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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凯莱英:凯莱英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5-01-25  

                                 2025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证券简称:凯莱英                        证券代码:002821




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一月
                                           2025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本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
业务办理》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凯莱英医药集团
(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参与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亦不包括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计划激励
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
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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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凯莱英医药集团(天
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
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五、本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521.60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
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A股股本总额34,016.4843万股的
1.53%,其中首次授予491.60万股,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A股股本总额
34,016.4843万股的1.45%;预留30.00万股,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A股股本
总额34,016.4843万股的0.09%,预留部分占限制性股票拟授予总额的5.75%。
    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1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
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六、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649人,包括公司公告本计划时在
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存续期间
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预留
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七、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37.52元/股。
    八、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将根据本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九、本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十、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
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
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
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二、本计划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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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
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
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预留部分须
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授出。
    十四、本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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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第一章   释义 ..................................................... 6
第二章   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7
第三章   本计划的管理机构 ......................................... 8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9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 11
第六章   本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 13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 16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 17
第九章   本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22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24
第十一章 本计划的实施程序 ........................................ 26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29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31
第十四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 34
第十五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 35
第十六章 附则 ....................................................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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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凯莱英、本公司、公司       指     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2025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
限制性股票                 指     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计划规
                                  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
激励对象                   指
                                  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
有效期                     指
                                  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
限售期                     指
                                  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
解除限售期                 指
                                  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指
                                  理》
《公司章程》               指     《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
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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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
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
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
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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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本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实施、变更
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
理。
    二、董事会是本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
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其他
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是本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计划的实施
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
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监事会应当就
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发表核查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
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监
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
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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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
(业务)人员(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亦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对符合本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
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一)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649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以上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于
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
    (二)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
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
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
确定。
    (三)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亦不包括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不存
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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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对激励对象范围要求发生变化的,公司董事会
可在股东大会授权的前提下对本计划相关内容予以调整。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
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
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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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
股股票。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521.60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股普通股,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A股股本总额34,016.4843万股的1.53%,
其中首次授予491.60万股,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A股股本总额34,016.4843
万 股 的 1.45% ; 预 留 30.00 万 股 , 约 占 本 计 划 草 案 公 告 时 公 司 A 股 股 本 总 额
34,016.4843万股的0.09%,预留部分占限制性股票拟授予总额的5.75%。
     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1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
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目前公司 A 股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股本总额的比例
                执行董事,首席
    张达        运营官,首席            6.50               1.25%               0.02%
                    财务官

   陈朝勇         执行副总裁            5.00               0.96%               0.01%

   姜英伟         执行副总裁            5.00               0.96%               0.01%

    周炎          高级副总裁            4.00               0.77%               0.01%

                 高级副总裁兼
   徐向科                               4.00               0.77%               0.01%
                   董事会秘书

    肖毅          高级副总裁            2.00               0.38%               0.01%

    张婷          非执行董事            3.00               0.58%               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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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462.10       88.59%               1.36%
        人员 642 人

          预留               30.00        5.75%                0.09%

      合计(649 人)         521.60      100.00%               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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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本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

                                       禁售期


    一、本计划的有效期
    本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二、本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
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对激励对象进行首次授予并完成公告、
登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授出。
    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60日内(含年度报告公告当日),或有关财政年
度结束之日起至年度报告公告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
    (二)公司审议半年度报告或季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含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当日),或有关季度或半年度期间结束之日起至该定期报告公告之日止
期间(以较短者为准);
    (三)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四)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五)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三、本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
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48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
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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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解除
限售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本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
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                25%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                25%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                25%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60                25%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四、禁售期
    (一)任何限制性股票的持有人(包括通过非交易过户方式获得股票的持有
人)在每批次限售期届满之日起的3个月内不以任何形式向任意第三人转让当批
次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二)任何限制性股票的持有人(包括通过非交易过户方式获得股票的持有
人)在每批次限售期届满3个月后,需根据公司整体市值表现确定是否延长限制
性股票禁售限,禁售限内不以任何形式向任意第三人转让当批次已满足解除限售
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三)所有限制性股票持有人(包括通过非交易过户方式获得股票的持有人)
在禁售期届满后由公司统一办理各批次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
限售事宜。
    (四)为避免疑问,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在禁售期内发生异动不影
响禁售期届满后公司为激励对象解除当批次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五、其他禁售规定
    本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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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
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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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 37.52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
励对象可以每股 37.52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
通股股票。
       二、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
较高者:
    (一)本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75.03 元的 50%,为每股 37.52 元;
    (二)本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74.37 元的 50%,为每股 37.19
元。
       三、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需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
予情况的摘要。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
格较高者:
    (一)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的 50%;
    (二)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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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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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
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1、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       以2024年净利润为基数的

                              的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            年度净利润增长率
 解除限售期   对应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A)             (业绩考核目标B)

                                Am           An                Bm             Bn

 首次授予部
 分第一个解      2025年         13%         10%               14%             10%
  除限售期
 首次授予部
 分第二个解      2026年         27%         20%               29%             20%
 除限售期
 首次授予部
 分第三个解      2027年         40%         30%               42%             30%
 除限售期

 首次授予部      2028年         53%         40%               55%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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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第四个解
 除限售期
   注 1:上述“营业收入”以恒定汇率计算的营业收入作为计算依据,下同。(恒定汇率指:2024 年营

业收入平均汇率)

   注 2:上述“2024 年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

利润,并剔除汇率波动相关损益影响、本计划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实施所产生的激励成

本的数据为计算依据,下同。

     2、若预留部分在 2025 年度三季报披露前授予,则预留授予部分公司层面业
绩考核与首次授予部分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一致;若预留部分在 2025 年度三季报
披露后授予,则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业绩考核年度为 2026-2029 年四个会计年
度,具体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          以2024年净利润为基数的

                                   的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               年度净利润增长率
 解除限售期        对应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A)                (业绩考核目标B)

                                      Am             An                Bm             Bn

 预留授予部
 分第一个解           2026年         27%             20%              29%             20%
  除限售期
 预留授予部
 分第二个解           2027年         40%             30%              42%             30%
 除限售期
 预留授予部
 分第三个解           2028年         53%             40%              55%             40%
 除限售期
 预留授予部
 分第四个解           2029年         66%             50%              68%             50%
 除限售期

     根据上述指标各年度的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各期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
(X)与考核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A)以及净利润增长率(B)相挂钩,具体解
除限售比例安排如下: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考核指标对应解除限售比例

                                                                            (X)

  考核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            A≥Am 或 B≥Bm                          X=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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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或考核年度净利润增长     A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