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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亮股份: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月)2025-01-03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2024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行为,加
强公司投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形象和投资者的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相关规定,结合《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旨在建立科学民主、审慎合规、责任明确、风控有力的投资管
理体系,实现对投资活动从项目前期、项目决策、项目实施、监督管理、投后评
价、项目退出等程序的闭环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下同)的投资行
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
有价证券、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等进行资本性投入活动。公司投资行为可分为主
业投资和财务投资。

   主业投资可分为建设类投资和并购类投资。

   建设类投资: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出资设
立控股子公司的投资行为;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以现金出资购置各种生产经营用资
产而形成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投资行为,对生产经营所
需的固定资产进行必要的维修、维护、安全和环保改造除外;

   并购类投资:公司以发行股票或现金方式收购主业相关企业股权或资产的投
资行为;


                                  1 / 15
   财务投资:非主业对外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购买非主业企业股权、股票、
债券、基金份额、金融理财、期货交易和外汇交易等,公司基于主营业务避险目
的而开展的期货交易、外汇交易和闲置资金购买银行金融理财除外。

   第五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
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六条 公司境内投资行为应该遵循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宏观经济
政策。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备案)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备)手续,
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合规、合法性,

   公司境外投资行为除应遵循投资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必要的报批(备)手
续外,还应遵循中国政府要求的境外投资的法律法规,并履行必要的报批(备)
手续。



                          第二章 投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总裁的投资决策权限及决策程序,按
照《公司章程》《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
议事规则》”)《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
议事规则》”)《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总裁工作
细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总裁的审批权限: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总裁有权对子公司管理人员进行提名。

   第九条 董事长的审批权限: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不超过 3,000 万元,或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

                                  2 / 15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不超过 3,000 万元,或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不超过 500 万元,或不超过公司同期经审计净利润
的 5%;

    (四)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不超过 3,000 万
元,或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

    (五)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不超过 500 万元,或不
超过公司同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董事长有权委派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第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以下称“交易”;提供担保、财务资
助除外,下同)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应经董事长审批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应及时披露该等对外投资事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超过 3,000 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不超过 30,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0 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不超过 30,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超过 500 万元(或占公司同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
不超过 5,000 万元(且占公司同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四)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超过 3,000 万元(或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不超过 30,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五)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超过 500 万元(或占公司
同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不超过 5,000 万元(且占公司同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3 / 15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超过 30,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超过 5,000 万元,且占公司同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四)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超过 30,000 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五)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超过 5,000 万元,且占公
司同期经审计净利润 50%。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另有规
定的事项外,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购买资产或者出售资产时,应当以资产总
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为准,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经累计计算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公司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并经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三条 若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公司章程》《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相
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建设类主业投资按照《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实
施细则》执行。



                           第三章 投资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投资项目发起单位(部门)应根据项目情况向决策机构提供拟投资
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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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证券投资中心职责:

   (一)负责制定、修改、统筹公司投资管理相关制度文件,并拟定相关流程;

   (二)负责编制公司本级年度投资预算;

   (三)牵头完成公司及境内控股子公司设立、变更和注销事宜,按照国家相
关法律法规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登记材料清单见附录 1-3);

   (四)负责办理境外控股子公司商务、发改等政府部门的报批(备)事宜(境
外投资备案资料清单见附录 4-5);牵头完成境外控股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工
作;

   (五)负责公司主业并购类投资项目的前期调研或尽职调查,编写项目建议
书,报公司决策审批;根据公司审批意见组织实施投资项目;

   (六)负责公司财务类投资项目的前期调研或尽职调查,编写项目建议书,
报公司决策审批;根据公司审批意见组织实施投资项目;

   (七)负责公司财务类投资项目后续管理,定期(季度、年度)对投资项目进
行监督、检查和总结,编制投后管理报告。

   第十七条 财务管理中心职责:

   (一)负责资金筹措,保证投资资金到位;

   (二)负责审核公司投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报告,并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三)负责审核控股子公司设立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架构、设立目的及
业务运营模式),并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四)负责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委派;

   (五)负责办理控股子公司出资到位、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工作。

   第十八条 合规法务中心职责:

   协助投资项目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协助项目尽调、审核投资项目、参与投后
监督检查、诉讼,就投资项目法律相关领域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等。

   第十九条 内控审计中心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任何人不得以任何

                                  5 / 15
形式、借口拒绝或逃避监督。

   第二十条 公司总裁组织对投资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查,认为可行的,组织编写
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和总裁认为必要时,可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
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

   第二十二条 投资项目经逐级审批通过后,由总裁负责实施。并应及时向董事
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作出决策。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
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
董事会应查明原因,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若投资项目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或
内部审计发现其他问题,由总裁负责查明原因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向董事会
报告。公司其他部门按照职能参与、协助和配合公司的投资工作。



                         第四章 投资管理程序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投资行为需履行内部决策程序,逐级审批。公司投资管理流
程图见附录 5。

   第二十五条 投资事前管理:

   (一)投资项目立项

   1. 投资立项程序

   公司投资发起单位完成前期研究并确立投资项目后,编制投资项目初步可行
性分析报告,形成项目立项建议,以书面请示形式上报立项申请及相关资料。公
司总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论证项目可行性,决定项目是否立项。

   2. 申请项目立项需提供的资料

   (1)投资项目立项申请书;

   (2)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
                                 6 / 15
   (3)控股子公司内部研究决策文件;

   (4)其他资料。

   (二)投资项目审批

   1. 投资项目立项后,根据项目投资分类开展具体工作。

   并购类项目、财务类项目:聘请律师、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
签订意向书、签订保密协议、洽谈合同等工作;

   建设类项目:编制建设设计方案、编写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工作。

   2. 公司证券投资中心组织草拟项目投资议案,组织收集项目审批备查文件,
并按审批权限逐级提交。

   提交审议材料(内容)应包括:

   (1)立项申请;

   (2)内部决策文件(如决策时对项目有保留意见的,需决议中反映);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投资并购标的企业的尽职调查报告;

   (5)资产评估报告(涉及资产或产权作价须提供);

   (6)法律意见书(股权投资类项目须单独出具);

   (7)有关投资合作意向书或协议草案;

   (8)合资、合作方情况介绍,相关注册资料和资信证明;

   (9)境外投资的交易结构、项目公司或平台公司设置、人员安排等方案(境
外投资项目须提供);

   (10)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拟采购对象的初步询价说明或工程造价咨询文件;

   (11)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12)其他材料。

   3.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投资情况和需要自行组织开

                                  7 / 15
展专家论证或评审工作。专家评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
产评估或估值报告、法律意见书、合资合同、章程、协议等,专家评审未通过或
存在重大争议的项目不得进入决策程序。

   第二十六条 投资事中管理

   (一)投资项目信息台账

   投资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投资基础信息台账,根据投资项目预算严格过程
管控。投资项目的过程跟踪主要关注项目是否按期推进或偏离既定方向、投资是
否超预算等问题,出现问题及时协调处理,问题重大的应及时书面报告公司总裁。

   (二)投资再决策

   公司应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
本身情况变化,及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再决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 实际投资额超过审批额度 10%以上的;

   2. 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公司承受能力
或影响企业正常发展的;

   3. 不能按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或享有股东权益的;

   4. 投资项目比原计划滞后 2 年以上实施的;

   5. 投资项目资产评估或估值报告超过有效期的,应重新履行资产评估或估
值程序。

   (三)投资项目重大变化应对机制

   如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或不利变化时,应研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
出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 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利益的;

   2. 公司投资不能按合同履行、触犯违约条款(退出条款)或投资资金未按合
同约定使用的;

   3. 按照合同或协议、《公司章程》规定,投资项目的营业期限或合作期限届
满;
                                  8 / 15
   4. 投资项目主体经营不善,投资目的达成与投资决策预测发生重大偏差或
无法偿还到期债务而依法实施破产;

   5. 发生不可抗力而使投资项目无法继续经营;

   6. 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7. 参股企业控股股东变更导致企业经营方向重大变化的;

   8. 其它已经或可能严重影响出资人权益的事项。

   对投资项目决策处置前,公司应对拟处置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充分说明处
置理由,全面评估处置行为可能产生的直接和间接经济影响及相关其他后果,投
资项目处置行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决策和组织实施。

   (四)被投资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机制

   涉及对外合资合作的股权投资实施完成后,公司应按照有关协议的约定,根
据本制度有关规定向被投资企业及时委派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等派出人员。
派出人员应在其派驻岗位依法履职尽责,向派出单位定期上报投资项目的实施、
运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在被投资企
业出现以下重大事项时及时向派出单位报告:

   1. 收购、出售资产行为;

   2. 重大亏损;

   3. 遭受重大损失;

   4. 其它派出人员认为需报告的重大事宜。

   以上“重大”事项的标准可参照《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
制度》规定执行。

   公司应按《公司章程》约定对被投资企业依法全面履行股东权责。

   (五)投资过程的内部监督

   公司监事会、内控审计中心应对公司实施中的投资项目进行监督,重点关注
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项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公司进行提
示,必要时应对公司投资项目进行专项检查并形成报告。
                                   9 / 15
   第二十七条 投资事后管理

   (一)公司应结合年度投资计划,对实际投资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编制上
一年度总结分析报告。

   (二)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与考核

   公司进行年度内部审计时,应在内部审计报告中对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专
项披露和评价,审计的重点包括投资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收益、
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

   (三)投资项目档案管理

   投资项目档案要按照随时发生、随时归档、一个项目一个档案的原则收集、
整理和管理。归档资料应包括自项目启动后开展的业务研究、调查、立项(如有)、
决策、实施、验收、投后管理及退出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文档资料。

   投资项目的实施单位负责项目档案的收集和管理。项目档案原件应根据有关
要求按时移交公司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由于人员变动或机构调整等原因,投
资项目档案需移交时,应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章 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二十八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投资:

   (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二十九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10 / 15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规定有关转让投资的规
定办理。处置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投资项目处置的审批权限与本制度第二章约定的审批权限相同。

   第三十二条 证券投资中心负责做好投资回收和转让的相关工作,防止公司
资产流失。



                    第六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三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执行公司《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
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以便及时对外披露。

   第三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明确信息披露责任人及责任部门,负责信息报
告事宜,保持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信息沟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投资过程中涉及的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行为,具体参照《海
亮股份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公司原《浙江海
亮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11 / 15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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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
一、     子公司设立材料清单
   (1)子公司设立方案;
   (2)子公司章程;
   (3)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
   (4)出资证明文件;
   (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6)董监高及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7)其他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要求的相关材料。


二、     子公司变更材料清单
    子公司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注册地
址等变更,需提交以下材料:
   (1)子公司变更申请报告;
   (2)变更事项的董事会决议;
   (3)修改后的子公司章程;
   (4)相关证明文件(根据变更内容明确);
   (5)其他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要求的相关材料。


三、     子公司注销材料清单
   (1)子公司注销申请报告;
   (2)董事会(或股东会)关于子公司注销的决议;
   (3)清算组出具的清算报告;
   (4)法律意见书(如需);
   (5)其他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要求的相关材料。


四、     境外子公司设立的境内备案申报材料清单
   (1)发改部门
   1. 投资主体注册登记证明文件;
   2. 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
   3. 最新经审计的投资主体财务报表;
   4. 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

                                  13 / 15
   5.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
   6. 证明投资资金来源真实合规的支持性文件;
   7. 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2)商务部门
   1. 境外投资(机构)备案表;
   2. 营业执照;
   3. 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或并购相关章程;
   4. 相关董事会决议或出资决议;
   5. 可行性研究报告;
   6. 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
   7. 投资环境分析评价等;
   8. 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9. 属于并购类对外投资的,除了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尽职调查报告、
      《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10. 企业境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等其他材料;
   11. 办理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含)以上的对外投资,需报商务部,获商
       务部审核意见;
   12. 设立境外机构备案的,只需提交 1、2、4、8 材料;
   13. 办理变更备案手续的,原则上只需提交 1、2 以及驻外使(领)馆(经
       商处室)报到函回执,若涉及增(减)资或投资主体变更的,还需提
       交 4、5、6、7、8;
   14. 办理终止备案手续时,需提交《企业境外投资终止报告表》、境外注销
       的法律文本、《企业境外投资资格证》。其中 1、8、9、14 表格请登录
       商务部“商务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下载。
备注:如果上述材料为外文的,需要提供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后的盖章文本。




                                 14 / 15
五、   海亮股份投资管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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