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瑞金:北京融理律师事务所关于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5-03-01
北京融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
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3 号中国电子大厦 B 座 17 层
电话:010-52596908
法律意见书
北京融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融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奥瑞金”)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
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
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
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
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
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5 年 2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一次
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担保额度的议案》《关于增
加套期保值业务额度的议案》《关于制定<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5 年 2
月 28 日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已于 2025 年 2 月 13 日在指
定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载明
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
会议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其他事项等
内容,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十五日。
(二)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5 年
2 月 28 日下午 14:00;召开地点为北京朝阳区建外大街永安里 8 号华彬大厦六层
会议室。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
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周云杰
主持。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2 月 2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2 月 28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经
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
安排。
(三)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 《关于增加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担保额度的议案》
2. 《关于增加套期保值业务额度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
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
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
2
法律意见书
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61 人,均为截至 2025 年
2 月 25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
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1,079,917,7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1882%,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
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计 14 人,持股数共计 780,696,578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4988%。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
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47
人,代表股份共计 299,221,133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894%。通过
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共 449 人,代表股
份共计 299,593,1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040%。
2.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3
法律意见书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
括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的
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
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
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
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增加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 1,015,904,001 股,反对 23,300,867 股,弃权 40,712,843 股,同意股数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0724%,表决结
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35,579,423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6331%;反对
23,300,8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775%;弃权 40,712,84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
4
法律意见书
决权股份总数的 13.5894%。
2. 《关于增加套期保值业务额度的议案》
同意 1,076,684,075 股,反对 2,980,716 股,弃权 252,92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06%,表决结果为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96,359,497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207%;反对
2,980,7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49%;弃权 252,9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844%。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
项相一致,没有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议案 1 为
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5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融理律师事务所关于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融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孙洁
签署:
承办律师:游有仙
签署:
承办律师:朱瑞雪
签署:
年 月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