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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思科: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5-01-16  

证券代码:002653         证券简称:海思科      公告编号:2025-010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1 月 15 日 14:00 开始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海思科制药有限公司办公楼三楼会

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1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1 月 15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召集人: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总经理范秀莲女士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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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51 人,代表股份

809,121,7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2483%。其中通过

现场投票的股东及其股东代理人 4 人,代表股份 771,162,30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858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47 人,

代表股份 37,959,4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895%。

    (2)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出席的总

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48 人,代表股份

38,127,4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045%。其中通过现

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68,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5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47 人,代表股份 37,959,4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895%。

    (3)公司 1 名董事因公务未出席本次会议,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809,109,631 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9985%;10,4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013%;1,700 股弃

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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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38,115,33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9683%;

10,4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

络投票)总数的 0.0273%;1,7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045%。

   2、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整体结项及节余资金后

续安排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809,090,13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9961%;29,900 股反对,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037%;1,700 股

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38,095,83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9171%;

29,9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

络投票)总数的 0.0784%;1,7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04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黎晓慧律师和张大伟律师见证了

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

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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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

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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