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 亚 通:关于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5-02-26
关于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重大诉讼的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简称:148576.SZ 债券代码:24 怡亚 01
债券简称:148506.SZ 债券代码:23 怡亚 03
债券简称:148411.SZ 债券代码:23 怡亚 02
债券简称:148365.SZ 债券代码:23 怡亚 01
债券简称:148113.SZ 债券代码:22 怡亚 01
债券受托管理人
2025 年 2 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
为准则》、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亚通”、“发行人”
或“公司”)就存续公司债券与受托管理人签署的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
托管理协议》”)及其它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和提
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
投证券”或“受托管理人”)编制。中信建投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
源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或说明。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信建投证券所作的
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未经中信建投证券书面许可,不得将本报告用作其
他任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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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证券作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
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
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
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
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的受托管理人,根据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
规则,以及发行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现就公司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 重大事项
根据发行人披露的《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公
告》,发行人发生的重大事项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送达的诉讼材料,获悉公司及汕尾怡亚通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汕尾怡亚
通”)与汕尾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汕尾投控”)之间的合同纠纷一
案已立案。
截至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出具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广东省汕尾
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予以受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情况
原告:汕尾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汕尾怡亚通供应链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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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共同支付逾期未付款项774,331,292.36元;
2、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共同支付《购砂协议》项下的违约金合计
25,971,925.49元;
3、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共同支付《购砂协议之补充协议》项下的违
约金(暂计至2025年1月24日违约金为3,997,157.71元;从2024年1月25日计算到实
际偿付之日的违约金,以逾期款项282,313,000元为基数,按照利率每日0.03%计
算);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
78,000,000元履约保证金;
5、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
三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三)原告主张的理由
2022年11月2日,原告汕尾投控与被告一怡亚通签订《JH21-08区块海砂开采
海域使用权和采矿权出让合同》,约定由汕尾投控参加海砂项目的投标和投资,
并由怡亚通在汕尾成立被告二汕尾怡亚通负责现场施工管理。
2022年11月17日,汕尾投控与怡亚通签订《汕尾管辖海域JH22-03区块JH21-
08区块海砂矿产资源项目预购砂协议》,约定了怡亚通应按照双方议定价格定期、
定量、定额向汕尾投控支付海砂购砂款。
2023年1月9日,汕尾投控与汕尾怡亚通签订《汕尾管辖海域JH21-08区块海
砂矿产资源项目购砂协议》,约定汕尾怡亚通分20期向汕尾投控支付货款共计
2,803,309,600元。
2024年4月2日,汕尾投控与汕尾怡亚通、怡亚通签订《购砂协议之补充协议》,
约 定 : 1. 变 更 项 目 总 价 为 暂 行 按 照 汕 尾 投 控 持 有 该 海 砂 项 目 保 本 价 格 即
2,487,902,000元分期进行支付。2.怡亚通向汕尾怡亚通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再由
汕尾怡亚通将商业承兑汇票转背书给汕尾投控。3.怡亚通应开具78,000,000元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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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的商票作为履约保证金。
原告汕尾投控认为,汕尾怡亚通和怡亚通未按上述协议的约定履行责任,要
求汕尾怡亚通和怡亚通履行支付义务及相关违约金。
以上为案件原告诉状中载明的相关内容,案件具体情况以法院查明的事实为
准。公司对该案件高度重视,认为案件在合同效力、海砂储量及应付责任等各方
面均存在重大争议,公司将会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通过收集各方证据予以应诉,
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来捍卫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重大诉讼案件外,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
讼、仲裁事项。
二、 影响分析和应对措施
鉴于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后续审理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对发行人本期
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发行人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案件进展,
积极采取各种措施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中信建投证券作为上述存续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
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
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
报告。
中信建投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关于上述存续债券本息偿付及其他对
债券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
《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或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上述存续债券的相关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做出
独立判断。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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