轮岗和培
训制度,原则上交易人员在同一岗位连续工作不得超过6年,
人员职责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中止或重新审批。严禁企业
负责人直接操盘。
   (三)各操作主体应当根据已履行审批完程序的业务预
算制定具体操作方案,公司本部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后操作;下属企业报本企业董事会审批后操作。对于未经批
准的操作方案,财务部门不得拨付资金,不得进行交易结算。
   (四)持仓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或实货合同规定的
时间,不得盲目从事长期业务或展期。
   (五)对保证金等资金账户实行专门管理,规范资金划
拨和使用程序,加强日常监控,动态开展资金风险评估和压
力测试。严格履行保证金追加审批程序。不得以个人账户
(或个人名义)开展金融衍生业务。
   (六)商品类衍生业务要实行品种分类管理,不同子企
业、不同交易品种的规模指标不得相互借用、串用。套期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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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值对应关系的建立、调整和撤销应当符合生产经营的实际
需要,避免频繁短线交易。
    (七)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将金融衍生业务
盈亏与实货盈亏进行综合评判,客观评估业务套保效果,不
得将绩效考核、薪酬激励与金融衍生业务单边盈亏简单挂
钩,防止片面强调金融衍生业务单边盈利导致投机行为。
    (八)建立风险预警和处置机制,采用定量及定性的方
法,及时识别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等,针对不同类型、不同程度的风险事项,制定应急预案,
明确处置权限及程序。
    (九)操作主体风险管理部门要建立每日报告制度;风
险管理部门、交易部门与财务部门要进行每月核对;风险管
理部门、交易部门每季度要向经营管理层报告业务开展情
况。
    (十)出现风险或违规事项时,风险管理部门应独立上
报国资监管机构。属于重大经营风险事件的,应按国资监管
机构《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规则》执行上报。

    第二十条 公司开展商品类衍生业务的各操作主体,应
当建立覆盖业务全流程的金融衍生业务信息系统,将内控制
度嵌入系统,实现“期现一体”管理,具备套保策略审批、交
易信息记录或台账、风险指标监测、超限额或违规交易预警
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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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七章   报 告机制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机制

    公司应于每季度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组织报送金融衍生
业务报告,未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应当进行“零申报”。
    各操作主体应制定金融衍生业务统计报告工作机制,强
化组织管理,明确责任部门,细化统计标准和数据口径,确
保报送信息及时、准确、完整。

    第二十二条 异常情况报告

    公司及下属企业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发生重大损失风险、
重大法律纠纷等重大事项时,应于 12 小时内向公司董事会
和国资监管机构报告,并持续及时报告后续进展情况。突发
或特别紧急事项应先口头报告,并在 1 个工作日内补充书面
报告。如果重大事项达到信息披露标准,公司应及时进行信
息披露。报告内容应包括事件概括、产生影响、亏损原因、
货币现金价值或商品现货价值、已采取的处置措施、下一步
工作安排等。重大经营风险处置权限及程序按国资监管机构
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 八章 监督 检查 与责任 追究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金融衍生
业务的必要性及风险控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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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金融衍生业务应作为重点事项强化监督检
查力度,公司审计风控部负责每年组织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全
覆盖审计检查,重点关注业务制度的健全性和执行有效性,
会计核算的真实性等。公司审计风控部应至少每半年对公司
本部的金融衍生业务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
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各操作主体,应
将金融衍生业务作为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将企业内审部门、
纪检、巡察、法律、财务等各类监督检查工作有机结合,对
金融衍生业务进行持续有效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对于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审计风控部
要及时向公司及审计委员会报告,并督促整改到位。对于违
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开展业务,存在瞒报、漏报情况,
或者疏于管理造成重大损失的相关人员,将根据《中工国际
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有关
规定,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第 九章 信息 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相关情
况。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深化改革办公室)为公司金融衍生
业务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11 -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协助履行金融
衍生业务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并实施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开展金融衍生业
务的执行进展和交易安全状况,如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
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已交易金融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
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有)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
或者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人民币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报告期内已经开展
的金融衍生交易情况进行披露。

                     第 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原《
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业务管理办法》(中工
财字〔2022〕257号)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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