誉衡药业: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5-03-15
北京市京轩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哈尔滨誉衡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
京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公司 2025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
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资料。本所律师
声明如下:
1、公司应当对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以及其
他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
告、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等)的真实性、完整性
和有效性负责。
2、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
意见。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的
目的使用,不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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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集。公司第七
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召开此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25
年2月27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站
(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通知》”)。《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
点、表决方式、召集人、出席对象、审议议案、登记办法、联系人、
注意事项、备查文件以及网络投票工操作流程等相关事项。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沈臻宇女
士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审议事项
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审议事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核查:现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本人
和股东代理人共0名,代表公司有代表权的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0.00%;参加网络投票股东共637名,代表公司有代表权的股份
318,350,95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9643%。
2、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电子邮件传
来的表明截止2025年3月5日下午15:00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
在册的公司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根据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均
亲自或者委托代理人参加了此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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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的股东均具有投票资格。
3、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
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根据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及《股东大会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
《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共审议3项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由总经理国磊峰先生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议案》;
3、《关于选举刘月寅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
会通知》中所载明的议案完全一致。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采取现场会议记名方式
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出席会议的股东就本次
股东大会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按照
网络投票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了投票表决。大会工作人员按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并当场宣布表决结
果。
1、本所律师见证,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列入议事日程的议案《关
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特别决议案,需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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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及网络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超过三分之二同意方能通过。
经过计票和监票人员对会议表决及网络投票结果所做的清点,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最终通过该议案,具体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股数(股) 314,730,655
同意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98.8628%
反对股数(股) 1,938,300
表决结果
反对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0.6089%
弃权股数(股) 1,682,000
弃权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0.5283%
同意股数(股) 85,717,280
同意股数占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95.9476%
中小股东 反对股数(股) 1,938,300
表决情况 反对股数占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2.1696%
弃权股数(股) 1,682,000
弃权股数占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1.8827%
2、本所律师见证,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列入议事日程的议案《关
于由总经理国磊峰先生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议案》为一般决议案,
需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网络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同
意方能通过。
经过计票和监票人员对会议表决及网络投票结果所做的清点,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最终通过该议案,具体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股数(股) 313,847,555
同意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98.5854%
反对股数(股) 2,644,500
表决结果
反对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0.8307%
弃权股数(股) 1,858,900
弃权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0.5839%
同意股数(股) 84,834,180
同意股数占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94.9591%
中小股东 反对股数(股) 2,644,500
表决情况 反对股数占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2.9601%
弃权股数(股) 1,858,900
弃权股数占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2.0808%
3、本所律师见证,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列入议事日程的议案《关
于选举刘月寅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为一般决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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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网络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同意方能通过。
经过计票和监票人员对会议表决及网络投票结果所做的清点,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最终通过该议案,具体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股数(股) 314,798,755
同意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98.8842%
反对股数(股) 1,721,100
表决结果
反对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0.5406%
弃权股数(股) 1,831,100
弃权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0.5752%
同意股数(股) 85,785,380
同意股数占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96.0238%
中小股东 反对股数(股) 1,721,100
表决情况 反对股数占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1.9265%
弃权股数(股) 1,831,100
弃权股数占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2.0496%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方式、表决
程序合法,由此做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
定公告。
北京市京轩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张红艳
经办律师:王龙海
方洪全
二O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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