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光股份: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2025-03-28
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沈梦晖先生、胡小明女士、沈建新先生及第六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娄杭先生、郑金都先生、沈建新先生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各位独立董事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其在任期间不存在以下情
况: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
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6、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7、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 1 项至第 6 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
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沈梦晖先生、胡小明女士、沈建新先生及
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娄杭先生、郑金都先生、沈建新先生在任期间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规定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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