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戈尔: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2025-01-23
证券代码:002922 证券简称:伊戈尔 公告编号:2025-002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16 日披露了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1),自公司与国
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签订《保荐承销协议》之日
起,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 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义务
解除,国泰君安将承接其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及实施主体子公司与专户银行、保荐机构重新签订了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414 号文),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
普 通 股 89,671,636 股 , 每 股 发 行 价 格 13.19 元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1,182,768,878.84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9,992,740.95 元(不含税),募集资金
净额为人民币 1,162,776,137.89 元。该募集资金已于 2023 年 8 月 4 日全部到账,
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3]518Z0116 号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 2024 年 12 月 25 日,募集资金在专项账户中存放情况如下:
1/3
单位:万元
项目/总户 专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账户余额 备注
中压直流供电系统智能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757906448310809 7,145.47
制造建设项目 公司佛山北滘支行
智能箱变及储能系列产 中国农业银行南海 445010010400589
78.73
品数字化工厂建设项目 分行 37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757906017310616 1,060.74
公司佛山北滘支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125800788013000
补充流动资金 股份有限公司佛山 - 已销户
00106
大良支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募集资金总户 757900173610616 - 已销户
公司佛山北滘支行
合计 8,284.93
注:上表“账户余额”未包含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和现金管理金额。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鉴于保荐机构已发生变更,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全资子公司江西伊戈尔
数字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广东伊戈尔电碳科技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桂城支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 1: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 2:江西伊戈尔数字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广东伊戈尔电碳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桂
城支行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1、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 1 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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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
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 2 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于广忠、何尔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 2 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
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 2 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 2 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
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
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 1、甲方 2、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一)《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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