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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川恒股份:回购股份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2025-02-26  

证券代码:002895               证券简称:川恒股份        公告编号:2025-008
转债代码:127043               转债简称:川恒转债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5 日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2024 年 2 月 23 日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
股份用于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8,000.00 万元(含)且不超
过人民币 15,000.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 19.71 元/股(未超过董事会通过
回购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均价的 150%;因公司实施 2023 年度权益分配,回购价格
自 2024 年 5 月 16 日起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 18.72 元/股),回购资金为自有资金,
实施期限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具体回购数量、回购资
金总额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股份使用的资金总额、回购股份数量为准。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6 日及 2 月 24 日在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回购公司
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7)及《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37)。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股份回购方案实施期限已届满。根据《上市公司
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
相关规定,现将本次公司回购股份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情况
    2024 年 2 月 27 日,公司首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回购公司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8 日在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
《首次回购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0)。
    公司因实施 2023 年度权益分配,根据回购方案对回购价格上限进行调整,调
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8.72 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信息披露媒体
披露的《实施 2023 年度利润分配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75)。
    回购期间,公司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
回购股份》相关规定,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回购进展情况,具体情
况详见公司在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进展公告。
    公司本次股份回购方案实施期限于 2025 年 2 月 22 日届满。公司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 3,318,406 股,占公司目
前总股本的 0.61%,最高成交价为 18.04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16.25 元/股,支付的
总金额为 57,196,449.90 元(不含交易费用)。
       二、回购股份实施情况与回购股份方案存在差异的原因说明
    公司本次回购方案的实际执行情况与回购方案存在一定差异,公司累计回购总
金额为 57,196,449.90 元(不含交易费用),未能达到回购方案计划金额下限 8,000.00
万元,主要是因为在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价整体呈现上涨趋势,导致满足回购价
格条件的交易日较少。据统计,完全符合回购价格条件的交易日仅为 102 天,可供
实施回购操作的时间窗口有限。自 2024 年 9 月 30 日至回购方案实施期限届满日,
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持续高于回购价格上限,导致公司在此期间无法实施股份回购操
作。
       三、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公司经营、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研发、
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后,公司
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改变公
司的上市公司地位。
       四、回购股份实施期间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自公司首次披露回购事项之日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一致行动人、董事(含回购股份提议人吴海斌)、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买
卖公司股票的情况,亦不存在和回购方案中披露的增减持计划不一致的情形。
    五、回购股份实施的合规性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间段符合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
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具体说明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时,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
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六、股份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 3,318,406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61%。本
次回购的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公司总股本将相应减少 3,318,406.00 元。
    七、已回购的股份后续安排
    本次公司回购的股份全部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存放期间不享有股东大会
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质押等相关权利。本次回购的股份将
依法予以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公司将根据后续处理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八、备查文件
    中国结算出具的回购专用账户持股数量查询证明。
    特此公告。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