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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硕电源 (002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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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茂硕电源: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03-28  

                   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
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
师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应当遵
照本制度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
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工作。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良
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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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应未受到与证
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七)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负责审计工作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最近三年应未
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董事;

   (三)监事会。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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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流程参照公司《招投标管理制度》,为保持审计
工作的连续性,经股东大会批准同意可以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续聘可不进
行招标。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
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
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
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
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
聘文件进行评价。评价要素应当至少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
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
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
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
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十一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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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
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审计委员会应通过审阅相关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
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
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二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
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
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
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
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公司审计费用较上一年
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
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四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
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将调查资料和
审核意见作为提案附件,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
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董事会不再对有关提案进行审议。审计委员
会的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五条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
要求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否定该提案。

    第十六条   存在多个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提案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会计
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分别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有 1 个以上会计师事务所
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审计委员会应形成比较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七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
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
的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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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对董事
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
相关审计业务。

    第十九条     公司在当年年度股东大会上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员会
可以以评价意见替代调查意见,不再另外执行调查和审核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 8 年。因业务需要
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 8 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
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
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 10 年。

    第二十一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
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
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
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
日起至少 10 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
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
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
审核意见。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明确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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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见。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
通知,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师
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
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六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
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等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
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
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二十八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
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
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
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责令公司解聘已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并对相关
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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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
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

    (四)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三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或虚假内容审计报告的,由公司审计委员会通报有关
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
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制度实施后,相关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变动的,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
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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