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临运业:《资产管理制度(2025年3月修订)》2025-03-29
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制度
(2025 年 3 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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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 4
第一节 组织分工及授权批准..................................................................................................... 4
第二节 固定资产管理程序......................................................................................................... 7
第三节 固定资产分类和计价..................................................................................................... 9
第四节 固定资产增加与减少...................................................................................................10
第五节 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11
第六节 固定资产折旧...............................................................................................................12
第七节 固定资产账务管理.......................................................................................................12
第八节 固定资产清查...............................................................................................................14
第三章 无形资产管理.......................................................................................................................14
第四章 资产权证管理.......................................................................................................................16
第一节 管理范围及组织分工...................................................................................................16
第二节 日常管理及要求...........................................................................................................16
第五章 资产处置管理.......................................................................................................................17
第一节 组织分工.......................................................................................................................17
第二节 资产处置范围及权限...................................................................................................18
第三节 资产处置方式...............................................................................................................19
第四节 资产处置程序...............................................................................................................20
第五节 资产拍卖程序...............................................................................................................21
第六章 附则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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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资产管理,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保
障资产的安全完整,最大程度地发挥资产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
拥有或控制的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企业资
产是进行生产经营、业务拓展的物质基础和必备条件。
第三条 企业资产管理坚持科学规范、责任明确、配置合
理、效率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管理、无形资产管
理、低值易耗品管理、资产权证管理、资产处置管理等方面。
第五条 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
度,明晰产权关系,合理配置资产,提高资产综合收益,确保资产
的保值、增值,保证资产安全、完整。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运业集团本部、所属各分公司、全资
子公司及控股公司。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
经营管理而持有,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 2,000 元以上的房
屋、建筑物、 机器、机械、运输设备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
工具器具等。单位价值在 1,000 元以上的办公设备及其他设备,使用
期限在一年以上,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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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
币性资产。这些资产通常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特许
权、土地使用权等,它们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并且具有可
辨认性。
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在 100 元以上(含 100 元)且使用
年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各种物品用具。
如办公用品、管理用具、玻璃器皿,以及在经营过程中周转使用
的包装容器等。低值易耗品的日常使用、增减、清查等管理应参
照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一节 组织分工及授权批准
第八条 运业集团对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
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一)运业集团综合管理部、事业发展部、生产运营部、车辆技
术管理部、财务部对运业集团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1、综合管理部、事业发展部、车辆技术管理部、生产运营部主
要职责如下:
(1)管理范围:综合管理部负责办公资产(包括办公楼、存
货、低值易耗品)的日常管理,事业发展部负责对外投资资产的日常
管理,生产运营部负责监督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的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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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大型修缮、基本建设项目论证等管理工作,以及参与营运资产
(包括营运车站、检测站等)管理,车辆技术管理部负责运业集团司
属企业车辆的采购、日常经营及处置管理工作。
(2)以上部门根据分管资产类别履行以下职责:
①审核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事项;
②组织运业集团内部固定资产的清查和统计工作;
③审查、评价和组织论证固定资产购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④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及使用情况;
⑤考核固定资产使用效率;
⑥对有关企业和个人提出奖惩建议。
2、 财务部主要职责如下:
(1)拟定运业集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2)监督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的购置,以及参与大
型修缮、基本建设项目论证等工作;
(3)审核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事
项;
(4)审查、评价和组织论证固定资产购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5)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及使用情况。
(二)各企业负责对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运业集团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实施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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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健全有关固定资产账簿体系和固定资产使用卡片,对
本部门、本企业的固定资产进行登记;
3、申报购建计划,负责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制定及招标、采购活
动,并负责验收;
4、使用、保管及维护固定资产;负责落实固定资产使用责任
人及其管理职责;检查、报告固定资产日常使用情况。
第九条 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的岗位责任制度,明
确相关部门和岗位职责权限,确保固定资产管理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
离、制约和监督。
固定资产购建活动中的下列职务必须分离:
(一)请购与请购审批;
(二)询价、验收与确定供应商;
(三)采购合同的订立与执行;
(四)采购与验收;
(五)采购与付款;
(六)采购、验收与相关会计记录;
(七)付款审批与付款执行等。
第十条 各企业应当设置固定资产管理的专(兼)职部门或
专职人员(非财务人员),并明确其管理职责和权限。
(一) 固定资产管理的专(兼)职部门或专职人员负责明
确资产使用部门及责任人;负责按照资产分布状况、类别和数量
建立明细台账,全面反映企业资产的状况,保证与财务部门的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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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账账相符。各企业生产用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由经营部门负责
管理;非生产用运输设备、办公设备由各企业综合管理部门负责
管理。
(二)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按企业统一编号建立本部门
实物资产的卡片粘贴及台账登记,保证本部门账实、账卡相符。
(三) 财务部门负责建立本企业固定资产明细账,保证与
管理部门的记录账账相符。
(四)各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运业集团《付款审批制度》及其他相
关规定开展固定资产购建活动。
(五) 经办人应当根据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相关业务,对于
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的审批,经办人应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
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二节 固定资产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 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固定资产管理:
(一)请购。购建固定资产时,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权限向运业集
团或各企业提出申请,注明购建固定资产的用途、数量、金额、招标
方式等事项。
(二)评审机构。运业集团生产运营部为生产用固定资产购
建事项、固定资产基建项目、大宗资产购建事项评审的牵头部
门,运业集团综合管理部为办公类资产购建事项评审的牵头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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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运业集团事业发展部为各类资产投资项目的牵头部门,运业
集团车辆技术管理部为车辆的购置、处置事项评审的牵头部门。
(三)固定资产的购建及更新改造。各企业的固定资产购建及更
新改造项目,无论金额大小,均需上报运业集团审批并纳入年度资本
性投资预算后方能实施。
第十二条 审批程序:
各企业购建固定资产,需进行可行性论证,经总经理审签
后,上报运业集团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批,具体程序为:
所属企业部门经办人→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企业总经理→
运业集团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批→列入年度投资预算→实施购建。
对于购建总额在 20 万元以上(含 20 万元)的设备以及新
增、更新改造项目及 50 万以上(含 50 万元)的基建项目,各企
业在实施前应当编制固定资产购建立项申请及《可行性研究报
告》或《效益测算报告》并进行初步可行性分析后报送运业集团
审批。
第十三条 合同订立及组织购建。固定资产购建活动中,必须建
立和遵循合同管理制度、法律咨询制度,依法签订并严格履行合同。
第十四条 完工验收。固定资产购建、安装调试完成后,购建单
位要按照有关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验收
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不得继续支付款项,并
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退货或索赔的要求。设备验收,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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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包括合格证、许可证、生产及经营设备单位资质证明等合法证
书。
第十五条 款项支付,固定资产购建款项结算按照运业集团《付
款审批制度》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固定资产分类和计价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按照经济内容划分为以下五大类:
(一)房屋及建筑物;
(二)机器设备;
(三)运输设备;
(四)办公设备;
(五)其他设备。
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是否具备相对独立的使用功能进行分项。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税法相关规
定,按照历史成本进行计量。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按照富临运业集团《资产减
值准备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
变动其价值:
(一)根据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份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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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第四节 固定资产增加与减少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接受捐
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二十一条 各企业新增固定资产,应优先考虑从运业集团内部
购买或调拨,在确定运业集团内部无符合要求的资产后,再行决定外
购。
第二十二条 各企业购建固定资产应当符合运业集团产业发展方
向和正常生产经营需求,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通过确定的审
批权限和程序,杜绝重复、盲目购建。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减少是指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处
置的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投资、盘亏、抵债转出、报废、报
损等。
第二十四条 运业集团内部移交固定资产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机构调整时,资产使用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财产清
查,办理交接手续;
(二)固定资产管理责任人离开原工作岗位,应在上级主管监督
下办理交接手续;
(三)固定资产使用人员离开原工作岗位,须交清所用固定资
产;未办理交接手续或交接不清的,不得办理工作调动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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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维护制度。各使用单位应
当认真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尘、防锈、
防蛀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对固定资产的检修工作应当做到及时、经常。对大
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测、校验,并作好维护记录,确保
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事故发生。对房屋建筑物应当定期勘查、鉴
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七条 对精密、贵重及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要制
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并经常对使用
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二十八条 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及基本建设过程中形
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如发生因
基建资料不全,造成无法办理竣工及权证等相关手续,将追究有关责
任人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运业集团内部闲置固定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借出
单位应当完善出租、出借手续,报运业集团财务部备案。收回出租、
出借的固定资产时,应当认真勘验。
第三十条 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
或利用率低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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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固定资产折旧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根据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对所有固定资产
统一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
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固定资产的分类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率、折旧率如下:
序号 类别 折旧年限(年) 预计残值率(%)
1 房屋建筑物 30-50 5
2 机器设备 8-15 5
3 运输设备 5-12 5
4 办公设备及其他 5-12 5
第三十二条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
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一)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
使用寿命;
(二)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
残值;
(三)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
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四)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
会计估计变更。
第七节 固定资产账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应当按下列程序设置固定资产账簿和卡片:
(一)运业集团本部及各企业财务部门建立、登记固定资产总账、
明细账和固定资产卡片;设立固定资产明细账时,资产名称要简明,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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映资产重要性能和属性的规格型号齐全,并注明预计使用时间和预计
净残值;固定资产卡片要登记名称、规格型号和财产编号等,一物一卡,
并明确相关管理责任人。
(二)运业集团本部及各企业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分
布状况、类别和数量建立明细台账。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增加、减少,由资产管理部门如实填写 OA
资产管理系统《固定资产入库登记表》、《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
经使用部门、财务部门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作为记账依据,分别记
入有关账、卡。各种账簿和凭单应当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涂改。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内部调拨,须由拟使用单位在 OA 资产管
理系统提出申请,经调出单位确认后,完善相关手续作为内部往来结
算、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卡片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各企业资产使用及管理人员发生离岗、离职、
内部岗位调整等变动,均须按照固定资产管理程序移交所使用或
管理的固定资产,经资产使用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共
同签署资产移交清单,并按规定办理完相关交接手续后方可离
岗;财务部门变更固定资产账务及卡片记录。
第三十七条 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核对账务,并作
好核对记录,保证账账、账卡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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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固定资产清查
第三十八条 各企业应当建立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定期组织
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各企业每年至少应当在年终决算时组织
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工作,平时根据管理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
局部清查,保证使用部门固定资产卡片(台账)、资产管理部门明细台
账和财务部门的资产明细账记录一致。
第三十九条 企业在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
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对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重新估价入
账;对盘亏或非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应当分清有关人员的责任,形
成初步处理意见,上报运业集团审批。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因部分损坏、技术陈旧或其他经济原因,发
生固定资产价值减损,企业应当在年末进行逐项清理,形成初步处理
意见,上报运业集团审批。
第三章 无形资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 无形资产的日常使用、增减、清查等管理应参照
固定资产管理。运业集团综合管理部、财务部对运业集团无形资
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职责同固定资产管理职责。
第四十二条 无形资产评审机构:运业集团财务部为土地使用
权购建事项评审的牵头部门,运业集团综合管理部为其他无形资
产购建事项评审的牵头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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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审批程序:
各企业购买无形资产,需进行可行性论证,经总经理审签
后,上报运业集团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批,具体程序为:
所属企业部门经办人→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企业总经理→
运业集团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批→列入年度投资预算→实施购买。
对于购买总额在 20 万元以上(含 20 万元)的无形资产,各
企业在实施前应当编制无形资产购买立项申请及《可行性研究报
告》或《效益测算报告》并进行初步可行性分析后报送运业集团
审批。
第四十四条 合同订立。无形资产购买必须建立和遵循合同管理
制度、法律咨询制度,依法签订并严格履行合同。
第四十五条 款项支付,无形资产购买按照运业集团《付款审批
制度》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企业应当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税法相关规定
对无形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如专利权、商
标权、土地使用权等)统一采用年限平均法摊销;对使用寿命不确定
的无形资产,每年进行减值测试。
第四十七条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无形资产的使用寿
命和摊销方法进行复核。
(一)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无形资产
使用寿命;
(二)与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
当改变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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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形资产使用寿命和摊销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
更。
第四章 资产权证管理
第一节 管理范围及组织分工
第四十八条 资产权证包括:权属各企业的不动产证(包括尚
未换证的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及其它无
形资产权属证明(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技术)等。
第四十九条 各企业资产权证(现有及新增的)原则上按照资
产权属关系由权属单位进行保存和管理(已交运业集团保存和使
用的权证须完善相关借用手续)。
第五十条 各企业总经理为本企业资产权证管理的第一责任
人,对本企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负责,负责组织、指导本
企业的资产权证管理工作;财务部门为本企业不动产证的管理部
门,综合管理部门为本企业其它无形资产权属证明(包括商标权、
著作权、专利技术)等的管理部门,各企业机动车登记证书统一由
车辆使用单位车辆技术管理部门或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节 日常管理及要求
第五十一条 各企业资产权证管理部门应明确保管责任人。
第五十二条 保管人应逐笔造册登记,定期对所保管的权证按
册进行清点和核实,做到账实相符。
第五十三条 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借出资产权证,必须由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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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借用人部门负责人、权证管理部门负责人审
核,企业负责人审批后方能借出。
第五十四条 各企业应加强已取得资产的权证办理工作,重点
做好有办证可能而未办理权证资产的后续办证工作,权证管理部
门及运业集团将对具体完成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第五章 资产处置管理
第一节 组织分工
第五十五条 对运业集团及所属企业的资产处置,实行统一领
导、分级授权处置,由运业集团总经理负责,职能部门为运业集团
财务部、综合管理部、生产运营部、车辆技术管理部、事业发展部。
第五十六条 运业集团设立由总经理任组长、总会计师任副组
长的资产处置领导小组,并设立运业集团资产处置领导小组办公
室(常设机构为运业集团财务部资产税务处),负责运业集团重大
资产处置工作。
第五十七条 运业集团所属各企业设立由总经理(经理)任组
长,财务部门、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的资产处置领导小组,
负责本企业的资产处置事宜。
第五十八条 被并购企业大宗或集中资产的处置,由运业集团
资产处置领导小组指派专人负责,并组成资产处置工作小组,负责
处置相关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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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资产处置范围及权限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产处置,主要包括以下范围:
(一)报废、报损低值易耗品;
(二)存货(属于非生产经营使用或销售,主要指呆滞存货、
边角余料、废旧物资、不再使用的配件备件等);
(三)报废、报损以及不再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含房屋);
(四)房地产、土地使用权;
(五)其他无形资产以及实物资产的处置。
第六十条 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一)一次性资产处置金额(即账面净值,下同)在 5 万元及
以下的办公用品(不含公务用车辆)、处置金额在 15 万元及以下的
其他资产(不含目标责任车辆),由各所属企业资产处置领导小组
决定处置。超出企业处置权限的,必须上报运业集团审批。
(二)超出所属企业处置权限且资产处置金额在 5 万元(其他
资产 15 万元)以上、50 万元及以下,由运业集团总会计师审批;
50 万元以上、100 万元及以下的资产处置事项,由运业集团总经
理审批。
(三)资产处置金额超过 100 万元,且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应
由董事会审批的,由运业集团总经理办公会终审(若涉及关联交易,
则按照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四)超过运业集团总经理办公会审批权限的,按运业集团公
司章程规定,报送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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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资产处置方式
第六十一条 符合公开竞拍处置条件的,原则上均应当采取公
开拍卖的方式处置;同时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确保资产处置的完全市场化模式运作。
第六十二条 处置土地使用权及房地产,除政府收储外,原则
上需采取公开拍卖方式处置,如经过长达 6 个月及以上时间招商,
达不到公开处置竞标条件的,可以请示运业集团总经理批准采取
竞争性谈判或商务谈判处置,处置的过程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
定。
第六十三条 处置企业闲置可用的机器、设备、运输工具(不
含目标责任车辆)等资产,原则上一次性资产处置金额在 5 万元
及以上的,必须采取公开竞价的方式处置;一次性资产处置金额低
于 5 万元的,可采取议标的方式处置。
第六十四条 参加竞标或议标的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少于 3
家(人)。
第六十五条 特殊情况下,所采用的以物抵债和以物易物等处
置资产的,可不采用公开竞标或议标方式,但所处置资产价值必须
与市场价值相吻合;目标责任车辆可自行处置,但不得损害公司利
益,处置方案须报运业集团车辆技术管理部、财务部、生产运营部
备案。
第六十六条 若不采用公开拍卖、公开竞价或议标方式的,由
所属企业提交处置方案,经运业集团资产处置领导小组初审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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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运业集团总经理终审。
第四节 资产处置程序
第六十七条 资产处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低值易耗品、存货、固定资产(不含房地产)、无形资
产(不含土地使用权)处置操作流程:
1、处置权限范围内的处置操作流程
资产清理→确定处置资产范围→制定资产处置计划请示报告
(附资产处置申请表)→报本企业资产处置领导小组审批→实施资
产处置。
2、处置权限范围外的处置操作流程
资产清理→确定处置资产范围→制定资产处置计划请示报告
(附资产处置申请表)→报本企业资产处置领导小组审批、运业集
团主管部门审批→运业集团资产处置领导小组审批→运业集团总
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股东会)→实施资产处置。
3、未纳入公开拍卖且拟一次性处置资产的账面净值在 30 万
元及以上的资产需要进行评估后作为竞价处置的依据。
(二)房地产、土地使用权处置操作流程
1、资产清理→确定处置资产范围→制定资产处置计划请示报
告(附闲置低效资产清理明细表)→运业集团资产处置领导小组审
批→运业集团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实施资产处置。
2、实施资产处置流程:委托拍卖公司招商及评估公司对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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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资产进行评估→拟处置资产评估结果需要报告运业集团总经理
审批→运业集团总经理制定保留价→实施公开拍卖(或政府收储)。
第六十八条 所有拟处置资产(特别是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建筑
物)需要特别明确下列事项:
(一)权属是否清楚,是否存在瑕疵、争议;
(二)土地使用权应当明确其性质、用途、基准地价及市场参
考价格等要素;
(三)房屋出租情况,是否存在退还保证金及预收租金等问题。
第六十九条 资产处置净收益(或现金净流入)按运业集团相
关规定,由资产处置单位在资产处置完毕后的次月上交运业集团。
第七十条 在已批准资产处置方案的实施过程中,若遇资产处
置范围、处置金额、处置方式等发生实质性的重大变化,需改变原
方案的,应按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所述程序重新报批。
第五节 资产拍卖程序
第七十一条 对于公开拍卖的资产,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各资产权属单位根据资产使用状况,对不需用、无法
使用或收益率较低的资产报经运业集团审批同意后,纳入公开拍
卖的范围。
(二)对于已批准同意纳入公开拍卖的资产,由运业集团资产
处置领导小组委托中介评估机构对拟拍卖资产进行评估。
(三)经运业集团资产处置领导小组确定拍卖公司后,并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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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公司对拟拍卖资产进行初步调查。
(四)资产权属单位与拍卖公司就资产拍卖、营销方案及委托
拍卖协议中相关事项进行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拍卖方案和委
托拍卖协议按照运业集团合同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后,由资产权属
单位与拍卖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协议》。
(五)签订委托拍卖协议后,资产权属单位及时为拍卖公司提
供拟拍卖资产所需的各种相关资料,并积极配合拍卖公司做好资
产拍卖的营销、宣传等工作。
(六)保留价格的确定与备案:
1、保留价格的确定:资产拍卖事项的保留价格金额由资产权
属单位与运业集团财务部研究拟定,报运业集团总会计师、总经理
审批。
2、备案要求:确定后的保留价格应于 2 个工作日内向运业集
团资产处置领导小组提交备案文件,备案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1)
第三方评估报告;(2)决策会议纪要;(3)报运业集团总会计师、
总经理审批后的定价报告。
3、备案监督:运业集团资产处置领导小组在收到备案材料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对存在重大疑问的保留价格事项提请
审计监察部进行专项核查。
(七)在拍卖会开始前的 10 分钟内,由委托人将密封后的保
留价格现场送达拍卖师。在此之前,接触保留价格的相关人员必须
做好保留价格的保密工作,不得对外泄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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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对于拍卖成交的资产,由资产权属单位与买受人及时签
订买卖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收到成交价款后,由资产产权或管
理单位协助买受人办理资产的移交、过户(或产权办理)等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经运业集团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原《资产管
理制度》(川富运集[2021]20 号)同时废止。
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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