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25-022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2月13日上午10:0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2月13日-2025年2月1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2月13日上午9:15至9:25和9:30至11:30,下 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2月13日上 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许开华先生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会议室(湖北省荆门市 高新区掇刀区迎春大道3号) (5)召开方式:现场召开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会议的通知及相关文件刊登在2025年1月21日《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本次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516人,代表股份567,107,9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1.073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466,016,904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9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507人,代表股份 101,091,0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39%。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 股东2,508人,代表股份101,091,5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40%。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507人,代表股份101,091,0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9739%。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境外上市全球存托凭证持有人委托代表0人,代 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及相关要求,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 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5,126,291,557股,其中公 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5,014,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0%,在计算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总股份时已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回购股份。 3、公司全体董事、部分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1、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1.01 回购股份的目的 表决结果:同意 556,521,6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8.1333%;反对 9,978,3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7595%; 弃权 607,86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8,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 0.107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0,505,29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89.5281%;反对 9,978,3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 9.8706%;弃权 607,86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8,2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6013%。 1.02 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表决结果:同意 555,443,0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7.9431%;反对 9,938,1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7524%; 弃权 1,726,66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3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304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89,426,69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88.4611%;反对 9,938,1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 9.8309%;弃权 1,726,66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30,5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7080%。 1.03 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表决结果:同意 555,974,4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8.0368%;反对 10,306,2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8173%; 弃权 827,16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 0.145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89,958,09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88.9868%;反对 10,306,2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 10.1950%;弃权 827,16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1,4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8182%。 1.04 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 总额 表决结果:同意 556,125,3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8.0634%;反对 10,020,5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7670%; 弃权 961,96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9,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 0.169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0,108,99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89.1361%;反对 10,020,5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 9.9124%;弃权 961,96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9,5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9516%。 1.05 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表决结果:同意 556,118,2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8.0622%;反对 10,042,0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7708%; 弃权 947,56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2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 0.167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0,101,89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89.1290%;反对 10,042,0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 9.9336%;弃权 947,56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24,4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9373%。 1.06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表决结果:同意 555,925,2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8.0281%;反对 10,088,8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7790%; 弃权 1,093,76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9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192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89,908,89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88.9381%;反对 10,088,8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 9.9799%;弃权 1,093,76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97,2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820%。 1.07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表决结果:同意 555,907,9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8.0251%;反对 10,228,3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8036%; 弃权 971,56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6,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 0.171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89,891,59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88.9210%;反对 10,228,3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 10.1179%;弃权 971,56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6,7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961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戴毅律师与陈晓璇律师就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