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誉衡药业: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5-02-07  

               北京市京轩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哈尔滨誉衡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
京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公司 2025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资料。本所
律师声明如下:
    1、公司应当对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以及其
他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公告、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等)的真实性、完
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2、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合法
性发表意见。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的
目的使用,不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或用途。


                             1
    本所律师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
验证,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集。公司第
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召开此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并
于2025年1月22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
站(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
间、地点、表决方式、召集人、出席对象、审议议案、登记办法、
联系人、注意事项、备查文件以及网络投票工操作流程等相关事
项。
    2025 年 1 月 26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股东沈臻宇女士的《关于增
加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
案的函》:鉴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将于 2025 年 11 月 10 日届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适应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及业务发展的实
际需求,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提出以下临时提案:
    1、《关于公司董事会提前换届暨提名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议案》
    1.01 选举沈臻宇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 选举胡晋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 选举国磊峰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 选举周康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
    2、《关于公司董事会提前换届暨提名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议案》
    2.01 选举陈禕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 选举王黎达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经公司董事会核查,截至目前,沈臻宇女士持有公司 4.85%股份,
具有提名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
候选人及提出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资格,提案程序符合规定,提案事
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公司
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上述情况,将上述临时提案事
项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2025 年 1 月 27 日,公司
在《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2025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 2025 年 1 月 26 日,沈臻宇女士持有
公司 4.85%股份,具有提名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及提出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资格。根据《公
司法》等有关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沈臻宇女
士的提案程序和提案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可以将上述议案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胡晋先
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审议事
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及《关于增加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
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中公告的时间、地点、会议方
式、审议事项一致。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3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核查:现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本人
和股东代理人共0名,代表公司有代表权的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0.00%;参加网络投票股东共534名,代表公司有代表权的股份
342,500,70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0236%。
    2、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电子邮件传
来的表明截止2025年1月23日下午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
在册的公司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根据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
东均亲自或者委托代理人参加了此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参加
网络投票的股东均具有投票资格。
    3、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认为,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股
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
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根据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及《股东大会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
《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共审议3项议案:
    1、《关于回购并注销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
    2、《关于公司董事会提前换届暨提名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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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 选举沈臻宇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2 选举胡晋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3 选举国磊峰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4 选举周康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关于公司董事会提前换届暨提名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议案》
    3.01选举陈禕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2选举王黎达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
会通知》及《关于增加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中所载明的议案完全一致。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采取现场会议记名方
式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出席会议的股东就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按照网络投票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了投票表决。大会工作人员按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并当场
宣布表决结果。
    1、本所律师见证,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列入议事日程的议案《关
于回购并注销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为特别决议案,需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网络投票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同意方能通过。
    经过计票和监票人员对会议表决及网络投票结果所做的清点,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最终通过该议案,具体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股数(股)                           340,861,208
           同意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99.5213%
表决结果   反对股数(股)                           1,222,200
           反对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0.3568%
           弃权股数(股)                             417,300


                                     5
           弃权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0.1218%
           同意股数(股)                                        69,104,608
           同意股数占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97.6825%
中小股东   反对股数(股)                                        1,222,200
表决情况   反对股数占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1.7276%
           弃权股数(股)                                         417,300
           弃权股数占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0.5899%

    2、本所律师见证,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列入议事日程的议案《关
于公司董事会提前换届暨提名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累积投票制)为普通决议案,需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网络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方能通过。
    (1)选举沈臻宇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经过计票和监票人员对会议表决及网络投票结果所做的清点,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最终通过该议案,具体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股数(股)                                   387,469,268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113.1295%
               同意股数(股)                                   76,420,668
中小股东表决
情况           同意股数占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
                                                                108.0241%
               比

    表决结果当选。
    (2)选举胡晋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经过计票和监票人员对会议表决及网络投票结果所做的清点,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未通过该议案,具体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股数(股)                                   140,699,383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41.0800%
               同意股数(股)                                   45,459,383
中小股东表决
情况           同意股数占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
                                                                 64.2589%
               比

    表决结果未当选。
    (3)选举国磊峰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经过计票和监票人员对会议表决及网络投票结果所做的清点,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最终通过该议案,具体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股数(股)                                   419,588,476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122.5073%


                                      6
               同意股数(股)                                   49,919,876
中小股东表决
情况           同意股数占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
                                                                 70.5640%
               比

    表决结果当选。
    (4)选举周康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经过计票和监票人员对会议表决及网络投票结果所做的清点,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最终通过该议案,具体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股数(股)                                   360,936,730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105.3828%
               同意股数(股)                                   49,888,130
中小股东表决
情况           同意股数占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
                                                                 70.5191%
               比

    表决结果当选。
    3、本所律师见证,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列入议事日程的议案《关
于公司董事会提前换届暨提名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累积投票制)为普通决议案,需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网络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方能通过。
    (1)选举陈禕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经过计票和监票人员对会议表决及网络投票结果所做的清点,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最终通过该议案,具体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股数(股)                                   305,036,724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89.0616%
               同意股数(股)                                   55,260,124
中小股东表决
情况           同意股数占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
                                                                 78.1127%
               比

    表决结果当选。
    (2)选举王黎达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经过计票和监票人员对会议表决及网络投票结果所做的清点,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最终通过该议案,具体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股数(股)                                   305,023,724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89.0578%
               同意股数(股)                                   55,247,124
中小股东表决
情况           同意股数占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
                                                                 78.0943%
               比


                                      7
    表决结果当选。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方式、表决
程序合法,由此做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
定公告。


                                       北京市京轩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张红艳
                                              经办律师:王龙海
                                                       张雪芳
                                             二O二五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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