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思科: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5-01-24
证券代码:002653 证券简称:海思科 公告编号:2025-017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海思科医药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869 号)核
准,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
非公开发行 40,000,000 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面值 1.00 元,每
股发行价格 20.00 元,共计募集货币资金人民币 800,000,000.00 元,
扣除与发行相关的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9,133,782.42 元
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90,866,217.58 元。2023 年 1 月 13 日,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由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出具了《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募集资金验资报告》(XYZH/2022CDAA5B0008)。
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3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
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整体
结项及节余资金后续安排的议案》,业经 2025 年 1 月 15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情况如下:
1
“盐酸乙酰左卡尼汀片的中国上市后再评价项目”节余募集资金
1,641.52 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长效口服降血糖新药 HSK-
7653 的中国Ⅲ期临床研究及上市注册项目”中部分节余募集资金
5301.75 万元用于“新型外周神经痛治疗药物 HSK16149 胶囊(中文
通用名:苯磺酸克利加巴林胶囊)的中国Ⅲ期临床研究及上市注册项
目”;剩余的节余募集资金将根据自身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
围绕主业、谨慎论证、合理规划安排使用,尽快寻找新的与主营业务
相关的项目进行投资。
二、募集资金账户开立及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新设了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新增“新型外周神经痛治疗药物 HSK16149 胶
囊(中文通用名:苯磺酸克利加巴林胶囊)的中国Ⅲ期临床研究及上
市注册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并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
省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签署时间和协议主要
内容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
截至 2025 年 1 月 23 日,公司新设的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和资金存
储情况如下:
2
募集资金专户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余额(万元)
新型外周神经痛治疗药物
海思科医药 交通银行股
51151136001 HSK16149 胶囊(中文通用名:苯
集团股份有 份有限公司 5301.75
3003804830 磺酸克利加巴林胶囊)的中国Ⅲ
限公司 四川省分行
期临床研究及上市注册项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
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方式存放的募集
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单、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方式到
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通知
存款、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通
知存款、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
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
3
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许超、郑明欣可以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最后一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
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
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
之日起失效。
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由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4
10、本协议一式拾份,甲、乙方各持一份,丙方持两份,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备查文件
公司、华泰联合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签署的《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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