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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达新材: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2025-01-25  

证券代码:002669          证券简称:康达新材      公告编号:2025-020

                    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截至本公告日,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康
达新材”)及子公司经审议的担保总额为243,839万元,占最近一期(2023年度)
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81.9110%;对外的担保余额(含本次担保)为172,000.57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7.7789%。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于2023年4月7日召开了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为参股公司申请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根据会议决议,公司
拟为参股公司上海汉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汉未”)向银行申请不超过
人民币2,000万元贷款提供保证担保。
    公司于2024年1月3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
十五次会议,于2024年2月19日召开了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和业
务发展需要,提高融资决策效率,公司及公司子公司预计在2024年度为合并报表
范围内子公司的银行融资提供担保,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141,000万元。
    公司于2024年8月2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4年9月11日
召开了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
预计的议案》。调整后预计担保总额度为146,000万元人民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根据上述决议,公司参股公司上海汉未、子公司北京力源兴达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力源兴达”)、唐山丰南区康达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
      南康达”)以及大连齐化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齐化”)向银行申请
      了贷款,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担保前担
                                                截至目前担保                      本次担保金    剩余可用担保 是否关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持股比例     融资类别                      保余额(万
                                                总额(万元)                      额(万元)    额度(万元) 联担保
                                                                   元)

康达新材   上海汉未     30%      银行授信融资           1,500              500           285             715    是

康达新材   力源兴达    100%        售后回租            11,000        4,190.57           1,000        5,809.43   否

康达新材   丰南康达    100%      银行授信融资          30,000          20,200           3,600          6,200    否

康达新材   大连齐化     51%      银行授信融资          30,000             5,050         2,200         22,750    否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 上海汉未科技有限公司
             1、债权人: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山支行。
             2、担保人: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实际担保额度:285万元人民币。
             5、保证范围:合同项下所产生的债权人的所有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
      金、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
      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
      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催讨差旅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如因为具体融资合同所涉及的基础合同和基础交易存在虚假或欺诈等情况
      而导致债权人收到损失的或因债务人操作不当,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属于合
      同担保的范围。
             6、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根据各笔融资分别确定,即各笔融资的保证期间自该笔融资债务清
      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商业汇票承兑和保函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
      款项之日起三年;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信用证
      等贸易融资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依约提
      前收回未到期融资,则视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如借款展期,保证人仍继续承担
      连带保证责任的,则保证期间自展期后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 北京力源兴达科技有限公司
    1、受益人:平安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2、担保人: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实际担保额度:1,000万元人民币。
    5、保证范围:被担保方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受益人支付的所有应付款项,包
括但不限于租金、利息、服务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租赁物留购价款及其他
应付款项(同“被担保款项”)和受益人为实现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
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鉴定费用、评估费用、保全
保险费用、财产保全担保费用、设备处置费用、税费等)及因保证人违约而给受
益人造成的损失。
    6、保证期间:自担保合同签署之日至主合同项下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两年。受益人同意主债务展期且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展期重新约定的
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三) 唐山丰南区康达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
    1、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新华西道支行。
    2、担保人: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实际担保额度:3,600万元人民币。
    5、保证范围: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有关法律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
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
权的一切费用。
    6、保证期间:
    担保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
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债权人
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四) 大连齐化新材料有限公司
    1、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2、担保人: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实际担保额度:1,000万元人民币。
    5、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
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
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
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6、保证期间:
    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
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
同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间内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
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
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
届满之日。
    (五)大连齐化新材料有限公司
    1、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2、担保人: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实际担保额度:1,200万元人民币。
    5、保证范围:主债权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
实现担保权力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6、保证期间:
    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
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担保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
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
满之日后三年止。
    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券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
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
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权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
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四、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审议的公司及子公司经审议的担保总额为243,839
万元,占最近一期(202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81.9110%;对外的担保余
额(含本次担保)为172,000.5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57.7789%。
    公司及子公司除对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西安彩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参股公司成都铭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汉未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外
无其他对外担保行为,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
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与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山支行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与平安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的《保证合同》;
    3、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新华西道支行的《保证合同》;
    4、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5、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