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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钢闽光:舆情管理制度2025-01-06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

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形象、

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是指发生或发生后涉及公司并引

起社会广泛关注的事件,包括:

    (一)报刊、电视、电台、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

道或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闻或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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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

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或者已经或可能

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

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按照统一领导、协同应对的原则处置各类舆情。

    第六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

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

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

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

信息)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

工作,就相关工作作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

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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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

围,拟定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的信

息上报工作及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报告、沟通等工作;

    (五)决定和办理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党群工作部(以下简称党群工作部)负责对媒

体信息进行常态化的舆情监测和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

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

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当涵盖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官网、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微信公众平台(包括微信公众号、服务号、

视频号等)、抖音号,以及报纸、期刊、电视、电子报、微博、

博客、网络媒体、网络论坛、股吧、贴吧等各类媒体或互联网信

息载体。

    公司证券事务部(以下简称证券事务部)负责跟踪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情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发生异常波动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九条 公司下属子公司应设舆情信息联络人,并向党群工

作部报备其联络方式。舆情信息联络人负责监控媒体发布的与该

子公司相关的报道信息,若发生舆情事件,应当第一时间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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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汇总报送至党群工作部、子公司负责人及总经理,并协助对相关

舆情事件进行核实。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的其他各职能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

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党群工作部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党群工作部、证券事务部报告日常经营、合规

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一条 党群工作部、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有关

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完整,不得迟报、

谎报、瞒报、漏报或篡改舆情信息。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如下:

    (一)准确把握、快速反应。公司应当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

感度,舆情事件发生后,应当在第一时间溯源沟通,查明舆情事

件真相,并启动舆情处理机制,快速制定相应的应对方案,最大

限度地避免或减少社会公众猜测和媒体失实报道,维护公司形象

不受损害。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

当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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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的前提下,真实真

诚解答媒体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

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积极面对、主动作为。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

当表现出积极面对、主动作为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积极

参与并协助解决相关事宜,合法合规、合情合理处理问题。

    (四)系统运作、维护形象。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

按照系统运作的原则,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维护公司良好社

会形象。

    第十三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如下:

    (一)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舆情信息联络人在知

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向党群工作部汇报。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舆情信息后,应当第一时间了解舆

情的有关情况,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

应当向舆情工作组通报。

    第十四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的,舆情工作组

组长应当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

和部署。党群工作部启动应急处置响应,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

切关注舆情变化。证券事务部实时监控舆情变化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影响。

    舆情工作组应对重大舆情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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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迅速调查、向相关方了解事件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

以书面方式问询。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避免虚假不实或片面夸大

的报道。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工作。

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

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递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做好

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

    (四)及时澄清。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告予以澄清说明。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

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

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维护公司和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党群

工作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依法依规灵活处置。董事会秘书认为

必要时,将相关舆情及处置情况等向舆情工作组组长进行报告。

    第十六条 重大舆情处置结束或舆情态势趋于平稳后,党群

工作部报请舆情工作组同意后,终止应急处置响应,舆情管理工

作转入日常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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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重大

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应对舆情方案、其他未公开重大

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该

等信息之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或擅自对外披露,不得利

用该等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公司股票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在舆情管理工作中,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工作人员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收集、整理、分析舆

情信息,导致公司形象和声誉受损或遭受经济损失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告重大舆情事件,或者隐瞒、谎报、漏

报、篡改舆情信息的;

    (三)未按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应对舆情事件,导致舆情危

机扩大、升级的;

    (四)未按照规定协助其他职能部门、公司处理舆情事件,

导致舆情事件处理不力、效果不佳的;

    (五)泄露应予保密的信息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损害公司形象和声誉的其

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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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如发现有违反本制度的情形,舆情工作组在查明

事实真相的基础上,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措施:

    (一)警告和教育:对违规者进行书面警告,并进行必要的

法律法规和制度培训;

    (二)内部处分:公司及其子公司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给公

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对其采取职务或岗位调整、降级、停职等处

分;

    (三)经济赔偿:因违规行为造成公司损失的,责任人须赔

偿公司相应的经济损失,公司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

的权利。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编造、传播涉及公司的虚假信息、

误导性信息或不实报道,损害公司形象和声誉的,或给公司造成

经济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如本制度的规定与生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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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

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修改时亦同。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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