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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亮股份: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2025年1月)2025-01-03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2025 年 1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

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正确把握网络舆论导向,及时、妥善

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的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
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
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事业部、分公司、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
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
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六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时)处理工
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
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
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所属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
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媒体信
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
情况汇报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宣传相关部门负责监控公司官方自媒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
司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渠道,及时收集、整理上述公司官方自
媒体的互动、评论、留言等舆情,并将情况汇总至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
公室根据公司舆情工作组的要求作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
   第十条 公司下属子公司宣传部门负责监控媒体发布的与本单位相关的报道
信息,若发生舆情事件,第一时间将情况信息汇总至各单位信息联络人处;由
信息联络人统一报送至董事会办公室,并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对相应事件进行核
实。

   第十一条 各部门、各单位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
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
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
不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
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客观公正披露事实真相。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及时核查相
关信息,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不情绪化,低调处理、暂避对抗,更好地分
析和研判舆情发展,减少因主观因素造成的失误和损失,以公正的态度获取公
众对公司的信任感;

   (四)系统运作、积极引导。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工作组应深入调
查和研究,全面掌握情况,系统化地制定和实施应对方案,组织沟通协调,努
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掌握主导权,减少不良影响,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三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作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
董事会办公室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
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
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通报,必要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三)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时,需立即向中国证监
会派出的监管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各类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价造成
较大影响时,公司应主动自查,及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沟通并发布澄清公告,
同时将舆情自查情况上报所在的证监局,必要时还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
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二)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
挥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
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
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
扩大;

   (三)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恢复管
理计划的实施,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单位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
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
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
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
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
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
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
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
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亦同。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