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铁塔: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变动的公告2025-04-03
证券代码:002545 证券简称:东方铁塔 公告编号:2025-005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变动的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为增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铁塔”或“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31 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韩汇如先生的通知,其通过民事调解增持本
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513,105 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0.04%,现将有关事项
公告如下:
一、本次变动的基本情况
1.变动主体: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韩汇如先生。
2.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韩汇如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582,131,85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6.79%。
本次权益变动后,韩汇如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582,644,96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比例为 46.83%。
3.韩汇如先生在本次持有股份变动公告前 12 个月内未披露过增持计划,亦不
存在增持公司股份的情况。
4.韩汇如先生在本次持有股份变动公告前 6 个月内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
况。
二、本次变动的主要内容
1.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云 0112 民初 7770 号《民事调
解书》,确认刘巍玮、刘梓宁、刘晨、刘阳、窦维慧连带向韩汇如交付 513,105 股
“东方铁塔(证券代码:002545)”股票。
2.2025 年 3 月 31 日,根据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持股 5%
以上股东每日持股变化明细》,韩汇如先生通过股份转让方式取得上述公司股份
513,105 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0.04%,完成了本次增持。
三、其他相关说明
1.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相关投资者在一个上市
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
日起一年后,每 12 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 2%的股份,可以免于发出要
约。韩汇如先生持有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30%之事实已发生超过一年,本次增
持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0.04%,本次增持前 12 个月内不存在增持公司股份
的情形,其 12 个月内累计增持比例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
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六、备查文件
1.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云 0112 民初 7770 号《民事调
解书》。
2.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持有股份变动事宜之专项核查意见。
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持股变动明细。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 年 4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