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力电梯: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5-01-23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5]第 026 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18层
电话:86-21-3886 2288 传真:86-21-3886 2288*1018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5]第 026 号
致: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康力
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康力电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力电梯”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
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
2.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康力电梯已向本所出具书面文件、确认其提供的所有文件原件均是真实、
准确、完整的;所有复印件均与其原件相一致;所有原件或复印件的签名及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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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真实有效;并且,所有相关自然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康力电梯相关工
作人员口头介绍的情况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所依据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核查和验
证时,本所律师对与法律相关的事项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
事项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依据其出具日或之前国家有权机关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本
所所获知的事实而出具。对其出具日后可能发生的法律法规的颁布、修改、废止
或事实的变更,本所并不发表任何意见。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
据有关政府部门、康力电梯或其他有关单位等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康力电梯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
料一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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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4 年 12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
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以公告形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网
站上刊登了《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人、时间、地点、出席对象、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法、
会议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等有关事项,《股东大会通知》还载明了网络投票方
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 月 22 日下午 14:30 在江苏省汾湖高新技
术产业开发区康力大道 888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
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会议由
公司董事长朱琳昊主持。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如下: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22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 月 22 日 9:15-15: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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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股东大
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即 2025 年 1 月 15 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公司股东
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21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389,022,5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7653%。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360,857,606 股。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
授权委托书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
决的股东共计 206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8,164,961 股。
3.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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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已于
2024 年 12 月 25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的《股东大会通知》,
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1.普通决议议案
《关于拟出售盘活部分不动产的议案》。
2.特别决议议案
无。
经核查,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所列的议案一致。本次股东大会
无修改原有会议议程及提出新提案的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事
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
程序进行计票、监票。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
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事项以网络投票
方式进行了表决,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
的统计数据。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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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 1 项,且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1.普通决议议案
《关于拟出售盘活部分不动产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8,734,86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60%;反对137,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4%;弃权149,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7,877,76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785%;反对137,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4893%;弃权149,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22%。
根据表决情况,上述普通决议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已获得通过。
2.特别决议议案
无。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大会通
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
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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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康力电梯股份有
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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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叶乐磊: 魏伟强:
汤荣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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