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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思科: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2025-02-28  

证券代码:002653           证券简称:海思科       公告编号:2025-031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
        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并在

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督和指导下,不断致力于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营,促进公司

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断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鉴于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根据相关要求,现将公司

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相应整改

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及相应整改措施

    经自查,最近五年内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

                                  1
局出具的警示函 1 份,具体情况如下:

    1、主要内容

    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1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

管局《关于对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

定》([2020]6 号),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我局在 2020 年“双随机”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

题:

    一、公司治理方面

    (一)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方面严重混同

    你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四川卓想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都迈川

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西藏信天翁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管理、

财务和经营事务均由你公司负责办理,相关事务在上市公司办公系统

流转审批,印章由上市公司人员保管。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八条“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应当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

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的规定。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

    你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未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规定在内幕信息登记表上签字确认,且公司获取政府补助时未按照制

度规定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 号)第六条、第七条相关规定。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报酬事项未履行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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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公司董事、监事报酬事项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报酬事项未经董事会审议决定,违反了《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第四十六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

六十条相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方面

    (一)关联担保未及时披露

    你公司 2016 年 6 月 30 日发生一笔为西藏信天翁医疗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提供 1,520 万美元的关联担保,但未及时披露,直至 2016 年

12 月 20 日才予以补充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第三十条关于对外提供重大担保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的规

定。

    (二)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

    Haisstian advisors(塞舌尔)公司为你公司关联公司,你公司

全资子公司香港海思科药业有限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于 2018 年 9 月

10 日与塞舌尔公司签订《资金借贷协议》,向其拆入资金 3,489,800

美元。对该关联交易事项,你公司直至 2020 年 5 月 9 日才予以披露,

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及时披露信息的规定。

    (三)前五大供应商信息没有合并披露

    你公司第一大供应商山东悠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第三大供应商

泰州成功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第四大供应商山东仁恒信息科技有限公

司均受同一家公司控制,但在你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中未进行合并

披露。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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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二十七条“属于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客

户或供应商视为同一客户或供应商合并列示”的规定。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

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

积极制定整改措施,对上述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切实整改,

并于收到本决定后 30 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2、整改措施

    公司收到上述监管措施决定书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

高度重视,积极开展以下整改工作:

    (1)公司组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切实加强对《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并且要将这类

学习常态化,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避免再次出现上市公司与控股

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方面的混同,避免出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不规范的情况。

    (2)公司组织业务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加强信息沟通,

保证信息沟通的顺畅,重大信息要及时通知到信息披露负责人,以便

及时履行相关审议和信息披露程序。

    (3)公司组织业务人员加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

学习,不断提升业务能力,对相关交易及时履行相关审议和信息披露

程序。

    公司已于 2020 年 10 月 21 日向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提交了海

思科集团发〔2020〕019 号《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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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行政措施决定书>涉及问题的整改

报告》,公司亦认真吸取教训,不断完善公司内部控制,积极提高规

范运作意识,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

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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