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二月 1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关于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接受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格林美”) 的委托,指派戴毅律师、陈晓璇律师(下称“本律师”)出席格林美于 2025 年 2 月 13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格林美《章程》的规定,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律师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格林美董事会于 2025 年 1 月 21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格林美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会议审议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2 月 13 日在湖北省荆门市高新 区掇刀区迎春大道 3 号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 1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大会由格林美董事长许开华先生主持,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 进行了审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已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网络投 票。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格林美《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格林美董事会召集。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下同)共 2,51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67,107,925 股,占格林美股 份总数的 11.0627%。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9 人,均为 2025 年 2 月 5 日 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格林美股东。上述股东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为 466,016,904 股,占格林美股份总数的 9.0907%。 2、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 内参加投票的股东共计 2,50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01,091,021 股, 占格林美股份总数的 1.9720%。 (三)格林美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格林美《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 有效的。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 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议 2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案进行了表决,在监票人监督下由计票人点票、计票产生现场投票结果;结合本 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公布了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具体如下: 1、回购股份的目的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556,521,694 股同意、9,978,363 股反对、607,868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 述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333%、1.7595%、0.1072%。 2、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555,443,094 股同意、9,938,163 股反对、1,726,668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 上述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431%、1.7524%、0.3045%。 3、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555,974,494 股同意、10,306,263 股反对、827,168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 述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368%、1.8173%、0.1459%。 4、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 的资金总额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556,125,394 股同意、10,020,563 股反对、961,968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 述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634%、1.7670%、0.1696%。 5、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556,118,294 股同意、10,042,063 股反对、947,568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 述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3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622%、1.7708%、0.1671%。 6、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555,925,294 股同意、10,088,863 股反对、1,093,768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 上述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281%、1.7790%、0.1929%。 7、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555,907,994 股同意、10,228,363 股反对、971,568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 述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251%、1.8036%、0.1713%。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审议事项 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格林美《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四、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格林美《章程》的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4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关于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赖伟坚 经办律师: 戴毅 经办律师: 陈晓璇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三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