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思科: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02-28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增强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
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投资回报预期,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关于
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
政策的规定,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基本原则
1、公司应积极实施连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为公司建立持续、稳定及积
极的分红政策。
2、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 年)将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情况下,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3、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二、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并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本规划是在综合
分析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
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银行信贷
及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做出的安排,健
全公司利润分配的制度化建设,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25-2027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法律法规允许的
其他方式分配利润,且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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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利润分配时间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
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
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季度现金分红或发放股票股利。
3、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提取法定公积金、弥补亏损后所余的
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不分红条件: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
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时,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4、现金分红比例
(1)未来三年(2025-2027 年)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
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利润中可供分配利润部
分的 10%,或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
利润的 30%。
(2)如公司因经营需要,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
项目除外),当年暂不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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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5、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仍有可供分配的利润且董事会认为以股票股利方式分配
利润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
股利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
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
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6、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在公司实现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时,董事会应当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认真
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
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及时披露。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7、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公司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等原因需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应由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调整后的利润分配
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其中,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董事会
应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提交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四、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应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应当在总结之前三年股东
回报规划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本规划第二条所列各项因素,以及股东(特别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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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确定是否需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的股
东回报规划予以调整。
2、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并对
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现行的具体股东回
报规划影响公司的可持续经营,确有必要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公司可以重新制
订股东回报规划。
3、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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