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创控股: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25-03-18
保荐总结报告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人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人编号 Z26774000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33 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实际发行股
票数量 209,973,753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81 元/股,
募集资金总额 799,999,998.93 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审计验资费、律师费、证
券登记费、印花税等发行费用 13,801,241.88 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
金净额为人民币 786,198,757.05 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 2023 年 8 月 4 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
荐人”)作为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创控股”、“公司”
或“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间为 2023 年 8
月 4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持续督导期已届满,华泰联合证券根据《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
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
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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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人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
注册地址
镇 B7 栋 401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2 号丰铭国际大厦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 江禹
联系人 黄涛、杜由之
联系电话 010-56839300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2379.SZ
注册资本 1,136,373,753 元
注册地址 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经济开发区新博路以东、三号干渠桥以北
主要办公地址 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经济开发区新博路以东、三号干渠桥以北
法定代表人 杨丛森
实际控制人 张波、张红霞、张艳红
联系人 肖萧
联系电话 0543-7026777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3 年 7 月 6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3 年 8 月 4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度报告于 2024 年 3 月 22 日披露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2024 年度报告于 2025 年 3 月 14 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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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
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
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
1、尽职推荐工作 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
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
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
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期间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 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事前审阅或
情况 及时事后审阅。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24 年 1 月 11 日至 2024
年 1 月 12 日、2024 年 9 月 2 日至 9 月 3 日、2025 年 3 月 5 日至
2025 年 3 月 6 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行
(2)现场检查和培训情 人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募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生产经营、
况 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情况。
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24 年 1 月 11 日、2025 年 3 月 6 日对发
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中层干部等人员进行了 2 次现
场培训。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
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
(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
制运行情况;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
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
合规性的制度。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
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制度,并与保荐人、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寄送的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 对账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场
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 检查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情况。
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 币
情况 786,198,757.05 元,投资于利用回收铝年产 10 万吨高精铝深加工
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借款。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募集资金已累计投入 235,859,627.11 元,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
额为 565,769,114.64 元(包括累计收到的利息净额、理财产品本金
及投资收益)。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审阅了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董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
事会、监事会的会议资料,了解发行人“三会”的召集、召开及
股东大会情况
表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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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工作内容
的决策情况,督导发行人按规定召开三会。
保荐人于 2023 年 8 月 9 日对发行人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
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
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
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
审核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本次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
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股票发行申请方案文件
中的相关安排。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
常实施,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
保荐人对公司以募集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
议。
保荐人于 2023 年 8 月 9 日对发行人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
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和股东创造更大的收
益。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6)保荐人发表独立意
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
见情况
益的情形。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保荐人于 2023 年 8 月 9 日对发行人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
司增资或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
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或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
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
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或提
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是基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实施的
具体需要,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或提供
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无异议。
保荐人于 2023 年 12 月 5 日对发行人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额度预计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已由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
关联董事遵守了回避表决制度,董事会的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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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工作内容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相关决议合法、有
效。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预计 2024 年
度日常关联交易是依据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作出,该关联交易
定价遵循市场公允原则,且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
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综上,本保荐人对
宏创控股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相关事项无异议。
保荐人于 2023 年 12 月 5 日对发行人开展商品衍生品业务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本次开展商品衍生
品业务主要是为了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由于产品价格变动带来的市
场风险,降低产品价格波动对公司正常经营的影响。同时,公司
制定了《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等管理制度,明确了审批流程、
风险防控和管理等内部控制程序,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开展商
品衍生品业务控制风险提供了保障。公司开展商品衍生品业务的
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
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符合《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本保荐人对宏
创控股此次开展商品衍生品业务事项无异议。
保荐人于 2023 年 12 月 5 日对发行人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本次开展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是以正常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有助
于公司防范和化解由于汇率变动带来的市场风险,减少因汇率价
格波动造成的公司风险,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正常经营的影响。
同时,公司制定了《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等管理制度,通过
加强内部控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开展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制定了具体的操作规程。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
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本保荐
人对宏创控股此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无异议。
保荐人于 2024 年 2 月 19 日对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限
售股份上市流通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
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
其在本次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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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工作内容
日,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人对宏创控股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限售股份解除
限售并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保荐人于 2024 年 3 月 21 日对发行人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实际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规和文件
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本年度募集资
金使用不存在违反国家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保荐人于 2024 年 3 月 21 日对发行人 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
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2023 年度,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较
为完善,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
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
内部控制,《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反映了公司 2023 年度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执行的
情况。
保荐人于 2024 年 6 月 12 日对发行人增加 2024 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额度预计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上述增加 2024 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额度预计事项已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遵守了回避表决制度,董事会的审议程
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6 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
相关决议合法、有效。本次增加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在董事会审
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增加 2024 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额度预计是依据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作出,该关联交
易定价遵循市场公允原则,且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及决策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综上,本保荐人
对宏创控股增加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事项无异议。
保荐人于 2024 年 8 月 7 日对发行人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
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本次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
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和股东创造更大的收益。本次继续使用闲
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
保荐人对公司本次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
异议。
保荐人于 2024 年 11 月 13 日对发行人调整及增加 2024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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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工作内容
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上述调整及增
加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事项已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
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遵守了回避表决制度,
董事会的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规定,相关决议合法、有效。本次调整日常关联交易额度
预计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调整及增加 2024 年
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是依据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作出,该
关联交易定价遵循市场公允原则,且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及决策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综上,本
保荐人对宏创控股调整及增加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
事项无异议。
保荐人于 2024 年 11 月 13 日对发行人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本次开展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是以正常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有助
于公司防范和化解由于汇率变动带来的市场风险,减少因汇率价
格波动造成的公司风险,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正常经营的影响。
同时,公司制定了《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等管理制度,通过
加强内部控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开展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制定了具体的操作规程。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通过,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符合《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本保荐人对宏创控股此
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无异议。
保荐人于 2024 年 11 月 13 日对发行人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
易额度预计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已由公司董
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遵守了回
避表决制度,董事会的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相关决议合法、有效。本次关联交易
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预计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是
依据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作出,该关联交易定价遵循市场公允
原则,且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
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综上,本保荐人对宏创控股 2025 年度日
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相关事项无异议。
保荐人于 2024 年 11 月 13 日对发行人及子公司向控股股东借
款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向控股股
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已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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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工作内容
门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遵守了回避表决制度,董事会的审议
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
相关决议合法、有效,该事项尚需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及子公司
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
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本保荐人对
宏创控股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保荐人于 2024 年 11 月 13 日对发行人开展商品衍生品业务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本次开展商品衍生
品业务主要是为了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由于产品价格变动带来的市
场风险,降低产品价格波动对公司正常经营的影响。同时,公司
制定了《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等管理制度,明确了审批流程、
风险防控和管理等内部控制程序,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开展商
品衍生品业务控制风险提供了保障。公司开展商品衍生品业务的
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该
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本保荐人对宏创控股此次开展商品
衍生品业务事项无异议。
保荐人于 2025 年 3 月 12 日对发行人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
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2024 年度,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较
为完善,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
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
内部控制,《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反映了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执行的
情况。
保荐人于 2025 年 3 月 12 日对发行人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实际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规和文件
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本年度募集资
金使用不存在违反国家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保荐人于 2025 年 3 月 12 日对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新
论证并暂缓实施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重新论证并暂缓实施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
过,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规和文件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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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 工作内容
定。公司本次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新论证并暂缓实施是根据项
目实际情况综合分析后作出的审慎决议,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况,符合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荐人对公司本
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新论证并暂缓实施事项无异议。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 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他
相关人员的切实履行承诺。
(8)保荐人配合交易所
工作情况(包括回答问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不
询、安排约见、报送文 存在其他需要保荐人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件等)
(9)其他 无
五、保荐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7 日公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山东宏创
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
函措施的决定》(〔2023〕81 号),于 2023 年 11
月 8 日公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出的《关于对山东
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
管函〔2023〕第 170 号),上述警示函和监管函主
要因为公司 2017-2021 年年报中关于同业竞争的
2、其他重大事项
内容披露不准确。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及相
关人员高度重视、深刻反思,认真汲取教训并引
以为戒,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严格执行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加强对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
的学习理解,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续提高
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坚决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
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推动公司健
康、稳定、高质量发展。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人及其他中
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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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总结报告书
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人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推
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
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人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
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
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
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
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
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
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 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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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总结报告书
使用完毕,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将继续对发行人本次发
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履行持续督导责任,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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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总结报告书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 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黄 涛 杜由之
法定代表人(签字):
江 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