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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智光电气:舆情管理制度(2025年1月)2025-01-18  

                                       舆情管理制度




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GUANGZHOU ZHIGUANG     ELECTRIC   CO.,LTD.




         舆情管理制度

          (2025 年 1 月制定)




           二○二五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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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舆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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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
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商业信誉及正常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公司及股
东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
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分为重大舆情与一般舆情: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
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异常波
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公司舆情应对坚持“科学应对、注重实效”的总体原则,有效引导内部
舆论和社会舆论,避免和消除因媒体报道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
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六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领导小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
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董事会秘书负责舆情管理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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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舆情领导小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
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
外发布的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
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监管机构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舆情领导小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负
责对公众媒体信息的管理,组织实施舆情监测,及时掌握舆情动态,跟踪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分析研判舆情,提出舆情和建议,协调相关人员开
展舆情应对工作,及时向舆情领导小组报告舆情工作情况。
   第九条 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
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
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舆情应对方案。
   (二)协调回应、真诚沟通。在处理舆情危机时,公司应协调内外宣传策略,
确保信息传递的一致性,并秉持真诚态度与媒体、公众进行依法有效的沟通,及时
消除疑虑,避免不实信息的传播。
   (三)勇敢面对、主动担当。公司应主动面对危机,积极承担责任,及时核查
相关信息,低调处理、避免冲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应将危机视为转机,通过系统的应对策略,
将舆情危机转化为提升品牌形象和市场份额的机遇,积极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塑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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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报告流程
    (一)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在发现或监测到舆情信息后,立即初步分析与整
理,并及时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并
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报告。
    (三)重大舆情则需立即上报舆情领导小组,舆情领导小组组长就应对重大舆
情做出决策和部署,必要时由董事会秘书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处理策略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和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体情
况灵活处置。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
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舆情工作组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
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媒体取得联系,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
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
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等信息。做好疏
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公司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
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在舆情得到初步控制后,公司应持续监测相关舆情动态,以便能够及时
应对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在舆情得到完全控制后,公司应进行全面复盘,总结经验
教训,提升危机应对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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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擅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
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
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
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
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
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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